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模型版权
1、商业广告里看到不同的城市建筑物,包括东方明珠塔,可以吗?会侵犯到任何著作权/肖像权/广告法之类的吗?
建筑物作为一个造型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并列,确定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建筑作品是建筑设计思想的表达,任何能够将建筑设计思想表达出来的形式,都可以认为是建筑作品,例如建造好的建筑物本身、设计图纸、建筑模型,甚至包括CAD设计信息等等。像东方明珠塔这种建筑物具有独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商业广告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建筑物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著作权的一种具体类别)。
如果有人将此建筑物的设计申请了专利、商标等,还可能涉及侵犯这些权利。
不涉及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人所专有的。
2、版权有哪几种类型?
版权的类型有: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物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
(2)建筑模型版权扩展资料:版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3、著作权法中,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的关系是什么?
建筑模型是建筑设计图的客体,建筑设计图是建筑模型的载体。著作权是它们两者的主体。也就是有“公民主权身份的当事人”,受物权保护的对象。
4、根据学校建筑物制作一个模型,这样的模型会不会有版权问题呢?如果把制作好的建筑物模型到商品卖可以的吗
如果自己做着玩属于兴趣爱好,如果拿去卖就侵权了。因为该建筑是别人设计的,且这个别人一般是专业的建筑设计院。
5、常见版权登记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一般来说著作权登记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只要按照流程上交资料进行审核就可以。可能会出现问题在于上交资料审核的环节,因为著作权登记所需要提交的资料太多了,也比较繁琐,对不熟悉版权领域的人来说非常头痛。其中包括——
1.申请表。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布、开始日期和地点;工作完成形式(个人、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版权所有者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副本、单位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作者提供的身份证副本)。
3.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草稿;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2;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4.对作品的创造性描述。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根据自愿性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和其他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它也接受与版权相关的其他注册;登记各种作品的授权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所以,我个人建议还是找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吧,比如业内比较靠谱的维权骑士、鲸版权都可以完成线上版权登记确权,30天内就可以拿到登记证书了。
6、有人说"一个建筑的版权应该由工程师所有,而不是盖楼的民工"对吗
1、权利归属的问题
就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身而论,建筑物的“创作”(广义的,包括设计与施工)涉及业主(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合作。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产生如下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⑴权利归属的问题。建筑物版权的主体,只应包括业主、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施工单位为何不享有版权,详后)。——因为⑵在建筑物的“创作”中,事实上“创作”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是同时进行的。当然,版权(版权中的物质权利)的归属可以由版权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宜根据此建筑物固有的“创作”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⑶建筑物版权的具体内容,即版权中包括的具体权利及其行使,因此也与一些公认的传统权利有所不同。比如发表权,一旦建筑物“创作”完毕,即已公之于众,该项权利已无实质意义。另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版权中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应属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但如果按传统理论肯定这种权利,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筑物版权中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还有待全面厘定。比如,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不得不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为公正起见,一旦业主已改变建筑作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就应该有在他处使用原作品的权利。
2、版权的不同层次问题
在建筑物“创作”的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完毕,建筑物事实上可以处于不同的层次或状态:图纸、模型(如果有)和建筑物本身。图纸的版权可按《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建筑物本身应按《著作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保护;模型的保护,也可直接适用《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模型作品”的规定(此处的模型作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建筑作品”时所指的建筑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筑物创作过程的流程性决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现有规定,抄袭图纸时仅是改变绘图比例,可认定为图纸侵权;但如果建筑设计不变,只是改变了结构设计,认定图纸侵权的可能性在减少,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在增大;进一步,如果抄袭者仅是抄袭由图纸反映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包括比例放大或缩小),功能和结构设计方面均有所改变,则不再具有图纸侵权的可能,但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们肯定建筑版权侵权的防止应该从图纸就开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权完毕——即侵权作品竣工验收后才可进行的话,上述认定的分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不同层次做系统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权保护更加容易。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观上仅是改变比例不改变建筑作品侵权的实质,这实际上也是建筑模型版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3、版权保护的客体
并非建筑作品中的一切都应得到版权保护,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则外观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观也可不同(比如对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这种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筑物巨大的体量及场地的限制在侵权认定中肯定显得不够用。比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多建筑的外观只是或只能是建筑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设计相同,但建筑整体造型不同,不认定为侵权在建筑界也许能认同,但对于老百姓(包括业主)来说,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又能有多大意义?
