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侵权责任法三大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顷山是: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络。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程序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郑乎亏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喊神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侵权责任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涉外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以下三大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二、法院地法原则;三、船旗国法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简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如渣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启空绝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明迟,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激橡李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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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 的原则有哪些 一、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 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 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无 过错责任 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总之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任何一条都是需要为其行为买单的。其中这个犯错,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具体的处罚根据事情情节的严重性来判断。情节比较轻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以教育为主,处罚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哪些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有:
1.侵权行为地法说。
2.法院地法说。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我们在国际私法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侵权领域的体现。有的国家以加害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的国家把损害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还有的国家认为两者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如下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2)当事人意思自治开始进入侵权法领域;(3)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时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欢迎追问。
6、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侵权行为及其法律冲突
一、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大路法系国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对侵权行为下定义,但各国对侵权行为所下定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
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一般采用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和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两种性质。
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选择。
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
二、当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产生、内容及其自身的不确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三)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
二、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的立法现状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规定有一个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二)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法律对涉外海上侵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可适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国籍相同,可适用其本国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物品受到毁损,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调整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有:
(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穗庆做沙公约的公约》,简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涉外产品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较大。
美国。传统的规则是适用保证作出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现代规则主张依重力中心说、最重要联系说、政府利益说、较好法律说、最利于原告说来确定准据法。
英国。采用双重可诉原则确定准据法。双重可诉原则是指产品责任在法院地、侵权行为地均认为是侵权时,才将产品责任作侵权行为处理。
法国。主张产品责任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瑞士。产品责任适用侵权行为人营业地法律,如无营业地是适用惯常居所地法律、获得产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澳大利亚。主张产品生产地、货物销售地、产品造成损害地的法律均可考虑适用。
197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
(1)规定了5个连接点,即损害发生地、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赔偿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受害人购买产品地、当事人选择的连接点。
(2)规定了一个法律要成为准据法至少需要两个连接点作为条件。
(3)规定了四个法律适用顺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与公路上的交通有关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国际岔法会议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对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二)我国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该条规定在实体上确立了赔偿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无法可依的状况,但对于法律选择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969年国际海事组织在布鲁塞尔订立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我国于1984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3.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
4.责任限额
5.赔偿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偿权
7.管辖权和缔约国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已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此外,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还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即:“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