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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不用版权

发布时间: 2023-06-14 01:39:26

1、《西游记后传》被人们称为“鬼畜”片的鼻祖,为什么?

因为这部电视剧有非常多的重复的动作,再配上BGM,可以说是无比鬼畜。

近些年来对西游记的翻拍屡屡不绝,可能是因为翻拍名著不需要版权费,所以对西游记的翻拍越来越离奇,越来越不靠谱,而在以前也有对西游记的翻拍,一些翻拍甚至成为了我们现在的经典,抛开86年的西游记不谈,也有很多翻拍的电视剧开辟了一些潮流,就比如西游记后传。

西游记后传是一部很老的片子,这部电视剧大概是在2000年出品的,而他的剧情还有人物形象,已经和其他的西游记不太一样了,唐僧的形象已经变成佛法无边的佛道高手了,而其中各个人物的形象也都和原著不太相同。

这部电视剧最令人称道的是他的动作,很多人在后来把这部电视剧称作为鬼畜界的鼻祖,开山之作正是因为他的动作不停地重复,不停的回跳,如果有3d眩晕的人并不推荐看这部电视剧,因为你的3d眩晕症可能会复发,造成这样的原因,大概是因为这部电视剧首先开创了使用电脑特效的先河。

我们都知道在2000年的时候,中国电影的特效尚且没有发展得很完美,电影界都没有去大肆的运用,更不用说电视剧界了,虽然说这部片子的剧情非常的令人深思,但是因为动作的原因劝退了不少当时的观众,后来鬼畜文化在中国发展,所以人们又把这部电视剧重新拿出来进行研究观看,发现这是一部被低估的电视剧,当然也是鬼畜鼻祖。

2、金坷垃这样的广告视频版权归属哪方?对金坷垃进行鬼畜剪辑需要获得广告制作者的授权吗?

不用担心。因为据小道消息透露坷垃中国已经倒闭了。可能是公司效益不好破产内了。也容可能是威廉伯爵对我国彻底丧失信心了。总之,就是现在这个广告没人管了。也许有朝一日威廉伯爵从加利福尼亚的San Diego迁回佛罗里达的Shengdiyagou的时候坷垃中国才会复兴。

3、鬼畜是神马,哔哩哔哩呢?

鬼畜就是在ACGN爱好者中也代指通过视频(或音频)剪辑,用频率极高的重复画面(或声音)组合而成的一段节奏配合音画同步率极高的一类视频,而这类鬼畜视频多见于niconico动画、AcFun和哔哩哔哩等ACGN相关视频网站。但是现在的"鬼畜"已经分为二种 "音MAD" "鬼畜"。
bilibili视频网(B站)是和A站差不多时间出的第一家弹幕视频网站(B站看视频没有广告)。

4、广电总局为什么要限制“鬼畜视频”?

3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这份“特急”通知引起各方关注,有人认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可能主要针对“鬼畜视频”,这将使“B站、快手、抖音、西瓜视频等视频网站受到影响”。

总的来说,总局这份《通知》是遏制盗版、遏制侵权、遏制“三俗”、遏制有害的,并为广大网民呼吸到更加清朗的网络空气开道。《通知》得到了绝大多数行业人士的欢迎,大家认为这个通知至少在三个方面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

首先,少年儿童需要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需要清朗的网络空间。对“劣币”要坚决说不,不能让网络成为违法有害内容滋生的土壤。

其次,网络视听产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版权市场、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保护版权权利,震慑打击侵权者,是对知识产权及智力劳动的尊重,为产业做大做强提振信心。

最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共同维护尊崇捍卫反映我们革命、建设、改革历史的严肃文艺经典。这是管理者、网络视听制播机构和所有参与者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提供影响公众的产品,就必须承担公共责任,不能只见利不见义。影响越大,责任越大。网络视听新媒体平台有义务为网民提供更加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精神食粮”。

