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打击盗版
1、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需要哪些方面的共同努力?
我大体分为四个方面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我们知道法律时略微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如今规制盗版行为的法律已经更不上技术的发展了,完善法律始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最近《著作权法》(草案)公布了,相信在打击盗版这一方面著作权法会有新的规制。司法方面,这就要看法院、检察院了,如今在线侵权、盗版行为泛滥,却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则,所以法院关于这方面的判决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大家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看谁判得有水平了。执法方面,网信办、版权局,广电局等机构其实都在打击盗版方面发挥着重要重要,例如熟知的“剑网行动”,还包括现在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在帮助打击盗版行为。守法方面,这就要看广大人民群众的,随着教育水平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越来越重视。打击盗版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持续努力。
2、目前中国政府为打击盗版采取了哪些行动?
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公安部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案件查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从督查情况看,侵犯影视、音乐、文学和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案件以及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制品案件仍然占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的大多数。各地区查办案件任务重、调查取证难度大,工作进展还不平衡。对此,国家版权局将继续部署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采取5项措施:
1、重点打击未经许可大量传播网络影视、音乐、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针对专门或主要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中小网站、未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的侵权盗版网站以及经常变换域名、服务器接入反复侵权及服务器设在境外等问题以及实施了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大中型网站,通过不同手段予以查处、打击;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合法传播影视、音乐作品的引导和管理,加大版权重点监管力度。
2、支持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网游“私服”,同时希望网游权利人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协助办案部门及时取证。
3、严厉查处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实施的侵权盗版行为,同时加强对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指导其做好自查自纠,督促其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作品预警工作,支持权利人组织与其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4、高度关注通过CDN技术、机顶盒、云存储等新技术从事侵权盗版等问题以及部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等新手段牟利等现象,并将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予以严厉打击。
5、继续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版权执法合作机制,对影响力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发动集群战役,进行有力打击。
3、查盗版软件的是哪些部门?
我国境内,以下部门有打击侵权盗版的职责: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各地区,机构同理。
4、盗版书如何举报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举报。举报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网络举报: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点击互动交流再点击投诉举报,填写举报信息即可;二、电话举报:拨打国家版权局反盗版举报中心举报投诉电话12390;公众只要拨打这个免费举报电话,就可以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三、信函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执法处收,邮编100052;四、现场举报:携带盗版书籍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局现场举报。
法律依据:《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六条 根据举报的侵权盗版案件影响程度或查获的违法财产数额,结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类别确定奖励数额。每个案件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案值数额巨大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不受此限。
第七条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两名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
(一)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
(三)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5、发现有盗版书要怎么样举报
发现有盗版书可以向当地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或者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工商机关也可以受理该举报。
盗版书即翻版书,指未经原作者或原出版商出版的未经授权的书。盗版书一般封面色彩鲜艳,字迹混浊,封面用纸较薄,胶印的胶水外溢。盗版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判断,盗版书的危害众多。
盗版者绝无给作者打招呼,送样书,付稿费之先例,严重损害了作者的著作权。盗版书的粗制滥造、错误百出也使作品受到拈污。盗版书使大量应该上交国家的利税流入盗版者或经营盗版书的书商口袋里,同时给出版社和国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