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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则有专利侵权诉讼

发布时间: 2023-06-19 17:46:56

1、邱则有的专利维权之路

邱则有似乎在进行研究时就预计到了这一技术巨大的市场空间。1996年,他和曾当过国企负责人的妻子双双下海,在长沙创办了第一家以无梁楼盖技术为支撑的高科技企业——长沙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长沙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但是,同时也有不少人盯住了他手中的这块大肥肉。 当时,邱则有的专利保护意识还不太强,为了不使其技术成果被人窃取,他将空心楼盖的相关建材全部放在监狱生产。“我当时只晓得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结果还是百密一疏。”邱则有感叹说,有人通过他公司的一个员工窃取其高强薄壁管中的一种生产技术,并马上申请了专利。
我也是吃一堑长一智。”邱则有说,他马上查阅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申请方面的资料,并向相关专家请教。1999年,他将自己的空心楼盖技术成果,涵盖了新材料制造技术,新结构体系技术,施工技术三个科学范围21项自主发明,全部申请了专利。当时有9项获国家专利局批准,形成一个专利体系。
在进行专利保护的同时,邱则有也大力开展了其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他先采用技术入股的方式与别人合作,从建材生产到施工给予技术指导。在2000年6月时,就已获得价值数千万元的股份。但与此同时侵权事件也不断发生。
先是有大量厂商纷纷仿制邱的空心楼盖的系列建材,并为了同邱则有及其合作伙伴展开竞争,抢占市场,他们大肆压价。而在价格压低的同时,那些不法厂商自然降低产品质量档次,粗制滥造,以至于采用了这些不法厂商的空心楼盖建材的几幢建筑发生了倒塌事故。一时整个建材市场一片哗然,人们开始质疑这种空心楼盖技术的可靠性。邱则有和他的合作伙伴自然也牵连到其中,整个空心楼盖市场面临崩溃的危险。
邱和他的合作伙伴一边保证他们生产的建材的质量和供应,同时也在全国各地展开了一系列的专利维权诉讼,开始了“肃清市场”的行动。
从2003年8月开始,邱则有先后在湖南、重庆、广西、厦门、安徽等九个省市,针对30多个侵权者启动了38件专利侵权诉讼和6件诉前禁令,所有案件或胜诉或赔偿或和解。
湘潭某企业生产的一种建材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了邱则有专利的保护范畴,邱则有采用了“围剿战术”,对这家企业同时启动了5个专利诉讼。对方来长沙探听虚实,邱则有拿出一专利证书,然后挑出一项项侵权事实说给他们听,总共有11项,换句话说,总共可以打11个官司。两次开庭后,这家企业要求和解,甘愿让出绝对控股权。
仅在2004年,邱则有的专利维权诉讼即获赔偿1000多万。现在湖南市场已无侵权厂家,市场情况也得到改善。一些大的施工单位均表明,若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现浇砼空心楼盖技术,均使用巨星产品,不侵犯巨星公司和邱则有的专利权。

2、专利侵权怎么处理

专利侵权的处理方式如下:
      1、侵犯专利权产生民事纠纷的,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还不严重,可以向侵权者发警告函,即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权人指出侵权事实,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
      3、持专利受侵权的相关证据,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处理,依靠行政手段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并对其进行处罚;
      4、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1)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向“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一、专利侵权的界定标准如下:
      1、实施行为侵犯的是受保护的专利权,实施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实施的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流程如下:
      1、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2、写起诉书,载明原告和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3、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准备的材料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立案后,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总而言之,专利侵权可以用协商、局部、起诉等方式解决。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会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含橘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滑带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谈让团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侵权如何诉讼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是指当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时,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专利侵权的诉讼流程如下:(1)咨询。向律师详细介绍案件的基本谈租毕情况,确定最佳诉讼策略,签订委托代理书。(2)诉前。根据案情及当事人情况,选择确定管辖法院,选择执法环境好的法院。(3)诉讼文书准备。当事人基本信息应当全面详细。(4)审理和判决。

法律含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型衫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4、如何适用专利侵权的“实施许可费倍数”赔偿标准

