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专利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是: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3.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模仿人家的专利产品 只要不是100%类似就不算侵权是吗?
不是,这算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相似专利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扩展资料:
专利侵权案例:
据裁判文书网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书,谭卫、何章鸿、赖斌认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桔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出行”)侵害他们持有的发明专利权。
所涉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该专利持有人为岑宇钿、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鸿、赖斌和谭卫的代理人认为小桔科技为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商,即制造商;而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的主办单位为广东太平洋,其发行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裁定书,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仅仅在网络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不应列为案件被告,
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地应为完整地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地点,但客观上并不存在完整地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的主体及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案件也不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据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权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被告并无不妥,被告广东太平洋为案件适格被告。又因被告广东太平洋住所地在广州市,
在辖区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小桔科技主张将该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桔科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目前,记者尚未获得滴滴出行这起被诉专利侵权案件的其他消息。
据滴滴出行官网,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并推出嘀嘀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车拼车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滴滴出行多次被诉专利侵权。新京报10月9日报道,摩拜单车已向苏州中院提起四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单车)停止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单车侵害摩拜单车智能锁等专利。据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易到用车曾起诉小桔科技、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该案以易到用车撤诉告终。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细节:请求回北京审理被驳回
3、专利怎么模仿不算侵权
法律分析:专利不存在抄袭。只有侵权。专利的侵权是指非授权使用了专利技术。判断标准是是否使用了对方专利权利要求书覆盖的技术。注意是权利要求书里的内容,权利要求书没有要求的就不是侵权。这里的情况,要看a专利的保护范围和b专利的保护范围,b可以申请比a多的功能作为b的保护范围。但是如果b的全部内容使用了a保护范围内技术,那就对a侵权了。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互相侵权的情况的(比如a要用到新功能,可能就侵权b了)。所以很多大公司之间会有专利交叉授权的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什么情况不构成专利侵权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2、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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