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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牵引创新

发布时间: 2023-06-12 09:47:45

1、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制,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新者的市场利润,从而可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进行产业转移和市场转化的法律机制,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新者的成果交换,从而可以促进创新成果向产业转移,让科技创新的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进入百姓生活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新者的市场交易,从而可以促进创新成果推进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让科技创新的效能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小康的美好场景中得到真正体现,从而进一步传播了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坚定了创新驱动发展的信念,提高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效率。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抓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就是抓创新驱动发展,抓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激发科技创新热情。

2、知识产权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什么关系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所谓创新,主要是科技创新,尤其是发明创造的不断涌现,体现了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前景。而要促进社会加强科技创新,不断发明创造,就必须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唯此才有利于创造的源动力得到保障与加强,才能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良性循环。

3、论述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以实现科学发展、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以科技创新为中心所做出的全面战略部署。而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两者之间具体是什么关系?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近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报告中频繁出现,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被定位为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同时知识产权也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胡锦涛指出:“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
当前世界各个经济体已经被现代信息技术和交通工具连接成一个由众多国家组成的不可分割的立体网络,几乎所有国家都被纳入其运行体系中。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工业化尚未完成的阶段,对知识产权竞争还不适应,但是全球化的大潮迫使所有国家必须面对全世界的贸易竞争。所以尽快熟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指导本国企业壮大知识产权竞争的实力,在国际贸易中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是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导致相互之间的技术竞争不再仅仅是技术先进性的竞争,更是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垄断性即知识产权的竞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孜孜不倦地努力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引入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1994年美方断然退出了由WIPO主持的专利国际协调,另起炉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了适合发达国家标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保护范围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该协议。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利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垄断和控制先进技术的扩散与利用。如美国在2002 贸易法规的快速审议授权(fast-track authority)HR3009中称:“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的谈判目标在于:确保任何有关美国介入的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准;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另外,许多跨国公司组建技术联盟,通过一系列协议和契约,彼此将自己拥有的技术专利汇集成为“专利池”,同时力求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标准许可战略之中,形成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链条。其战略目的就是为了在市场上形成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实现技术垄断并控制市场,排斥所有竞争者。2006年之后,虽然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一直在平稳回落,但是,海关总署公布我国2011年进
出口外贸依存度仍然高达50.1%。国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抵制我国对外贸易,给我国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针对以上背景,我国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定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的最重要指标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通过该核心技术占领未来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这是我国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必要路径和法律保障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成为生产诸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对经济增长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它是与知识资源在一个国家中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我国将知识产权从具有强制力和操作性的纯法律范畴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是适应国际和国内经济与政治形势的需要。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是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它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比来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立意更高,范围更广,知识产权战略的操作性更强,方向性更明确。
以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为例,其本质属性有两点:一是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营利性)的垄断;二是以书面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及技术权利状态的公开。专利权并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是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它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通过专利公告,每年全世界有95%的发明创造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而在专利文献中公布又在其他科技信息源中发表的技术方案仅仅占5.77%。可见专利制度对技术的传播有益无碍。在科技创新的构思和立项阶段,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可能与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可使我们合法借鉴和利用现有的创新成果。在研发阶段,密切跟踪与创新项目有关专利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专利申请,用法律手段保护创新成果。
因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必要路径和法律保障,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知识产权对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不仅仅意味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会有相应的弊端;例如,加入WTO的《TRIPS协议》使我国丧失了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由。目前来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能超过了社会发展水平。由此可见,国家应该综合考虑由知识产权引起的重大利益冲突,如体现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行业利益与地区利益的冲突等等。因此我国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不能简单模仿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的美国和日本的做法。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加强市场竞争规制,注意消除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弊端;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实际情况的创新体系,积极培育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发展和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增进和维护国家利益为宗旨。
三、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必须立足于基本国情
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策略和具体实施方法,
都取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必须立足国情建立健全一个可以应对国内外挑战的国家创新体系。
创新是在人迹罕至的荒山原野中辟出新的道路,也是在前人的肩膀上向更高的目标攀登。我国许多行业的技术发展阶段处在从引进技术、跟踪技术阶段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转变,很多创新是在跟踪研究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改进型创新,而非原始创新。企业是真正的创新主体,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目的是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竞争优势,而适合企业创新的环境尤为必要。如何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供适宜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是各地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民营制企业通过从简单模仿到精密模仿,再到自主创新,完成了小产品大市场的跨越。但是从2008年至今,短短的几年时间,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减产停业倒闭的消息蜂拥而来。我国制造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产业集群被逐步分化瓦解,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信贷体系拒其于门外,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地价租金不断上涨。各种综合因素的集合作用,导致中国制造业环境全面恶化。同时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着眼于前瞻性高科技企业,提出“腾笼换鸟”的策略,对“低端落后”企业一律进行排挤打压。事实上,产业转型升级没有错,“低碳环保”也没有错,但绝不是一蹴而就实现的。制造产业有其自有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产业升级和进步是市场的必然选择,市场竞争是升级的最大动力。我国很多制造业处在产业链的低端,但是什么样的林子养什么样的鸟,许多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是我们养家糊口的抓手,其经济和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在制定各项鼓励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国情和市情,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时不能好大喜功,追求形式主义。
我国已经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强调,要维持专利权人、发明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维护激励技术创新与鼓励技术转移与扩散的平衡。现实中我国大多数企业创新能力很低,以模仿和改良创新为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既要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如何求得其中的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关键。国外对手用知识产权制度给相关技术和文化成果的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设置障碍,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权利人的技术和文化成果的范围。对此我们要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减少知识产权强保护弊端的同时鼓励国内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目前我们已经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即数字化革命,软件更加智能,机器人更加精巧,网络服务更加便捷。在这个重大经济转型的时代,我们要立足国情韬光养晦,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能仅仅满足于跟踪模仿和外围打工,要积极推动建设结构合理、开放竞争的自主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创新体系中各主体间的关系,持之以恒,最终全面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宏伟目标。