归结看来,《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消费者是利好,对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利好,对规范版权秩序是利好,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利好。

5、B站的鬼畜侵犯版权了吗,我觉得没有

我不是法律专业,但我认为鬼畜确实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鬼畜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汇编权。

(一)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视频二次创作人对视频进行剪辑修改应当取得影视制片方的许可。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三)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俗称剪辑、拼接。这种行为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

楼主楼主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认为鬼畜视频属于二次创作,应受法律保护且不用取得许可,我不这么认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鬼畜已经上传到网络平台,明显不是个人使用。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一部解说为了说明某种制作手法、表现形式,引用了某影视的一个片段,仅用于佐证解说人的一个观点,则适用于本条,但是目前有的电影解说通篇都是他人的视频配上自己的解说内容,不应当视为适当“引用”,甚至不能认为是引用。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鬼畜作者拥有改变后的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另外你还提到电影解说类的视频,这一类视频涉及到的侵权行为除了修改权和汇编权之外还应该改包括:改编权。至于是否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要看电影解说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歪曲解读、篡改主题思想(怎么界定我也不知道)。

有些人选了老电影来避雷,可能考虑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一经发表,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其他权利属于财产权,有50年的限制。

著作权人是否追究,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也认为鬼畜视频挺好玩,但是如果确实认定某些作品侵犯著作权,我们不应该抵制吗?抵制侵权作品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原创作品。

金坷垃可能涉及的不是著作权的问题,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我也不清楚。国家版权局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牌子,现在统一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贯彻实行著作权法,并起草行政法规,他们不管谁来管呢?行政机构依法打击侵权行为不是应该的吗?这并不意味着代替行使司法权,毕竟是否起诉侵权人由著作权人决定。

PS:有点啰嗦,请大家见谅。以上观点皆基于《著作权法》,如果查阅行政法规,可能会更详细。
————华佗无奈小虫何

6、《甩葱歌》明明是芬兰民谣,为何最后却沦为了鬼畜音乐?

《甩葱歌》的诞生是使用了芬兰民谣的旋律,再加上初音来这个虚拟音姬的演唱,搭配版初音甩葱卖萌的动作,使得这首歌曲一下子就在网络上火了起来。这是二次元创作的一种方式,而且甩葱歌的这首歌原本旋律就很洗脑,所以才会爆红。


当我们谈起《甩葱歌》,通常脑海中会浮现的是初音未来甩着两根葱非常轻快的在唱这首歌的画面。《甩葱歌》因其旋律洗脑欢快与二次元的形象也十分符合,所以一下子在网络上爆红。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甩葱歌的旋律原本是来自于芬兰的民谣《伊娃的波尔卡》,甩葱的动作则源于动画《BLEACH》角色井上织姬的一个甩葱的动作,之后有网友进行再次创作,通过初音未来演唱,配合上初音未来的甩葱动作。由于网友们并不是很了解这首波兰民歌,所以就将这首歌称为《甩葱歌》。

其实这种二次创作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网友们根据现有的一些旋律,配合自己喜爱的动漫人物,通常会碰撞出不一样的火花,这就是为什么二次元同人创作可以如此具有活力的原因。这首芬兰民谣原本应当是没有版权纠纷的,所以说其实这首歌并没有说是沦落成了鬼畜音乐,反而是通过这首歌的大火让我们了解到了这首波兰民谣的存在。


《甩葱歌》的节奏明快,旋律洗脑也成了非常经典的神曲之一,如今还经常在二次元的创作区,甚至是舞蹈区,能够看到这首歌的出现,也成为了初音未来非常有标志性的一首歌,甚至已经火出了二次元,很多节目上也会表演这首歌,可见这首歌还是非常被大众所接纳的一首很成功的歌曲。

7、为什么我在b站发了个熊出没鬼畜视频,明明写转载了,还是不能过审?

b站审核越来越严了,可能熊出没不让剪辑吧,谁知道呢,过审得看运气,隔两天再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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