一、司法实务拒绝适用标准的常见理由
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相关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审查。
(一)即便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充分,法院亦有权选择法定赔偿
在专利权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证据,于此情形下,法官仍有权拒绝适用标准,如:
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则有等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专利所涉许可合同虽已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已实际部分履行,许可使用费本身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就必须参照其合理倍数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二)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支付凭证
诉讼中,专利权人常会提交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无被许可人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基于此,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不予采纳,如:
叶节东与乐清市荣塑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至于叶节东在原审中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虽然叶节东与上海翔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准予备案,但叶节东并不能举证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已经实际交付,故合同所载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并不能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程润昌与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龚举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程润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没有提供已报经专利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支付许可费的凭证,因此,程润昌以专利技术转让使用费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该计算方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石狮市信佳电子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龙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虽然信佳公司与专利权人李仁续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信佳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凭证,证明其已向专利权人李仁续支付了合同所约定的10年50万元的许可使用费;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而且,专利权人李仁续系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属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形,故本案不宜参照该合同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
在检索的多份判决文书中,法院多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原因,认为合同双方具有利害关系,即便合同签订后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有实际支付专利使用费凭证,法院也不予认定,如:
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与胡五一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虽然胡五一将其ZL91104618.6发明专利许可给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实施,并约定了一年的专利使用费提成不低于10万元,但长沙电焊钳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黄金系胡五一之妻,且胡五一在该公司占有65%以上的股份,因此该公司与胡五一明显存在利益关系。故原审法院认为参照该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并根据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生产侵权产品的时间以及本案专利技术对于侵权获利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并无不当。”
徐光等与北京五彩静宏商贸中心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徐光以其专利许可费为依据请求赔偿50万元,但由于其同时系天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以该专利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并无不当。”
四川英伦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尽管晋成陶瓷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专利权人陈立闽系晋成陶瓷公司总经理,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晋成陶瓷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的专利许可费已实际支付,原审法院据此未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本案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参考,而是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企业规模、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方式等情节,确定英伦陶瓷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安徽意通瑞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案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罗志昭将涉案专利许可广东日昭公司使用,因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确定,因此,也不能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二、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注意事项
针对前述司法审判实务现状,笔者认为在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一)赔偿适用标准强制依序性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一旦成立,法院应严格按赔偿标准依序进行,即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专利实施许可使费倍数及法定赔偿。适用先后顺序方面,法官并无任何裁量权。
前述湖南高院判决认为,六十五条中使用了“参照”表述,即意味着法律适用的非强制性,在无法查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即便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证据确凿,法院亦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
首先,法律解释应起于文义解释,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已经显示出有先后递进顺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有“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表述也明明白白表述,只有在前面赔偿标准无证据支撑的情形下,法院才能适用法定赔偿。
其次,我国民事赔偿奉行填平原则,在法院能够查明专利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当应据此作出判决。而专利权人损失、侵权获利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恰恰是专利权人损失的客观呈现。为了贯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全面赔偿原则,基于专利无形性的特征,法律作出法定赔偿之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既为不得已,那意味着在能够查明专利权人损失的情形下,当应优先适用其他赔偿标准。
(二)不能对专利权人苛以过重的证明责任
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不能适用标准;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但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利害关系,不能适用标准;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凭据,无利害关系,支付使用费亦无不明显不合理情形,但法律未要求强制适用标准,同样不予适用。
前述是当前司法实务在适用标准时的拒绝理由,于专利权人而言,笔者认为是过于苛刻,甚至可以说是步步紧逼。总体感觉,专利权人纵有千般功夫,也无法预测自己该项主张的法律结果。
笔者认为,在专利权人主张按标准计算赔偿损失时,专利权人仅须承担两项证明责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客观存在;专利使用费依据合同已严格履行。现实生活中,很多科技研发型企业负责人或股东多为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后,授权许可给自己的企业使用,这为普遍现象,法院不能一句存在利害关系,据此直接否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此外,《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对于该事实,证明责任应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被诉侵权人作为行业经营者,其完全有能力去证明该项事实。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被诉侵权人苦于无法证明使用费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根据侵权获利证据进行赔偿数额认定,而该项证据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唾手可得。
此外,根据《合同法》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的真实性无必然联系。
最后引用一份判例,该份文书表述很好得支持了笔者前述观点:
中山宝宝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本院认为,好孩子公司一审提供了其与小小恐龙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双方履行该合同的银行进账单、发票和纳税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好孩子公司与小小恐龙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宝宝好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涉案专利许可合同真实性及证明好孩子公司与小小恐龙公司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赔偿数额50万元,并无不当。”
三、故意侵权对适用标准的影响
《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条所称“倍数”应当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之所以规定倍数应当至少高于1倍,是因为许可使用费一般低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得的利益。正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具有双赢的性质,许可合同的双方都能通过实施专利而获利,不可能约定被许可人将其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给专利权人,否则被许可人同意订立该许可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高于一倍进行判赔呢?笔者认为专利故意侵权情形下,尤其应在一倍以上进行判赔。早在2001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对故意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此外,对于故意侵犯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在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中“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如果专利被侵权,如何起诉?

因侵权引起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
则可采取第二种方式,请求当地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提起诉讼之前,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程序和步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申请人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1.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2.证据材料。⑴专利权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权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⑶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⑷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上诉几种申请人除各自提供相关证明、证据材料之外,还均需提供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专利权被侵犯,在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时,应弄清楚专利侵权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时效等问题。(一)管辖。按照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诉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三)专利侵权赔偿请求。1.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二种方法: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上诉两种方法难以确定的,可以采取第三种方法。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可在人民币5,000元至30万之间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权利人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请求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6、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2、行政裁决或协调。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企业专利名称变更流程及注意事项

涉及到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的,也可称为专利转让,需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并且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其中,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注意事项:需要公司变更后的工商执照,以及及时缴纳著录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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