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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音像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3-06-14 10:24:07

1、民法案例?

我可以给你,你需要那类的,说一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或是其他类别。下面是目录,你选择一下:

1.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8.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5.3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4.21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4.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联营合同纠纷
5.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3.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3.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7.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3.2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8.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
审结日期:2010.02.08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生产、销售假药罪
9.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0.01.06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信用卡纠纷
10.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2.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11. 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2.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3. 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结日期:2009.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2.19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采矿权纠纷
15.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2.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6.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审结日期:2009.11.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错误执行赔偿
17. 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保险合同纠纷
18. 兰州神骏物流有限公司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11.2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东出资纠纷
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审结日期:2009.09.24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0.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9.2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21. 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9.14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22. 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8.2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23.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8.2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4.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审结日期:2009.08.2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著作权罪
25. 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8.17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服务合同纠纷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8.07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所有权纠纷
27.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8.05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28. 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6.12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9. 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26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30. 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2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同纠纷
31.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8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32. 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5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3. 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5.13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继承纠纷
34. 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5. 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36.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37.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债权纠纷
38.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结日期:2009.04.07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争议
39.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4.0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居间合同纠纷
40.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3.18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41. 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大兴物资有限公司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3.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42.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2.16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4.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结日期:2009.01.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45. 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城市规划
4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0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7.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9.01.0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49. 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50. 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51. 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审结日期:2008.12.19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工商
52.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纠纷
5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2.0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54.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1.2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55.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审结日期:2008.11.26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职务侵占罪
56. 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1.26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57.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审结日期:2008.10.30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8.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谢家海等敲诈勒索案
审结日期:2008.10.28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敲诈勒索罪
59.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0.27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60. 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10.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
6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审结日期:2008.09.17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2.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9.0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65.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审结日期:2008.08.28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8.1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委托合同纠纷
67.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7.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信用卡纠纷
68. 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7.22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69.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5.30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70.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5.0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
71.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与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72. 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互易纠纷
73.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股权转让纠纷
74. 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与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嘉祥景韦铜业有限公司、陈中荣、高学敏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75. 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18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76. 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诉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反诉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4.02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77.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3.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78.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审结日期:2008.03.19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盗窃罪
79. 陈伟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3.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证券纠纷
80.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
审结日期:2008.02.2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抢劫罪
81.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8.01.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2.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83.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2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4.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5. 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86. 石鸿林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7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87.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争议
88.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89. 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14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90.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0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1.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2.0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92.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1.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93.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1.2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4.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
审结日期:2007.11.01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95.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9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96.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97.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2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98.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10.1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99.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9.3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00.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
审结日期:2007.09.21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1. 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8.31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标
10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6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抵押合同纠纷
103. 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0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7.23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105.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彬、袁南京、胡海珍、东辉、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绑架案
审结日期:2007.06.19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案由分类:绑架罪
106.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
审结日期:2007.06.14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非法经营罪
107.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6.0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借款合同纠纷
108.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6.06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确认纠纷
109.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28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企业借贷纠纷
110. 淄博万杰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纤维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审结日期:2007.05.2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管辖权纠纷
111.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审结日期:2007.05.17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
112.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保证合同纠纷
113.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物权确认纠纷
114.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审结日期:2007.05.1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15.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装不下了,只能写9999字。

2、请问,我要在出版一份新杂志,都需要什么完整的手续??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3、中国有哪些教科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陆的快速阅读研究和推广逐渐展开,主要的著作和教材有:

1980年,王秉钦翻译的《速读法》([苏联] O·库兹涅佐夫和 L·赫莫罗夫合著)作为《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杂志的增刊内部发行。

1981年,吕缜毅、黄少良、张学仁、徐道明、张建敏等合作翻译了美国快读学院院长卡特勒博士的专著《加快您的阅读》。黄少良、吕缜毅、徐建民、徐道明等编译了《汉语快速阅读》。

