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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侵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 2023-06-13 23:06:37

1、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主观:

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族神携定:一种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2、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3、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
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瞎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兆伏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2、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失。(2) 行为具有违法性。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违法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有些行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权利,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由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其违法性的情形,不具有违法性。(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4) 行为人有过错。四个条件均具备时,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

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3)分别侵权的构成要件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例:

有媒体报道,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金额偏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普遍存在。要破解这一尴尬局面,就应该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估算知识产权案赔偿数额,同时对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产权,赔偿则是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但是赔偿原则和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不同,所能到达保护知识产权和惩戒侵权的效果就大不一样。现行的“补偿性赔偿”之所以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实际损失额难以计算,二是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难以证明,三是知识产权被侵权人的损失往往是长期的,即使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后,仍然继续存在损害。因此亟须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大幅度提高赔偿额度,以达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目的。

4、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指一定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侵权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法律话题。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那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是什么呢?我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禅漏格利益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宽亏,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慎袭神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
      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责任也是有限制条件的,不同责任类型构建的数量和顺序是不同的。过错推定责任中主观过错是首推的。无过错责任只需要前三个条件,不需要主观过错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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