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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手段

发布时间: 2023-06-15 23:24:04

1、商标侵权的主要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4)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在广告、招牌、展览等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如四川某公司将自己的“泸抄”楷字体商标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3)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4)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现实中,构成商标侵权的,一般需要满足四方面的要件,就包括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的话是不能将一个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而上述四种情况,可以说就是现实中常见的商标侵权的手段。

2、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那么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3、面对侵权有哪些维权方式

法律主观:

(一)遭受网络侵权的维权方式包括以下三种。,1、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在遭遇网络侵权时,直接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交涉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在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的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当信息的传播。,3、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损害进一步扩大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维权之所以困携磨轿难,主要是由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所致。互联网是一个没有中央控制系统、无强制身份实名认证、无精确追踪机制的开放式网络。,(一)因此导致了如下维权难点:,1、侵权主体身份、住所难以确定,常用的解决方式有:,查询网络实名认证信息;,查询网站的经营者、域名WHOIS信息、ICP备案信息等间接信息;,通过交易等方式获得对方信息;,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索取信息。,2、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率高,常用解决方式有:,涉及域名侵权的,借助域名仲裁等手段彻底消除侵权行为发生的基础;,涉及其它类型侵权的,以诉讼方式加强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与服务提供商共同建立防范侵权重复发生的机制。,3、证据容易发生变化及被破坏,由于网络信息的多变性,需要及时以公证等方式固定。在平衡成本与取证必要性时,如果是第三方控制发布的信息,则信息因维权行为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如果是侵权人控制发布的信息,则应在维权前固定好相关证据。,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发生。网络消费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近三年来网购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以玄武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网购纠纷2件、2013年受理7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受理18件。原告均通过网购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标的集中在生活消费品,主要涉及手机、家用电器、保健品、食品、食用油等,诉讼标的额自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二是原告起诉反映的网购问题呈现多样化。如:手机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保健品无保健食品批号及标识,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对普通食品、保健品夸大宣传具有药物功效,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电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货,电商未按约赠送电子券,电商因标错价格导致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等。,三是诉讼结果不确定性增加。对2014年玄武法院已经结案的13起案件的结果进行分析,其中判决4件,调解撤诉9件。而对调解的案件,其中买卖标的为普通商品的以退一赔一居多,买卖标的为食品、保健品的以退一赔五居多。对于判决的案件,其中有三件是单独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件是起诉商品的销售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判决销售者承担了退一赔三的责任,而驳回了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游搭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辩肆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包括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侵犯财产权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5、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等)和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妨碍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仍在继续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4)返还财产,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根据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了他人财产权益,行为人应当返还该财产(5)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的责任方式(6)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7)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责任方式(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责任方式。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商业侵权行为有哪些

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此类行为是在为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但都是用不正当的方法,这类行为就包括如扮前团 盗窃 、威胁、利诱等。 2、以盗窃、威胁或是利诱等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将之披露的,或者是获得后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的,这样的行为同样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对商业秘密有保守义务的人员如果将该商业秘密披露或是使用的,当然还包括允许其他人使用的情况,都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对于被厅橘允许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的,或是上述第3项中提到的“他人”,即第三人,如果明明知道是“来路不正”的商业秘密依然使用或是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在法律上也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悔颤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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