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字幕组侵权
1、我将字幕组的视频未经允许上传到网上会不会引起版权纠纷?
可能会引起版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关于动漫字幕组的法律问题
是已经构来成了侵权,自己自的免责申明并没有什么效力。
在网上,未经许可传播的影像作品都是侵权
包括在网上搜索到的音乐,这也是属于侵权,说来,广泛运用的MP3、MP4本身就是侵权、盗版的载体
很多在线影院,做大了后都难逃被查的厄运
现在运用很广的土豆与分贝网,都在这方面处于尴尬、两难的境地
字幕组传播的东西只是九牛一毛
3、如何看待“人人影视字幕组”创始人被宣判三年半,罚金150万?
“人人影视字幕组”创始人判刑,经过三个月的立案侦查终于落下帷幕,在此次侵权案的背后,代表着野生字幕时代的结束,字幕组要摆脱侵权的指控就要改变现有的模式。未经同意就擅自发布字幕组影视资源有作商业用途是一种违法行为,人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知法犯法的情况出现。
“人人影视字幕组”是所有英美剧爱好者非常熟悉的字幕组,这次侵权的案件吸引了许多网友的关注,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这起涉案金额达到1600余万元的案件终于落案。“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创始人梁永平因为侵权被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并罚款150万元。
二、许多喜欢英美剧的网友表示非常可惜,认为人人字幕是一种情怀当“人人影视字幕组”被调查的信息一经传出,在网上引发了一些反响,有些网友得知处罚的消息感到可惜,因为字幕组陪伴许多人走过不同的时光,甚至有些人是看美剧、英剧这的英语。而有些网友认为字幕组里面含有许多广告,牟取暴利的意图非常明显,风气非常不好,因此被查并不冤枉。
三、 字幕组灰色地带应该如何治理,引人深思当公司取得国外无中文字幕的片源,就要立刻安排字幕视频的制作,将视频分配到多名翻译的手中,每人安排相应段落,再进行校对、制作、压制到视频当中便于传播。只要花上五至六个小时就可以将一部带有字幕的视频做好,但是这个视频是没有版权的。因此许多字幕组会标明“仅作为个人学习,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相信许多人都注意到了这个事情,可是在版权上,即使不盈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总结“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令许多人都想到了曾经观看英剧美剧的美好时光,难免会有一些情结,可是不经过授权,就直接翻译国外影视作品在国内传播,这种行为的确是侵权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字幕组只是一段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这种模式将会消失,无论任何的产品都要保护好各自的权益才会形成良性的循环。
4、“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宣判,梁永平获刑,你如何看待这一审判结果?
这一审判结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人人影视字幕组是如何落幕的?人人影视字幕组拥有683万会员,翻译的影视作品高达32824部。除了以捐款的名义收取会员费外,公司还有广告收入,并向外界销售带有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这些作品未经授权,属于侵权行为。案情显示,2018年以来,该公司通过各种渠道非法经营收入累计超过1200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罪所得和个人财产被没收。
很多喜欢英美剧的网友都替人人影视字幕感到惋惜当“人人影视字幕组”被调查的信息出来后,在网上引起了一定的热议。有网友得知处罚的消息感到惋惜,因为字幕组陪伴了很多人走过了很多时光。有网友认为,字幕组的广告很多,牟取暴利的意图很明显,氛围很不好,被查处没有错。
如何管理字幕组这一灰色地带,发人深省。当公司获得没有中文字幕的外国片源时,应立即安排字幕视频的制作,将视频分发给几个翻译,每个翻译整理相应的段落,然后校对、制作并压制到视频中,便于传播。制作一个带字幕的视频只需要五到六个小时,但是这个视频是没有版权的。所以很多字幕组都会标注“仅供个人学习,不作商业用途”。相信很多人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是在版权方面,即使不盈利,这种行为也已经违法了。这种行为确实是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字幕组只是一段时间的产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模式就会消失,毕竟现在的社会已经越来越注重版权意识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5、1 日本的版权不是管的很严吗?那字幕组的片源是怎么发过来的呢? 2 之前有日本网友评论中国字幕组的
日本的版权确实管的很严,但是日本对中国显然是没有治安管理权的。而且关键在于字幕组并没有伤害到他们的实际利益。片源都是在日的留学生或者雇佣的人在节目放送的时候录制的。录制本身是不违法的,日本家家都有录像机。
当然是侵权,但是日本那边在这个阶段不会在乎,因为日本绝大多数电视节目或者动画在中国并没有播映,就算没有字幕组翻译,也不会有中国观众跑到日本去看电视,他们原有的观众群体和收视率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失。而现在各大视频网站基本都做了中国IP的播放限制,就是为了防止在国外的观众收看这些节目,如果日本观众来这里看免费,不去看电视,那么电视台就受到了实际损失,就会在乎了,也完全可能过来打官司。所以现在视频网站都做了中国IP的限制。
政府当然不会管,要管也是各大电视台会在意。但现在日本电视台或者发行方都采用实用方案,他们知道要在中国直接销售日本的电视节目或者DVD是不现实的,培养不到直接消费的观众群体,字幕组帮他们免费培养一些不消费的观众群体也算有间接帮助
即使在中国网络,版权也会越来越严,比如这几年各大视频网站就购买了很多日本动画的正版放映权,这样没有拿到授权的网站想再播民间字幕组翻译的动画,就不行了。A站B站都因此删掉了大量的动画视频。
6、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三年半,你觉得此判决合理吗?
我个人认为判决还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判决的结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侵权罪来说,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行为还算是比较严重的,就单单从非法获利1200万的这个数字来看,其行为就已经属于3年以上7年以内的刑期了。
而最终的3年半是结合了被告人的坦白态度和预交罚款等减刑举动而判决的,总体来说是合理合法的。
而这样的事情反映出以下几个层面的事实。
一、自媒体时代,著作权不可侵犯。
网络时代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自媒体就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行业,而这个行业里面每天都会生产出大量的文字或者视频作品,这样的结果就形成了著作权的滥用事实。
很多二次剪辑者或者搬运者都会利用自身的技术能力来吸引流量,这样的过程就导致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所以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结果也是对于自媒体人的一种告诫。
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恶意竞争的商业行为。
侵权行为实际就是一种不良的商业竞争行为,其本身最后的原理就是窃取他人的成果来为自己所用。
举个例子,就好像我辛辛苦苦写了一本书,出版之后是要靠销量来赚钱的,而你买了一本之后就大量盗版并且也开始销售,那么这样的行为对于作者来说就非常不公平了。
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我敢肯定以后没有人再去创作新的作品,所以侵权的行为是一种非常恶劣的不正当商业竞争。
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创作者需要严守自身的行为。
网络需要具备虚拟化的特性,但是并不是法外之地,所以我们需要为自己的言论、作品负责任。
尊重他人的原创,恪守自身的言论,最终才能够让自己的作品立于安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