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侵权责任建议
1、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被侵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
旅游者在旅游的时候,由于人生地不熟,容易遭遇人身或者财产侵权。自己的权利受到侵权的,是可以用法律来维权的,那么,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被侵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被侵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旅游消费遭遇侵权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如果在旅游的时候遇到侵权的,旅游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一般来说,诉讼是最有力的救济途径。
2、旅游消费侵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旅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怎么处理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从民法原理看,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本文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系指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若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不是责任竞合。(2)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3)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必须同一给付内容。受侵害方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若获多次满足,对不法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二、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条件(一)竞合产生的原因 1、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侵权性的违约。侵权性违约行为,系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损,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3、违约性的侵权。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 4、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病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二)竞合产生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行为人虽负有民事义务,但其未违反该项民事义务,则不产生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而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基于行为人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不法行为,既产生了违约责任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产生责任的竞合问题。 2、该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彼此重叠。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属于责任聚合的问题,则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及依法确定责任选择取舍的问题。 3、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须同时触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行为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要求。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三、国外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及法律处理 (一)国处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 1、法条竞合说,也称为法规竞合说。为德国及法国学者所倡。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它们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条竞合说的优点在于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缺陷在于:(1)法律分类错误,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是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两者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别。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无论在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都是不相同的。(3)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例如,因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适用违约责任,受害人只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 请求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该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倡。该说目前在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支配地位。该说认为,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该说主张单一请求权,吸收了法条竞合说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容,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在法律适用方面,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