1985年,苏联快速阅读专家 O • 库兹涅佐夫和 L• 赫莫罗夫的专著《快速阅读法》又由杨春华等译出,由中国青年出版社正式出版。

1987 年,吕缜毅主编的《快速阅读》作为锦州市记忆研究会主办的“三快”(快速阅读、快速记忆、快速作文)教材之一内部出版。

1988年,吴树文翻译了日本快速阅读专家芦田献之的《实用速读法》,由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

这一年6月,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了李德成主编的《阅读辞典》,快速阅读法是其中有关阅读方法的重要内容。

同年11月,快速阅读专家、特级教师程汉杰撰写的《高效阅读能力训练》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此后,他陆续编写了与中学语文教学相结合的快速阅读教材,成为我国快速阅读与中学语文正规教学相结合的开拓者,其科研成果多次获得奖励。他提出的“必须在语文教学中提高中学生阅读速度”的主张被纳入《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和《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

1989年,日本快速阅读专家加古德次的《神奇速读记忆法》由王彦良、陈俊杰翻译,新华出版社出版。

同年,胡雪梅、李志强翻译了美国 K • 曼尔斯的《高效速读法》,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

1990年,三联书店出版了日本快速阅读专家佐滕泰正的《使大脑敏捷的速读法》。

同年,学苑出版社出版了赵元编译的《超级速读术》,该书主要参考日本快速阅读专家佐藤泰正的《惊ぐべど速读术》和台湾省艾天喜编著的《惊人的速读术》。

同年,汪士彬主编的《英语快速阅读(修订本),由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1年,美国A·弗兰的《速读教育指南》由李志强、盛群力合作翻译,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

1992年,浙江省舟山市特级教师乐连珠的《小学速读教学》,由浙江少儿出版社出版。该书表述平实,深入浅出,既有理论上的提示,实验的引证;又有教学实例,具体生动,引人入胜;更有操作的步骤,分年级训练要点和目标等等。编排的内容比较翔实,具有较好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同年,美国 H · 谢夫特的《自学快速阅读法》由朱敏才翻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

由快读专家晏茂心和蒋瑛、易明惠合著的《初中生四级台阶速读训练法》也在这一年由四川少儿出版社出版。该训练法的特点是与中学语文教学同步,由易到难,由分而合,循序渐进,逐步提高,对于将快读教学正式纳入中学语文教学又是一个有益的、比较成功的尝试。

这一年,安徽人民出版社还出版了沈慧等人合作的《高效阅读》一书。

1993年,程汉杰、石鼎风编著的《超快速阅读法》由知识出版社出版。它的特点是不仅有一般的快速阅读法,而且有各种文体的快速阅读法。

同年,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了由王宇鸿等主编的《现代快速系列学习方法》,快速阅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4年,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王学贤、尹炎共同编写的《全脑速读记忆法教程》(分为《汉语速读原理》和《汉语速读技法》两册)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全脑速读培训学校内部出版。

1995年5月,王学贤、尹炎的《全脑速读记忆法》教学录像带,由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成功地将快速阅读的函授教学与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

1996年,上海师范大学附中高级教师潘意敏与庄佩敏合作的《快速阅读法》由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不但讲解了如何进行汉文快速阅读,还介绍了怎样进行英文快速阅读。

这一年,科学出版社出版了香港大脑潜能中心主席谢家安的《有效发挥大脑潜能》简体字版,该书用将近一半的篇幅讲解“有效的读书方法”,快读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同年,日本加藤周一的《读书术:快捷有效的读书技巧》一书,由李翠薇、李宇楠、朱福来翻译,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

1997年9月,戴汝潜主编主编,乐连珠 郝家杰著《乐连珠小学快速阅读教学》由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

同年12月,新西兰 G • 德莱顿和美国 J •沃斯《学习的革命》由顾瑞荣、陈标、许静共同翻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快速阅读是该书介绍的重点内容之一。

