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1、知识产权纠纷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推动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重要解决地,构建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环境。
(九)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预警防范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
(十一)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十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
2、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3、深圳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多严?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也是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大关,连续14年高居全国榜首,国内发明申请量破6万件大关,位居全国第二。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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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4、如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9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相关情况。
将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纲要》提出要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对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黄圣彪表示,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近些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全国技术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54.9万项,成交额2.8万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1.1万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8%。
黄圣彪具体介绍道,第一,从科技创新供给侧大力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科技活动在选题、研发、评估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科研活动知识产权清单制度,将知识产权融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第二,成果转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会同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40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转化积极性,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有全国性或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40余家,400多家专业性和区域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6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第四,面向应用场景,支持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其中,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百城百园成果转化行动,面向基层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就业等应用场景,开展针对性的示范推广。同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与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开行联合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专项债,引导更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
黄圣彪表示, “十四五”期间,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点是两方面:第一,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与转化。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把技术交易合同额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下功夫推进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服务网络建设,完善技术交易与监管体系,有序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设。
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如何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这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说。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有关意见,就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依法严格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农业、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中小型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推动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针对“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类行为坚决反对,及时打击。8月19日,该局已经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申长雨说。
申长雨同时强调,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高度重视。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动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专门保护。同时,指导北京市、河北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长雨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5、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协议怎样进行司法确认
只要双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共同到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申请确认,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出具司法确认书,进行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 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5)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