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1、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分别有对该音乐作品有什么权利?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中国大陆相应法律规定的逻辑来进行分析供参考
这个问题涉及到几个权利:1.音乐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音乐作品是指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2.表演者表演这个作品,所产生的表演者权;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比如,小明新写一首歌A,词曲自己创作,然后小亮一三编曲完成,成品称之为B,录制成碟出版发行。A和B在版权方面怎么区别?”
首先,A是一个能够演奏或演唱的带词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小明享有;其次,B是通过改编A这个行为产生的一个新的音乐作品,这个作品的版权由小亮一三享有,但小亮一三改编A需要获得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再次,录制成碟出版发行产生的另一个权利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这个录制行为首先要获得小亮一三授权,同时还要获得小明同意,并对这两人都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然后这个曲子由台湾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购买,另外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由歌手丙君演唱,录制成碟出版发行,这时C和甲公司、编曲作词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别有什么关系、C和B之间有什么关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让其他歌手演唱录制出版发行么?
首先,甲公司购买这个行为实际上是获得B的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可以直接录制,可以不经小亮一三和小明的许可,但应当向小亮一三和小明支付报酬;如小亮一三和小明声明不许使用的,甲公司也不得直接录制;其次,找人乙君编曲、配中文词,这个行为是一个对B的改编行为,需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改编同意,则产生一个新的作品C,这个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乙君享有,如果甲公司和改编人乙君就改编委托约定改编后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则著作权人为甲公司,乙君享有署名权;再此,由歌手丙君演唱,是著作权人许可该作品被表演的权利,由此产生表演者权,这个表演需要获得作品C的著作权人甲公司或乙君的同意,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关于录制成碟发行,这里首先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不明确,也就是甲公司和表演者之间的关系和对表演者权的约定,如果甲公司和丙君约定丙君的表演所产生的权利由甲公司享有,那么在这个假定下,甲公司可以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同时也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如果作品C的著作权人是乙君,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并对这些权利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如果表演者权归丙君自己享有,那么甲公司委托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该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要获得丙君的同意,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作品C的著作权如果归乙君享有,还要获得乙君的同意。
3.接下来,有歌手丁君,他/她开演唱会,想在表演时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么么?然后演唱会要录制出版发行,他需要做什么么?
首先,丁君翻唱C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商业演出);其次,进行录制出版发行,需要获得丁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时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
前面的问题都有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就是从最开始的作品A的著作权人开始到作品C的著作权人在进行各个行为时一般都会签订协议,那么在这么多过程中,是否有协议的约定存在独家、禁止改编等等约定,所以前面的回答均是在不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立的答案。
4.再接下来,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唱完上传到网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陆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录制发行,庚公司需要对上述哪些人或者机构联系?歌曲D的版权怎么算?
首先,普通网民戊君,将歌曲C重新填词成歌曲D,这个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音乐作品D,这个音乐作品还只是C,只是词不同,戊君仅仅是对词享有著作权,并非这个音乐作品,同时,这个填词行为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其次,表演这个行为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公开表演,那么这个表演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个问题的假定实际上是一个先表演再传播的概念,那么就应该获得同意;再次,上传网站,属于对于表演的一个信息网络传播,不论其之前的表演行为有没有获得授权,那么进行上网传播的行为也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庚公司的录制行为,需要获得表演者和作词者戊君的同意,还需要获得C的著作权人的同意、还要获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并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最后,歌曲D的版权这个概念有些笼统,D应该是包括了C这个音乐作品和新的作词这两个权利组成,分别由两个权利人享有各自的权利。
2、如何理解音乐版权
音乐版权和其它版权一样,是著作权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无形资产。
音乐人首先要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如果在江苏,就可以找火柴音乐社,如果是其它地区可以找当地版权局了解。
完成版权登记,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人的权益:主要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当然,发生争议,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版权的官方手段。
版权登记之后就可以进行作品交易啦!
火柴音乐社,江苏首家官方音乐版权服务中心。服务内容:版权登记,作品交易,文化经纪人培训等。
3、表演权和广播权的区别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这样就有可能产生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上的竞合。例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这时的演讲者和舞蹈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时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当然,实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主体产生竞合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的。
4、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表演权对作者而言是权利,对表演者而言是义务。
一、表演权与广播权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是一个经常引人误解的概念,如第四十五条所称的“广播、电视”显然是不同的,但第十条规定的“广播权”中的广播不仅指电台的广播,也包括电视台的广播,广播又包括了电视。而且,并不是行业日常用语中所称的广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转播、网络电视等都可以视同为《著作权法》中的“广播”行为。
而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表演,就应当抓住表演的根本性特征,即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传播,才能准确判定某个传播作品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也就是说,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是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传播。
二、录音制作?者是否应该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对应的获酬权。在互联网环境下,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过去所一贯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急剧萎缩;网络环境下录音制品的出租市场基本没有形成,造成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形同虚设;录音制作者虽能从数字音乐市场中收取一部分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但无法收回对音乐作品表演者和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前期投入,也难以正常维持唱片公司的再发展与再创作。在这种情况下,希望享有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对于录音制作者来说自然而然成为十分现实的选择和期盼。
音乐产业资金投入大、风险高,产业链长,承载着音乐作品创作者、表演者、传播者众多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通过录音制作者的投资和创造而形成的录音制品,是音乐作品被社会公众广泛传播和欣赏、为相关行业所使用和继续创造价值、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保护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舞厅、酒吧、酒店、商场、美容美发等各类社会公众场所的经营者,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在以盈利为目的无偿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经营、获利,既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也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背离,对录音制作者而言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4、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表演权包括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第9款,表演权就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权利包括:(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5、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比较多,保护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等。但针对不同的作品而言,著作权的归属不同。那么,大家知道音乐著作权归属该怎么来确定吗?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作品涉及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歌手)、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权。所以,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即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与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音乐出版者、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关于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