4、如何通过知识产权运用实现创新价值

您好,一、加快知识产权实施产业化
在庞大的知识产权总量背后,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人没有足够的精力将全部知识产权实施到生产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配置,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合作,让更多企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目标,实现产业化。
二、知识产权意识要提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明显的短板。比如目前我国广大中小企业仍面临知识产权运营的意识淡薄,对运营重要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可运营的知识产权不多;知识产权运营人才缺乏的问题。
知识产权运营需要一个系统解决方案。为了提高运营的效益,应当在确保有效规模和质量的基础上,在知识产权价值链的形成、提升和实现各个环节推动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运作。通过打造高素质的专利运营平台、人才队伍,实现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助推产业创新发展的主要模式有知识产权创新驱动模式、金融创新驱动模式、管理创消兆新驱动模式、人才创新驱动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驱动模式、组织创新驱动模式、文化创新驱动模式。知识产权创新驱动发展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拿亮租,提升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提升产品知识产权附加值,提升产业经济竞争力,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与其他模式相比,知识产权驱动模式具有见效周期短、创新空间大、效果显现快、效果可持续的特点,则知识产权驱动模式成为我国实施键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模式,优先实施。

6、专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如何转变为创新?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降低创新收益的预期,从而降低创新投入和先进技术的引进。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惩罚性规定,《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转化法》草案也规定对虚假欺骗转化行为实行“填平”原则,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知识产权实际侵权赔偿标准过低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的积极性。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商标只有7万元,著作权只有1.5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

我国虽然建立了与世界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缺乏统一标准。在北京、上海、广州试点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没有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审判标准不统一和赔偿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我国还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行政执法缺乏调查和法定处罚手段,而且行政与司法衔接不够。

