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授权案例分析
1、著作权案例分析
试着回答回答,仅供参考哈。
1、图书馆通过与甲达成协议并支付一定金钱取得对山水画的收藏权。
2、甲的子女享有作者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三项权利。
3、 法律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而死后的权利应为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的作品予以发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处理:
(1)停止出版等著作权侵权行为。
(2)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甲子女相应的损失。
(注: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法律赋予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因创作或合法拥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2、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生物遗传学》一书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创作,周某和石某一样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对《生物遗传学》一书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其人身权由其继承人保护。石某仅享其作为合作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是合法的。
3、著作权案例分析:
1.不是.没有共同创作的合意.
"愿为黄黎民教授将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后交出版社出版,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
2.合理.陈某的稿费系非法所得,理应退还.
3.应当是没有权利的.因为"黄教授表示同意,并表示事后给予陈某一定的物质酬劳",这段可以看出,虽然并没有明示,但是按照给予报酬来看的,他们之间关系系为委托.而应当认定为作品最终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
本案应当由黄某在报纸上发表变更著作权的声明,并且退还所有稿费,并且要接受处罚.
4、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1.(A)是(或构成)(0.5分)
(B)钱某的许可复制发行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2.(A)否(0.5分)
(B)钱某对所采集的民间艺术无著作权(0.5分)。
3.(A)否(0.5分)
(B)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意思表示,赵某献辞无非表明"该剧系为阿芳而作"之义,而非转移著作权(0.5分)。
4.(A)是(0.5分)
(B)孙某对其表演的许可录音录像权(0.5分)。
5.(A)是(0.5分)
(B)所播录音录像制品本身即属侵权作品
6.(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7.(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8.(A)是(0.5分)。
(B)赵某的修改权(0.5分)和保护作品完整权(0.5分)。
9.(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现场直播许可权"者减0.5分,因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属侵权行为,故无表演者权利可言)
10.(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11.(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12.(A)是(0.5分)
(B)赵某继承人的发表权(0.5分)、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孙某继承人的转播许可权(0.5分)和获酬权(0.5分)。
5、求一篇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及分析
首先你要清楚什么要件才算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条件
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
6、《知识产权》著作权案例分析D
1、C (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
2、B(“新”的技术方案)
3、B
4、D(A化学元素发现不是,B速算方法不是;C都不是)
5、C(违背能量转化与守恒定律,这是物理学常识)
案例:
优先权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