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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抗辩事由

发布时间: 2023-06-11 08:04:58

1、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法律主观: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的普及无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监管难度大,也有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某些违法的行为,其中侵权行为就是其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也对这类行为的责任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棚仔分担损失。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2、单独侵链冲汪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

法律客观:

网络侵权,网站要负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同。(二)网络判此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提示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2.明知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近日,关于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的讨论越来越多,这也成功引发了无数网友朋友们的广泛关注。不同的网友朋友们纷纷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独特看法与理解。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国家对于侵权责任抗辩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因此,进行侵权责任抗辩是需要拥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受害人过失等。

一:正当理由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具有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医生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手术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当防卫行为

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国家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有一定的保护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规是可以进行抗辩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法律对于这样的现象是允许抗辩的。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即减轻自己责任或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有些学者称为免责事由.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违法阻却事由.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侵权行为法抗辩事由是由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出来的.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有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而也就要求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的抗辩事由.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多样化,与此相适应,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也有所不同.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是指能够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的事实要件.被告人提出的主张如果不具有对抗性,仅仅能证明自己具有可以谅解的情节,但不足以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2.客观性要件.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仅仅辨明某种损害未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的分类.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经常采用的抗辩事由主要有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对于这些抗辩事由,有学者将其分为两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2]同[1]第76
77页.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别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是指虽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损害,但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而特别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者的过错等。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作出明确规定的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即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侵权责任的形式,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如下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2)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为人应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表现为国家对被侵害的权利所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3)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的,但又不限于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1、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2、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理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正当防卫必需具备以下前提:须以损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防卫具有需要性和紧迫性;防卫必需针对犯警损害人本人;防卫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因紧迫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以恰当抵偿。紧迫避险采纳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迫避险人理当承担恰当的责任。,(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咐嫌败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三)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衡颤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六)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七)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者判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当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之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存在某些情形,侵权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抗辩。那么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外来原因。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诺。
外来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理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当防卫必需具备以下前提:须以损害行为的存在为前提;防卫具有需要性和紧迫性;防卫必需针对犯警损害人本人;防卫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因紧迫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以恰当抵偿。紧迫避险采纳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迫避险人理当承担恰当的责任。
以上就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6、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观:

侵权 商标 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商标侵权 的抗辩事由之一、正当使用抗辩 1、 注册商标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 商标注册 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 侵权行为 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经营规模、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者判。 (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衡颤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 (3)说明提供者 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 综上所述,有些商标注册权利人在面对市场上跟自己较为类似的商标时可能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而起诉了对方,但是作为被咐嫌败告的公司想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所谓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提出的抗辩,大多数都是自身的商标具有专有性或者对已注册商标的不知情等。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7、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哪两大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抗辩事情有可概括为依法实施岗位的行事,正当防卫行为。从所作所为自身出发,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从行为所有害的客观出发,侵权行为是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所作所为误伤民事权利的产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承当赔付责任的行为。

贬损包括物质的或钱财的侵犯,也席卷躯体危害、死亡和心理精神的损害。许多学术著作都把贬损事实当作结合侵权行为的不可或缺的公报。觉着仅有行为而无伤害,不构成侵权行为。各种侵权行为引起档次不同,所促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轻微的侵权行为,说不定引致的危害后果微小,但不管怎样,从来不贬损结局,并不结节侵权行为。在貌似情况下,侵权行为城池促成危害,这是激发态。但是否绝对到任何侵权行为都会造成伤害?犯得上商议。从因果关系看,侵权行为是因,损害实情是果。

侵权行为因故繁多、千姿百态,即令以每一种侵权行为都有其自我的倾向性。这种全局性的反复无常,介于其所处的光阴、地点和尺度的不同,一切都是以势必的时日地点基准为转换的。有时仅仅一个行为尚无从规定其是不是结缘侵权行为,还急需任何准星来兼容。

侵权行为是根据当事人而起的,且侵权行为所招惹的民事法律结局并错事当事人所谅的,之所以,侵权行为属于实况所作所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二话没说迕刑名的确定,为法网所不许,其实质即若违反法度所确定的白白。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确定、黎民百姓、法人的合法民事活受法度护卫,别样组织和个私不兴侵蚀。对此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团队和个体都装有不可挫伤的似的分文不取。这种似的分文不取是侵权行为所基于的官方分文不取的非同小可来源。此外,经销权也何尝不可化作侵权行为所侵越的对象,但在血肉相联要件上,内需更高的诀窍。

8、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应该称为“针对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即新闻单位或个人故意或过失新闻报道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民事权利损害。
抗辩事由就是对新闻媒体自身行为免责证明和对不侵权的证明,主要有:
一、新闻报道属实或属于媒体对公众事件的合理评价;
二、新闻报道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深度挖掘导致的后果为新闻媒体不能控制;
三、经过采访对象的同意进行的报道或公开或合理使用。
关于名誉权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九、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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