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至少三点涉嫌侵权
1、有说今日头条侵犯版权的,也有说今日头条在法律上无版权问题,到底是什么情况,求详解。
我们专业课老师在课上也让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今日头条是内容服务商还是技术服务商,如果是搜索引擎的话,根据版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
从今日头条目前的技术原理来看,其实是家技术公司,并不是媒体。今日头条把热门或者是用户关注的新闻推送给用户,而且直接将流量导向原内容页面,不对新闻做任何处理,其实就是一个更加智能化的搜索引擎。
我也是好久才弄清楚今日头条的技术原理:首先根据用户的微博行为、阅读行为、地理位置、职业、年龄等信息挖掘出兴趣;二是自然语言处理和图像识别:对每条信息提取几十个到几百个高维特征,并对信息进行分类、摘要抽取,主题分析、信息质量识别、敏感词过滤、正能量指数计算等一系列处理;三是精准推荐:根据用户特征、环境特征、文章特征三者的匹配程度进行推荐。
弄清楚今日头条的原理之后,也就知道它不存在新闻界争论的版权问题了,就像是大家不会责怪百度说“你怎么可以让我的页面出现在你的搜索结果里呢”,原理是近似的。听说国家版权局也入驻今日头条开头条号了,应该也是对新技术认可吧,毕竟好的内容需要好渠道的传播,版权合作才能共赢共生。
2、如何看待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这件事?
近日一则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的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我们都知道今日头条是节字跳动旗下的一款新闻阅读类的APP,有很强大的用户基础以及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如果不细心的人可能认为今日头条又把业务拓展到了餐饮方面,其实不是的,而是今日油条模仿今日头条的一种策略。
今日油条,在店铺的名称上就与今日头条非常的相似。同时店铺的logo也与今日头条极其的相似,几乎是一个模子上套出来的,只不过头条改成了油条。不仅仅是店铺的名称以及logo的设计与今日头条非常的相似,在这个店的宣传语以及店面的装饰、整体的设计等方面都充满了今日头条元素。今日头条的宣传语是:你关心的,才是头条。而今日油条的宣传语是: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活脱脱的是一个今日头条的改版。同时,近日头条还抄袭格力公司的宣传语,格力的宣传语是好空调,格力造。而它的宣传语是,好油条,今日造。根据相关的信息披露,今日油条仅仅开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已经盈利了40余万,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对这种店铺还是特别的关注的。今日油条依靠着今日头条强大的受众和关注度来建设自己的品牌,我们对他这种模式上的创新是比较尊重的,但是不能仅靠抄袭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提升自己公司的影响力。
品牌建设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在做品牌之前,一定要经过广泛的讨论和调查才付出实施,如果靠抄袭的话,那么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们也希望今日油条公司能够好好的反思这件事。无论这场官司输还是赢,都希望能够认真的对待。
3、今日头条上引用别人视频侵权吗?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今日头条擅自引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打相关客服电话要求停止侵权,或起诉处理。
4、今日头条发的文章被举报侵权,这个通知还会扣分吗
你是说,问_下今日头条发的文章被举报侵权了。问这个通知是不是还要被扣分呢。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扣分的。但会被删除的。没事的。
5、在今日头条上上传右上角有网站标识的视频(除了西瓜视频的)会涉嫌侵权吗?
第一、网上流传的视频或者微头条(除了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之外的)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根据上述规定,未经视频或者微头条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6、今日头条发的文章被举报侵权,这个通知还会扣分吗
根据您情况来说,这个通知会扣头条相应分数,希望大家做原创文章,避免受到损失!
7、今日头条算侵权吗?我发表的几篇文章被转载到其他地方了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
《著作权法》三个法条作出了界定: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