1998年1月,乔克(崔永泰)、崔熳的《实用高效速读法》由新蕾出版社出版。崔永泰与中国阅读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脑快读记忆法创编者、快读专家王学贤是同乡,曾同在一家大型企业——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工作。1997年3月至1997年10月,崔永泰协助王学贤在北京举办全脑快读记忆法面授班,开始接触王学贤提供的大量有关快速阅读的资料,并代表王学贤出席中国阅读学研究会在郑州召开的第五届年会和常务理事会,在掌握了快速阅读的基本理论、训练方法后,以“乔克”的笔名与女儿崔熳共同推出了这本书。

同年3月,王学贤、尹炎合作的《全脑速读记忆训练原理》和《全脑速读记忆训练技法》作为《21世纪人才训练丛书》的核心内容,经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晋内图书准印证404-412号)批准,由北京JS训练中心作为函授教材内部出版。

同年3月,程汉杰老师主编的《小学生高效阅读——快速阅读》(上下册),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同年11月,顾建华、程汉杰的《超级全脑速读记忆》,由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第一张传授快速阅读的VCD光盘。,

同年,余天柱著《速读入门》,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

1999年1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唐映红和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吕武平,共同在中国民航出版社出版了《全脑速读记忆》一书,该书未征求原作者同意就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搬了王学贤、尹炎《全脑速读记忆法教程之一——汉语速读原理》中的整整两章(分别为《快速阅读的心理基础》和《快速阅读的语言学基础》,共计将近24000字,占该书总字数的四分之一,不仅没有注明出处,而且连参考书目中也没有提及,严重地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但是唐映红和吕武平却躲起来拒不出庭应诉,后经主审法官调解,由中国民航出版社赔偿原作者人民币7000元并不得再版该书。此外,该书还有更多的内容抄袭了沈慧等人合作的《高效阅读》一书。

同年3月,李水明翻译的英国托尼•巴赞的《快速阅读》作为《BBC托尼•巴赞智力丛书》之一,由作家出版社出版。

同年5月,由程汉杰、王学贤担任顾问,李言慎主编的《全脑启动》,由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

同年9月,李 利 崔晓霞合编的《英语快速阅读技巧训练》,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

同年10月,白承杰、姜鑫编著的《手舞足蹈学习法——一目十行》,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

2000年4月,王学贤、尹炎的《快速阅读法教程》(共四册)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与其配套的教学录音带和CD《快速阅读法广播教程》也由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同时出版。

同年6月,潘厚霖、郑滢轩的录音教材《爱信诚速读速记》,由大连音像出版社出版(此处的“速记”是“快速记忆”的意思。这样简缩似乎有些不妥,因为《现代汉语词典》对“速记”一词的注释为:“①用一种简便的记音符号迅速地把话记录下来。②速记的方法。”《新华字典》对“速记”一词的注释为:“一种用便于速写的符号记录口语的方法。”“速记”作为一种快速记录的方法和名称,于20世纪初被引进我国,已经有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了)。

2001年1月,简殊(李建书)、张惠萍主编的《全脑速读记忆》由兵器工业出版社出版。

同年2月,1990年吉尼斯英文快速阅读世界纪录创造者、美国速读专家哈尔•伯格的教学CD、VCD由武汉音像出版社从台湾引进出版。

同年5月,王继坤主编的《益智高效读写双快法》,由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出版。

同年10月,张金汉的《新一代快速阅读法》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

2002年1月,李源记忆心理研究室编的《超级快速阅读》,由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中也有很多内容抄袭了王学贤、尹炎的《快速阅读法教程》的内容,后来经过协商由作者进行了经济补偿。

同年2月,王学贤、尹炎合作的《全脑快读记忆法教程》(共四册)由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与其配套的教学VCD光盘也由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这是国内第一本以“快读”为书名的作品。

同年5月,由中国阅读学研究会会长曾祥芹、副会长甘其勋主编的《快读指导举隅》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是由两位国内阅读学界权威人士邀请全国著名快速阅读专家王学贤、王继坤、乐连珠、程汉杰、潘意敏等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共同执笔编写的,是快速阅读领域研究者集体智慧的结晶,基本上反映了当时我国大陆快速阅读研究与推广的最高水平。

