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中有其他up住的视频侵权吗
1、国外up主在油管上搬运国内抖音平台视频,截掉抖音账号名字和ID,是否涉及侵权行为?
国外up主搬运国内抖音平台视频,截掉抖音账号名字和ID,是涉及侵权的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删除原视频的水印经过作者同意再写明出处就不会侵权,如果整个视频照搬去国外up主还删除水印的话就算是侵权。
而且一般只要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就不会再有人去追究。如果被侵权者真的想要追究的话,那么侵权者不仅要向被侵权者做出道歉,还要对此做出赔偿。
视频侵权行为的总结归类:
直接搬照和抄袭也是各大短视频平台所不能容忍的。并且各大平台对于搬运抄袭行为也有着他们自己的一套惩罚措施。当然精确是因为不仅仅局限于搬运和抄袭。甚至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加上一段音乐或者是有版权的字体也是属于侵权行为。
相信当我们浏览短视频的时候应该都看到过影视剪辑和影视解说的视频吧,其实严格一点来说,这种行为也就属于侵权行为,影视解说还好一点,影视剪辑肯定属于侵权行为。至于为什么这些视频都没有被下架的原因那是因为版权方不计较,因为有一些版权方认为这些视频能够对他们进行很好的宣传。
2、B站的鬼畜侵犯版权了吗,我觉得没有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我认为鬼畜确实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鬼畜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一)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视频二次创作人对视频进行剪辑修改应当取得影视制片方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俗称剪辑、拼接。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楼主楼主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鬼畜视频属于二次创作,应受法律保护且不用取得许可,我不这么认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鬼畜已经上传到网络平台,明显不是个人使用。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一部解说为了说明某种制作手法、表现形式,引用了某影视的一个片段,仅用于佐证解说人的一个观点,则适用于本条,但是目前有的电影解说通篇都是他人的视频配上自己的解说内容,不应当视为适当“引用”,甚至不能认为是引用。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鬼畜作者拥有改变后的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另外你还提到电影解说类的视频,这一类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除了修改权和汇编权之外还应该改包括:改编权。至于是否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要看电影解说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歪曲解读、篡改主题思想(怎么界定我也不知道)。
有些人选了老电影来避雷,可能考虑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一经发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其他权利属于财产权,有50年的限制。
著作权人是否追究,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也认为鬼畜视频挺好玩,但是如果确实认定某些作品侵犯著作权,我们不应该抵制吗?抵制侵权作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
金坷垃可能涉及的不是著作权的问题,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我也不清楚。国家版权局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牌子,现在统一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贯彻实行著作权法,并起草行政法规,他们不管谁来管呢?行政机构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不是应该的吗?这并不意味着代替行使司法权,毕竟是否起诉侵权人由著作权人决定。
PS:有点啰嗦,请大家见谅。以上观点皆基于《著作权法》,如果查阅行政法规,可能会更详细。
————华佗无奈小虫何
3、UP主制作视频时截取番剧视频片段添加到自己的视频中发布是否构成侵权?
up主原创视频不涉及侵权,b站购买了正版的番剧也不涉及侵权。其它的视频有可能,但是说实话……很多其它视频网站也整天无授权搬b站视频,甚至包括某些很大的视频网站,所以= =。这方面本身就有点灰色。
4、B站的视频是否涉及侵权,谁给解释一下
b站视频一般不是以商业目的而做的,也没有刻意进行人身攻击,问题就出在是否恶意丑化这方面,一般的up主也不是恶意丑化,只是娱乐而已,就算被告了,也不一定就是侵权。
这是b站最下端的网站说明:
上海看看牛视网络传播有限公司声明:本站不提供任何视听上传服务,所有内容均来自正规视频站点所提供的公开引用资源。
b站的视频都是从别的网站链接过来的,本身不提供上传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鬼畜中有其他up住的视频侵权吗扩展资料: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发现最近B站鬼畜区很火爆,冒昧问一句什么是鬼畜?
鬼畜区是一种网络亚文化,核心是恶搞、逗用户开心,但弊端在于可能会对被鬼畜者的肖像权、名誉权等造成侵犯,恶搞与侵权的界限很模糊。
早期以ACG相关居多;中期涌现出“千本樱”、“白金disco”等,被称作是古典鬼畜时代,虽然受限于技术条件和交流不畅,但大部分UP主制作谨慎且精细,观众口味传统且高档;后期进入新鬼畜时代,制作者良莠不齐,用户的审美水平也极度退化,素材迭代快速。
6、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怎么判断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B站部分up主制作断头等侮辱性质的鬼畜视频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以及名誉权,B站在收到蔡徐坤删除部分侵权视频的要求后,如果不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后续扩大的损失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对于大部分UP主制作的一般调侃性质的视频剪辑鬼畜,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那么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7、B站up主利用动漫或鬼畜视频剪辑进行广告牟利,是否造成侵权或违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B站up主利用动漫或鬼畜视频剪辑进行广告牟利已经造成了侵权。首先,他利用动漫或鬼畜视频,这是对原著的改编,并且没有经过原著作者同意。其次,他还进行过广告牟利,本来就侵权,这又牟利,铁定不行。最后,在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每个人的知识产权都要受到尺如尊重!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才会有质的提高!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羡困并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兄迹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