在此应强调说明的是,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这一经典理论的延伸),图纸与建筑作品本身(建筑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个二维,一个三维),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而似乎不得不牺牲两者之内在联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图纸与建筑作品此两者的保护是应该做整体考虑的。而且,如果我们追问为什么施工单位——这个将建筑作品从二维转向三维的“创造者”——不享有建筑作品的版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传统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为终其究里,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罢,施工单位在此“形式”的创造中无贡献,按规定也不能有贡献。
4、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
判断两建筑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技巧,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筑专业的外行。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是否侵权可由专业机构做事实认定,法官只适用法律,但考虑到上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也最好能与此相适应。
为了使建筑物不同层次的版权问题能统一,且避免或者是因为图纸上的侵权的不直观,或者因为建筑实物过大的体量而容易产生的感觉上的偏颇,笔者以为将建筑作品(不管处于何种层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还原成模型,来认定是否侵权应是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实地考察、摄像摄影和图纸可以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非专业人员(包括法官)的感受为基础,能摆脱专业人员在造型和外观上对于细节的纠缠不清,因而最终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判断。
同样,在认定建筑作品侵权中补充如下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无论①造型和外观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认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观不同;或者③外观(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则侵权都成立,但侵权赔偿金额可依次减少。
⑵侵权作品已进入施工阶段,原告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这条原则是要减少社会损失。
⑶如无相反约定,业主应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共享版权中的物质权利(因建筑“创作”中已包含许可或转让),设计单位的自我仿制未经原委托人的同意,应视为侵权。
7、职务作品被使用未署名侵犯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制定的,修订后的实施条例从原来的56条改为38条。这次《实施条例》的修改,一是为了增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有关承诺。
这一《条例》将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及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对于非以上情形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其中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去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的保护项目杂技、建筑、模型作品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解释。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支付稿酬不能超过两个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8、立体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吗
如果你所指的是建筑模型就属于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5、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在摄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创作人对光线强弱,画面中人与物或人与人的距离远近与位置选择,画面构成事物的取舍,感光时间的长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运用,完成作品的设计创作。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
(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本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电影艺术的表现力是以往艺术形式所不能比拟的。电影作品不仅表现手段复杂,创作过程也十分繁琐。著作权法所称的电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指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电影文学剧本以文字表述为摄制电影提供设计蓝图,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又是一部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电影作品中摄制的每一张胶片,又是一件摄影作品。而是指影片这一综合艺术。
7、图形作品,和模型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专门用于施工建设的设计图。
产品设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这里所说的产品既不同于手工业品,也不同于纯艺术工业产品,而是指以现代工业为基础所生产的工业产品。
地图是一种以实用为主要目的的绘画艺术作品。它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和社会的自然现象。是科学与艺术作品的结晶。经济生产、物质生活、交通通讯等都要求地图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精密性,这是地图作为科学作品的表现。区别性、可读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画面和谐美观的追求,又使地图成为一种美术品。因为地图创作的客观性较强,在侵权认定时的原则是找相同的错误。(因为素材的客观性太强)
示意图是指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对于工业设计的立体表现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业设计进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筑实体和物质产品的实体,原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现在模型和建筑物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8、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的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带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来保护的争论。软件在未进入计算机运行前,具有表达"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号表现出的作品都一样。进入计算机运行时,计算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去实现一定的逻辑步骤,以获得预期结果,它的功能性是无疑是软件开发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传统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部形式,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技术内容和秘密的保护,这意味着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版权保护之外。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因素的构想与开发往往是整个软件开发最重要,最复杂,投入最多,耗时最长的环节,也是真正体现软件这种智力成果之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优势:
只要是独立开发出来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创造性、新颖性和技术性;
不需要花费时间来等待享有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自动产生的;
著作权法不要求公开技术细节。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弊端:
保护的水平较低;不保护软件的技术思想。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不易确定
它的创造者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逐渐创作出来的,并且这种创作持续进行着。因此,权利主体不易确定。从法理上讲,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创作文学作品的群体来行使,由于权利不确定,往往由该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来行使,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行使;如修改权,财产权中的改编权的行使,文化主管部门代为行使这些权利是否合适。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是反映该民族地区的社会群体所特有的传统文化遗产,如果该地区跨两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约成员国,由谁来行使权利?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往外长于一般作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确定创作日期,它是社会群体数代人相传并连续而缓慢地进行创作的成果,而且这些成果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它的保护期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