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图书版权
1、购买国外图书版权怎么计算版权费
国外图书版权一般都是按照版税制的方法来计算,每部稿子不一样,版税率也有差别,一般应该都在6-10%之间吧,看具体情况,有的好的,找你要10%以上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有的公司还要求你买他们的“版”,那是另收费的,但是你可以尽量和他们谈,告诉他们提供电子文件的”版”,那是随附义务,是版权购买的一部分,是他们必须提供的,不能另收费,当然,如果对方压根没提,那就更好了。
2、如何购买国外版权
如想购买国外版权最快捷的方法就是找一个比较大的出版社,通过他们找到你想买的版权代理公司,个人觉得确实是比较难找到国外的版权商。
而且,购买的时候费用又是不一定的,需要版权持有者开价的,就看你怎么沟通了,因为购买的大都是综艺节目的版权,现在国内综艺还刚刚起步不久,照办比自己想一个来得有保证。
并且,一来国外成功的综艺能够保证国内有人看,二来也可以学习一下国外综艺的经验,比如说今年的跑男,韩国引进,做得也还不错。
3、美国版权法的规则
在美国,版权包括的范围广泛,除书籍以外,音乐、雕刻、美术、摄影作品等等都在其中。美国的版权诉讼通常在联邦法院受理。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判决尊事实、重证据,并根据判例裁定。
美国版权法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1.防止他人使用未经许可的作品(盗版、抄袭);2.防止未经许可获取市场赢利;3.保护衍生作品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将衍生作品交予他人;4.保护首次销售作品的权利,即由作者决定何时出版,用何形式出版。
此外,美国版权法与欧洲国家的版权法有所不同。在美国,作者有控制衍生作品的权利。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英国的一个戏剧团体上演了一部戏剧作品,英国国家广播公司BBC许可美国ABC公司有权对该作品进行播放,让美国观众欣赏。由于在BBC播放时,表演是无广告的,而经ABC公司编辑后的作品则加有广告;随后,英国戏剧团体以侵权为由将ABC公司诉至美国法院。尽管BBC公司授权了ABC公司使用该作品,但由于ABC公司仅获得了播放权,并未获得衍生作品的权利,因此,美国法院判决英国戏剧团体胜诉。
那么,如何界定侵权?首先,界定抄袭的原则一般就是通过辨认作品的相似性、关联性。其次,未经许可销售也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未经许可下,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内容来源,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将未经许可的内容进行传播的行为都是侵权。
对于合理使用问题,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个著名判例:一家公司状告一家单位制作的电话簿索引内容擅自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内容介绍,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公司的版权。但法院认为,由于该内容介绍没有创作,只是做事实性的表述,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在美国,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的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使用的目的上,是商业行为还是其他目的;第二,使用作品的性质是用于出版还是其他用途,以及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过;第三,数量上,原创内容所占的比例;最重要的一点是,该行为给原著作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特别是对其市场造成的影响。比如,日本索尼公司与美国环球唱片之间的一起版权纠纷中,由于索尼公司未经许可通过BETAMAK录影带将自己的电视节目重新播放,环球唱片和迪斯尼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索尼公司提出,公司提供时段供观众选择的运作方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本质上并未侵权。而法官判案时也是以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因此,索尼最终胜诉。
目前,在美国另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件就是10家出版商对Google公司提出侵权诉讼。由于有多个大学图书馆藏书引入Google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该计划将图书扫描变为数字化档案,让大众免费搜索;而作者、出版商认为在未经授权下,全面复制图书是侵权行为,Google公司没有权利扫描、展示图书,因此以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而Google公司则以合理使用为由,认为自己并未侵权。目前,虽然此案仍在诉讼中,但已引发了众多关于如何判定合理使用问题的争议。
参考资料 美国版权考察纪行--传媒--人民网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855389.html
4、美国版权登记加急是怎样办理的
美国版权局为权利人提供加急服务,称其为特殊处理(Special
Handling)。特殊处理是一种专门面向作品登记和文件备案的加速审查程序,任何公众都可自愿向美国版权局提出这种加急的申请。当美国版权局认定权利人的加急事由充分合理,申请表和作品样本的提交符合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且按时缴纳了相关费用,一般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发放登记证书。相较于普通登记至少120个工作日的审查周期,这种加速的服务大大便利了权利人的登记诉求。
美国版权局对该类服务收取的费用叫做特殊处理费(Special Handling
Fees),是在登记费之外另需缴纳的费用。鉴于美国版权局在审查对象和审查流程上的区分,特殊处理的官费标准主要分两类:(1)作品登记的特殊处理费为800美元/件;(2)文件备案的特殊处理费为550美元/件。美国版权局特别提醒前来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的权利人,特殊处理审查的周期虽短,但会采取与基本登记完全相同的审查方法和程序。这一点在美国版权局的网上登记系统(eCO
Registration System)中也有明确的提及。
