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知识产权管辖
1、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是
2014年11月6日,确立了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职责,这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内设4个审判庭,技术调查室和法警队2个司法辅助机构以及1个综合行政机构。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中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首批选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为庭长,18人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的考核选拔,从北京三级法院经验丰富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官中遴选产生,平均年龄40.2岁,91%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年限平均为10年,近五年人均承办案件数为438.5件,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和审判能力较为突出。此外,知识产权法院还将设置司法行政人员15名,司法辅助人员51名。司法辅助人员中专门设置了法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分别负责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四、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六、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哪里
法律分析:我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内设4个审判庭和技术调查室、法警队两个司法辅助机构以及1个综合行政机构,集中管辖原由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3、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唤枣拿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和搭审理。
以上就是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管辖做出的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具体的管辖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岩陪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一、 专利 纠纷第 一审 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 知识产权 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商标 民事纠纷 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知识产权中的侵权,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 专利侵权 、著作权侵权、 商标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等等,而在不同的侵权纠纷下,确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同的。其中要是属于一般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那往往就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