同年5月,刘官君主编的《新功能全脑速读速记》录音带和配套用书,由大连音像出版社出版。
http://www.tangtech.com.cn/customAction.do?method=showInfo&id=131
2003年3月,美国保罗•席利著,李毓昭翻译的《十倍速影像阅读法》(<The Photo Reading Whole Mind System>)由哈尔滨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从编写体例、指导思想到基本原理和方法都很独特的著作,号称“一分钟看完60页,颠覆常规的速读术”。

4、如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5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少年中,大多数是女孩子。

我国政府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有的甚至毁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再有,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未成年人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各类学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标。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恶性事件,给人们带来了血的教训: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7所中学和8所小学的近500名师生,在市友谊馆参加汇报演出活动,不幸发生特大火灾。当时,友谊馆内的大门只开了一个,其他的门全被锁死。活动主办者没能有效地指挥和组织人员疏散,结果,造成300多名师生死亡,130多人受重伤。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尔滨市电碳厂子弟小学组织学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乐中心游玩,在途经江边时,他们没走专设的通道,而是抄近路从冰层上穿过,没想到冰层突然塌陷,20多名师生掉进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学生和1名教师不幸身亡。

(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未成年人的荣誉权,是他们在学习或社会生活中做出优异成绩后获得精神奖励而产生的权利。比如,被选为“十佳少先队员”、“优秀团员”、“见义勇为好少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这些荣誉称号。对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利的保护,可以激发未成年人蓬勃向上的进取心,鼓励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将来对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智力成果权,又叫知识产权。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成果后,可以享有专有的权利。未成年人能否享有知识产权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等等,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搞出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4、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既充分保障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利,又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第36条规定:“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特殊天赋是指人生来就有的,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才能,这样的人十分难得,因此,应采取特殊的教育培养方式,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早日成才。

5、公共场所优惠开放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不是。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营业性歌舞厅,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青少年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司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了危害,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一比如拘留、审判、劳动教养等。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年龄小,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要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因此,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专门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

(2)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不许进行新闻报道

(4)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看管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就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有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化知识学习、劳动技能学习,使他们提高觉悟,改正恶习,成为合格的公民。感化,就是要求从事劳改、劳教、少管的人员以情感、道义的力量去感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麻木的心灵。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员,还有从事劳改、劳教、少管的人员运用多种方法启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认识错误和危害,树立改过从善的决心。

3、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入的继承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章中,还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诉诸法律,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协调

学校是培养未成年人的专门机构,在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因素中处于主导地位,肩负着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社会所期望的公民的重任。然而,这个教育目标或任务仅靠学校内的教育是难以实现的,学校还须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社会中的各种教育因素,使社会中的各种教育因素与学校的教育具有一致性。这样,教育效果才会不断增强,教育目标才能实现,教育任务才能完成。

1、学校与家庭的协调

学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两个不同环境,都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长,受影响最深的场所。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各有其特殊性,但目标是一致的,即使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健康发展。目标的一致性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具有可协调性。

第一,学校与家庭的协调,要求学校的教师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学生的家庭情况。

第二,学校的教师应进行必要的家庭访问。

第三,学校应适时地举行家长会。

第四,学校还可通过黑板报等多种方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与发展状况及时告诉家长,使家长与学校的配合更加及时,更有针对性。

2、学校与周边社会环境的协调

目前,有很多研究和报道表明,学校的周边环境对未成年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环境的好坏将会对未成年人带来正反不同的影响。但是,学校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还需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对于那些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场所,应坚决取缔。政府部门和各种社会团体及成年公民应当主动、积极地配合学校,共同创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3、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过程中,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承担着重要职责,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

教育工作者除了学习和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应该学习和掌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和掌握我国参加签署的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儿童权利公约》(我国于1991年12月29日加人该公约,同时声明,我国将在符合《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中应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小树立起法制观念,远离犯罪,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充分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

教育工作者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工作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在自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对在学校工作中或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工作者要坚决予以制止。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育工作者要予以批评和抵制。发现有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或事,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商标抢注的案例解析