换言之,与作品的基本登记一样,特殊处理的服务并不会降低作品审查的标准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查要件的作品或文件,美国版权局仍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权利人的登记申请。由于美国版权法已规定,登记的相关费用在缴纳后将不再退还,这要求权利人在登记之初就要对自己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负好责,把好关。
权利人有哪些加急的事由
权利人在申请办理特殊处理时需提供令美国版权局信服的事由。何为有信服力的事由,虽涉及美国版权局的主观判断,仍有规则可寻。具体而言,在美国版权局办理特殊处理的加急事由可归整为三个方面:面临诉讼;海关保护;基于合同条款的要求或其他合理的原因。当美国版权局认识到,登记证书发放中的耽搁可能会对权利人或其他市场主体造成困扰时,会受理当事人的加急申请。为了说清楚这一点,我们结合美国版权登记制度发挥的作用进行简要阐述。
在面临诉讼情况中,在美国,虽说创作的作品一经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上即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对美国作品(特指首次发表地是美国以及作者是美国公民的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而言,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版权登记证书不但直接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还将成为很多诉权主张(如获得法定赔偿和预登记中的推定权益)的先决条件。对那些未提前进行版权登记却马上要面临诉讼的权利人来说,申请特殊处理以加速版权的审查,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选择。
在海关保护情况中,美国海关备案是保护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一旦备案成功,权利人可向美国海关边境保卫服务局申请禁止侵权复制品入境,扣押、销毁侵权作品。根据《海关职责》的有关规定,只有按照版权法进行了有效登记的作品,才可申请海关备案,获得海关的保护。当权利人需要马上阻止侵权复本被进口到美国,可通过办理特殊处理来加速版权的登记。
基于合同条款的要求或其他合理的原因时,实践中,很多加急的事由来自合同条款的规定。如一家银行打算为一位歌曲作者提供贷款。该银行打算将该歌曲作者的作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从而获得担保物权。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方(歌曲作者)必须在某一特定日期前去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作者向美国版权局申请对其作品加速审查,并递交了贷款合同的复制本,美国版权局往往会同意这种特殊处理的申请。类似的加急事由也经常出现在图书的出版合同中,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作者须在出版前对拟出版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等等。
美国版权局鼓励网上加急
当前,美国版权局允许权利人以网上申请、面呈、快递提交等方式申请作品的登记加急服务(注:文件备案的加急服务须以网上申请之外的方式办理)。从特殊处理受理的时间看,权利人可在递交登记申请之日或登记证书发放之前的任何时间,向版权局提请办理此项业务。为避免出现寄送材料损坏和遗失的情况,网上申请是首选。美国版权局鼓励权利人在该作品符合以电子格式提交的法定条件时,通过网上登记系统上传作品的电子复本,以保证材料递送的及时与安全。
5、美国的图书版权保护期是多少年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在版权保护期之后可以对图书使用(包括复制),但不能侵害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6、在美国亚马逊卖国际版本的图书违法吗
正版的书不算违法版啊权www.amazon.com/?_encoding=UTF8&camp=1789&creative=9325&linkCode=ur2&tag=htjlb0f-20&linkId=SDYFQ5GYOH4AZDEC
7、国外书籍多少年后将失去版权保护
欧盟规定: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
美国:公司企业法人拥有著作保护权是95年.。。个人作家的新作,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
具体国家:
澳大利亚
政府作品
各级政府作品版权保护期从创作时间起50年,也就是说1955年1月1日以前的各级政府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
非政府作品
1968年的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
澳大利亚版权法适用于第一次在澳大利亚领土出版的作品;或作者是澳大利亚公民、居民或在澳大利亚政府保护下的人。
出版物版权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70年。
对于生前未出版的作品,保护期为出版后70年。
对佚名或以假名出版的作品,保护期为出版后70年。
所以所有在1936年1月1日以前去世的作者作品和在1936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佚名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
美国
美国所有在192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出版物都属于公有领域。在1964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没有经过再申领版权的也属于公有领域。(查找重新申领版权的书籍和地图)。在1989年3月1日以前出版的,没有加上版权标记的以及出版年代(有时忽略)和版权持有人姓名(或笔名)的都属于公有领域。
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70年。1978年1月1日以前创作但没有发表的作品,由取得版权登记日起保护95年,或从创作之日起120年,对以假名或匿名创作作品95年。
参考来源:这两个网址中有各国版权保护情况,及分析详细介绍,楼主要是感兴趣可以看一下.
http://commons.wikimedia.org/wiki/Commons:%E8%AE%B8%E5%8F%AF%E5%8D%8F%E8%AE%AE#.E7.BE.8E.E5.9B.BD
http://www.crpe.cn/06crpe/index/clinic/2007qnlt/051.pdf
因为“眼馋”高分,所以特意去查了一下,也学到新知识..以上今天才知道。。提问的有水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