第二,供需矛盾问题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根本问题。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转化,知识产权不能有效运用,其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高校和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识产权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企业也存在创新能力弱,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需求不足的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供给不适应市场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规划、工程、计划甚至是领导人指示的产物。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根本动力,任何科技成果转化都必须识别市场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实际上,现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是通过合作或者委托研发合同方式进行的,如德国弗朗霍夫学会85%的研发资金来自于企业,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主要的转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转化运用模式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机构团队和能力是促进转化运用的重要条件,我国高校科研机构没有建立一家像发达国家那样,具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投资功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知识产权权利分散是制约转化运用的突出问题,国外一些基于技术标准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运营企业,为企业提供一揽子许可协议,极大提高了转化运用的效率,而我国没有一家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许可企业。产学研合作是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途径,而我国创新联盟、技术联盟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问题尤其是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许可、共享与收益分配问题。信息和风险不对称是制约转化运用的客观问题,而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简单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决信息与风险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创业难是制约转化效率的主要瓶颈,国际经验证明,知识产权转化的最好方式是对它进行投资,而我国绝大多数转化运用机构缺乏投资功能,投资基金又与转化运用机构分离,现有法律政策缺乏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创业落地环节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制约转化运用的关键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必须对职务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同时进行有效的激励。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顾了各方积极性,职务发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后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原则,没有兼顾各方利益,没有规定奖励报酬上限,导致一些单位和地方给发明人的奖励比例过高,一些地方甚至高达95%,影响了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利于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和能力建设。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一些法律允许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但这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根据职务发明人本职工作和实际贡献的职务发明权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是制约转化运用的重要问题。我国转化运用的有关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则性和上位性规定较多,缺乏实施细则,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语言,缺乏限制和规范性规定。科技法、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冲突问题,概念各不相同、知识产权处置权不一致,职务成果奖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国缺乏有效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政策用纯投入方式促进转化运用会扭曲市场。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政策也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运用机构、团队和能力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实际高于以往的营业税税率,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营业税税收起征点过低,非职务成果转化收入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缺乏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2011 年废弃后,最重要的需求端创新政策陷入困境。将知识产权作为国有资产要求实现保值增值,而忽视了其维持成本和价值时效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价值评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碍。简单化的科技评价导向机制导致大量低质量知识产权产生,国家科技计划等往往将知识产权数量作为验收指标,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数量已成为科研人员职称晋升与评聘的主要指标。

必须进行转化运用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

一是要从体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对相关法律实行系统修改,法律规定之间应不交叉、不重复、不冲突。法律要坚持市场决定原则,规定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运用模式并引导发展。规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转化运用的责任、义务。提高法律规范性,增强法律规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尤其要加大对虚假转移转化行为的惩处力度。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细则,重点解决在法律中没有解决的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突出问题。

二是构建完善促进转化运用的政策体系。系统设计促进转化运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贴息和后采购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识采购一批国内外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意服务业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并提高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额度。制定非职务发明人转化激励政策。将对新产品采购作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替代政策,并恢复中小企业创新产品采购、首台首套采购和绿色采购。

三是推进转化运用组织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应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将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中介发展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功能。

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创业环节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要加大对风投、保险和担保机构参与转化运用的支持。降低创新引导基金的政策门槛,发展专利混合质押贷款模式。制定支持转化运用的保险和再保险政策。

五是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法律要坚持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导加强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完善产学研合作政策,明确专利池或专利组合构建中知识产权声明、许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允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一定范围的浮动而不视为国有资产损失。主管部门要在备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国内产业或中小企业优先原则。

八是完善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科技计划、能力评价、机构认定、人才选拔使用等知识产权评价政策,增加知识产权质量与转化运用指标,如专利实施率、许可合同数量与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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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识产权与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各种智力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成果,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个制度,而创新是一种活动;但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息息相关的,相互依存。
首先,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如果没有智力创造和技术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其次,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核心。成果的创新推进了技术和设备的发展,此时产权的归属就上升到一个重要的核心位置,在实现创新之后首要的部分就是保护创新成果的产权归属。接着,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两者依存关系的一种重要保障。因为有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最大限度的得到合法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够不断的健康发展,从而继续促进社会上的创新创造成果的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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