“刘老根”商标大战背景
随着电视剧《刘老根》的热播,许多企业和个人看好“刘老根”的品牌知名度,纷纷着手抢注“刘老根”商标,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刘老根”牌的商品:啤酒、酱油、辣酱……就连“药匣子”也被注册为农药类商标。
据了解,在《刘老根》刚播完的时候,就有人开始注册了,但是不多,真正掀起注册热潮的是在《刘老根续集》播出后,也就是2003年春节前后,这时候,一种叫“刘老根咸菜”的产品已经在电视上做出了广告。而且,赵本山本人也开始关注此事,并且迅速行动,派助手赵刚到北京进行“刘老根”商标的注册,基本上是“把能注册上的全注册上。”赵刚对餐饮、文化、食品类的商标进行了“批量”注册申请,但最终能不能注册下来,还要等一段时间。不过,赵刚认为,《刘老根》电视剧是和“刘老根”联系在一起的,赵本山享有“刘老根”商标的注册申请权。
“刘老根”商标抢注震动商界引起各方关注
《刘老根》电视视剧热播一年多来,除了其剧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们“回忆反思”的教科书外,“刘老根”商标抢注也成为商界津津乐道的话题。这一现象使更多的人们对产品形象、产品品牌有了更深的思考。
众多商界人士认为,商家抢注“刘老根”反映出商界对品牌的意识已经提高到了相当的高度。
对这一下现象,沈阳羽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王宇琦女士说:为什么大家都抢注‘刘老根’?因为现在的产品太多了,但是在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下,消费者接受的不是产品,而是品牌,产品只等于库存,而品牌才代表市场,没有好的品牌几乎就是市场中的失败者。”
而另外一位在某跨国公司做高级营销主管的蔡先生说:“‘刘老根’在农产品里注册的最多,一方面反映出注册人的理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农产品缺乏品牌的现实。在没有高投入去打造品牌形象的时候,想办法嫁接到‘刘老根’这个深入人心的艺术形象上,确实是个高妙的选择,选择一个定位准确的品牌就是成功。”
现在已经不仅是“刘老根”的商标抢注热,《刘老根》剧中的其他人名、地名也成为许多商家抢注的对象。日前,国家商标总局的有关负责人预测,下一阶段“龙泉山庄”有可能成为申请注册的热点。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李处长介绍,目前“刘老根”这个商标已被用于咖啡、化肥、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连“药匣子”也成了一个较热门的注册商标。如果不出意外,下一阶段申请注册“龙泉山庄”商标会成为商家又一个竞争热点。
目前全国究竟有多少家企业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刘老根”商标是否一定代表着商机?据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的刘处长介绍:具体有多少人申请注册了《刘老报》商标,目前尚无明确统计,不过全国共有150多家商标事务所,再加上直接到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保守估算,全国申请注册“刘老根”这个商标的也有500个以上。刘处长还向记者介绍,就目前各地注册“刘老根”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来看,其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尽快注册取得商标使用权,尽快将其投入并有所产出,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二是为产品生产做好资源储备,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投入使用,这部分主要是那些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条件,但不能及时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三是只是单纯投资,以备在适当时机转让商标,以获取商标转让费,这部分主体主要是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目前,第三种情况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的比较多,也就是单纯投资,准备转让。这方面有一个最成功的例子:哈尔滨市联众经营策划有限公司仅用2000多元费用注册“刘老根”商标,被肇东一家企业看中,要出资200万元购买“刘老根”注册商标,哈尔滨这家公司嫌开价少没有卖。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处长姜洋海用“名牌效应”这个经济名词,对抢注“刘老根”商标热潮现象进行了概括。姜洋海处长说,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名牌战略开始启动,企业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品牌意识开始增强,山东、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始实施名牌产品战略。举个例子,江苏省的常熟市是一个占地面积很小的县级市,而该市的波司登羽绒服、雪中飞羽绒服、梦兰床上用品、孤神电冰柜、白雪电冰柜等5种产品均是全国名牌,名牌数量占了江苏全省的一半,居国内县级市之首。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实现利税和利润总额,分别占全市的34%和41.6%,名牌经济的带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商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发现和领悟:名牌是经济的旗帜。实践也证明,名牌经济的形成、发展,对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将产生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和巨大影响。
