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知识产权布尔费墨
1、我研究了一个发明,咋申请专利权
您好:
个人申请专利(例如:非职务发明人或企业的的代表人)申请专利需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主体。普通的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如果是特殊的个人,则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特殊的个人包括:
①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②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
③港、澳、台地区同胞。中国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也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能自行申请。
2.客体。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前要确定类型,不同的类型申请的条件、成本,权利所要保护的内容,专利权授予之后带来的经济效益等都是不同的。申请人需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保护期限,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需初步审查就授权公告。
①发明专利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必要时应有说明书附图。
②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③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约8-12个月,形式审查通过后,发授权通知书,并办理领证手续,在缴纳领证费后约2-3个月拿到专利证书。具体时间取决于审查员的审查速度与申请人交底资料的详实程度及附图的提供情况等。
(1)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各项申请流程。
(2)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水平,对国内外专利检索,对自身的发明创造作可行性分析。
(3)做好保密工作。
费用减缓。允许减缓的专利费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复审费、授权后三年的专利年费五项。
申请专利的,当事人所需要缴纳的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主要是以为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费用不同。详细的内容,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同时,实践中不仅自然人可以申请专利,公司也是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的。
2、为什么在中国知识产权难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不长,它的兴起至今只有两、三百年的时间,但对于推动资本主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不足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出现了重大意义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说明,而且明确地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独立存在的知识形态的商品。这些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几年间,经过巨大的努力,我们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发布了《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指导性原则。
3、淘宝小二最怕什么部门?
怕廉正部。近年来,阿里的反腐力度愈加强硬,2010年淘宝成立了廉正部,用以处理内版部不正当利益输送权问题。
还有315投诉,是政府机构,他们和淘宝之间,几乎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当大家遭遇到了严重不公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直接申请政府部门介入,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这也是大家最好的利益保障形式之一了。另外,还有诸如法院等机构,也都能比较好地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3)反对知识产权布尔费墨扩展资料:
根据《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类型】会员违规行为分为出售假冒商品(即C类违规)、严重违规行为(即B类违规)及一般违规行为(即A类违规),三者独立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出售假冒商品,指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出售盗版商品的行为。
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5、专利法的大事记
国外专利法已有300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30年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1993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1992年9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18年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年3月12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后的第5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我们用了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