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劳动派遣
1、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补充责任不是具体的责任形式,一般来说,补充责任是过错责任,且具有顺位利益,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3、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这里的侵害应当来自于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师、学校的工作人员及其他同学的伤害,如果是两个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首先考虑的是监护责任,其次是校园责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雇主对雇员因工受伤时承担过错责任,这是基于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劳务一方(雇员)的过失不能与接受劳务一方(雇主)的过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系提供劳务一方的故意自杀自伤行为,否则接受劳务一方不能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你好!由于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很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工作人员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可以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还有公司是否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实际工作人员承担承担的大小,还是要看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