“刘老根”为辽沈企业上了一课
众商家纷纷抢注“刘老根”商标,导致赵本山本人在注册商标时陷入被动,这确实给大众上了一堂通俗生动的“商标知识”培训课。本来,刘老根是辽沈演员在辽沈地区打造的品牌,应该是辽沈地区注册的“刘老根”商标最多,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刘老根”商标绝大部分是被南方一些企业抢注。这不能不说是辽沈企业的悲哀,《时代商报》、《辽宁经济日报》等辽沈媒体纷纷对此现象在报上展开讨论。有人说:如果赵本山的商标意识再强一些的话,可能不管怎么忙,在《刘老根》播出时也会忙里偷闲把一系列的“刘老根”商标给注册了。
对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沈阳双喜压力锅厂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经是红极一时的品牌,但是由于当时企业对商标意识的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被南方的一家企业进行了抢注,双方为此结结实实的打了一场商标官司。沈阳著名的“宋家馄饨馆”是宋声明先生一手创立的,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宋家馄饨”这个商标却落到了别人手里。最后,宋声明先生不得不在“宋家馄饨”前面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宋声明”,从而把商标注册为“宋声明宋家馄饨”。而老边饺子、李连贵薰肉大饼、小土豆等这些阳市知名品牌,无不经历过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风雨波折。
沈阳当地的企业界人士对此深有感触,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纷纷发表感想。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李长铭说:“商标是企业的第一笔财富,过去我们商家都比较注重质量和服务,但是现在,我们应该意识到,品牌才是企业的核心,依靠品牌进行扩张是最有效的途径,品牌是企业价值的延伸,夸大点说,品牌就是企业的生命。但是这一切都是依靠商标来实现的。”
据了解,海尔集团在海尔产品刚刚打开市场之际,就在商标局将—系列的产品种类都进行了“海尔”商标的注册,这应该值得很多商家学习。
一些企业家更是从更高的高度进行反思:与这些熟谙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运作手段相比,我们却陷入了一个反向的尴尬境地,那就是:我们已经有了很多像赵本山这样的名牌,却困坐愁城,无法把它变成实实在在的财富。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年的“金牌不是名牌”还是今天的“名牌不是金牌”,其实都直指我们东北文化中商业精神的脆弱与缺失。
抢注热潮中的另一种声音:抢注“名牌”不应盲从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姜处长认为,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热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品牌意识的增强,但同时也想提醒商家,抢注“名牌”不应盲从。品牌是有其特定领域性的,不能随意延伸。试想,把一个油漆涂料的品牌使用在矿泉水上,即使这个涂料的牌子再响,也不会有太好的市场。质量是名牌取胜的原因和重要基础,质量不过关,百姓不认可,名牌也照样会被市场淘汰。所以抢注“刘老根”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注重产品质量和积极完善商品自身才是取得胜利的硬道理。
沈阳杰瑞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海说:“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要理性为好。”他认为,在这个“过度传播”的社会里,一方面要抓住任何机会打造品牌,另一方面则要注意不能盲目跟风。“品牌是个性化、有连带性的,如果在市场有十个不同种类的商品都叫‘刘老根’的话,这十个都好不到哪去,因为一个出了问题,整体都得遭殃。
国家商标总局综合处刘处长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有大量的‘刘老根’商标申请了不用,想用的单位又不能再注册,造成了浪费。”“申请注册商标最少也要花2000多元费用,许多企业注册了没用,只是想有朝一日高价转让出去。可是,转让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样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我提醒广大商家,不要盲目注册‘刘老根’。商标其实只是个无形资产,它如果剥离了‘实体经济’,其结果往往是除了引来关注,并没有使企业利润实实在在地增长。类似的是商标‘傍名牌’现象并不可取。注册—个和名牌产品差不多的商标,当然可以获得介入市场的良机,但是,如果没有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支撑,‘傍名牌’的结果非但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可能引来纠纷和争议。”
经济学家点评“刘老根”商标大战
对于这场硝烟尚未散去的商标抢注大战,经济学家是怎么看的呢?“能够有意识地抢注‘刘老根’商标,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一件好事!”辽宁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辽宁省情研究所所长梁启东如是说。梁启东所长认为,有众多企业抢注“刘老根”这个商标,首先反映了企业的商标意识比以前有了加强。“许多人认为‘抢注’是个贬义词,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个中性词,它体现了仅仅是一种竞争,本身不具有褒贬色彩。”梁所长认为,赵本山之所以失去了许多“刘老根”商标的拥有权,其实是他自己缺乏商业敏感性,是自身失误造成的,怨不得别人,“许多企业的经理人和赵本山一样,往往会把最显而易见的无形资产失掉,这其实是很沉痛的经验教训。”
梁启东所长说,市场经济逐渐加强,不但带动了企业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连个人也开始介入商标的投资。“这里可以讲一个例子,‘小康社会’这个词经党的十六大提出后,一个姓周的农民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但具有时代意义,而且还有其他商标所不能达到的知名度。现在有人出价10万让他转让‘小康社会’的酒类商标,被他谢绝。”正是在这种‘商标热’的社会经济氛围带动下,才使‘刘老根’商标注册火爆。”梁启东所长认为,以往我们国家处在短缺经济时代,而现在则是处在过剩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是用户制定规则。而现在用户的要求就是,一个商家不光要有好的产品,还要有好的品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拥有一个知名的商标,对任何的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一个知名的商标,体现了企业的质量、服务、规模和效益,也集中体现了社会消费者的需求、认可、投入和期待,当今一个驰名的商标,就是一种巨大的无形资产,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和增强竞争力”
“刘老根”为何如此受商家青睐?
商家青睐“刘老根”的原因可能各种各样,但有一点相同的是,他们都无一例外地看中了“刘老根”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就“刘老根”品牌到底能值多少钱,记者采访了几家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沈阳维实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部王女士说,“刘老根”品牌其实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形资产。但目前国内的品牌评定都是以产品为主,而涉及到个人的品牌价值却是没有定论的。
中国的明星品牌排名会是怎样的?还没有人知道。但文娱圈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还没发现目前哪个国内明星大腕能够火过赵本山的。
专业人士指出,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品牌作为一种资产,其价值衡量和构成有五个方面:一是该品牌名称可以给价格带来多少的额外价值;二是品牌名称对顾客的选择喜好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三是品牌被取代要付出的代价;四是取决于该品牌的股票价格;最后,则着重于该品牌创造利润的能力大小。品牌的价值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的,所以,衡量其标准的手段也会有多种多样。
沈阳华横资产评估事务所张先生说,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其实是很复杂的。对“刘老根”这样的新生品牌,暂时无法评估其价值。像可口可乐这样享誉百年的国际大品牌,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积淀之后才会做这样的评估的。不过,如果刘老根真的估价的话,因为无从计算全国到底有多少生产“刘老根”产品的厂家以及产品销售和广告投入等情况,大概估算一下,“刘老根”的品牌价值应该在1000万元之上。
不少专家学者都谈到,刘老根形象如果进入电影、音像、商业体育、流行服饰、卡通漫画这些领域,都有利润上亿元甚至几十亿、上百亿的巨大规模。但正是这种兼有文化和经济两种性能的特殊品格,使得商业文化比起传统的文化形式,就更容易进入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这不能不说商业文化对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社会结构、意识形态都产生巨大的影响。赵本山让铁岭在全国家喻户晓,这就是商业文化的魅力所在。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赵矾老师说:“刘老根”这个艺术形象现在已经家喻户晓,无论是在文化界还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享有非常大的知名度。对商家来说,一旦拥有了“刘老根”这个品牌,就意味着有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可以说,赵本山的电视剧为“刘老根”产品迅速打开市场提供了一条捷径。“刘老根”这个人物形象在全国观众心目中赢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信任度,正在成长为一种商业信誉,赵本山和“刘老根”正成为东北商业文化的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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