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1、知识产权的例子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注意: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3、在生活中,都有哪些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关于侵犯知识产品的事情,那么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是哪些例子呢?知识产权,广义而言包括版权即著作权、专利即技术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知名权等,其中前三类受到相当全面的保护。今天,我们介绍几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详情: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被告人其行为均应注册商标罪论处。2、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案。
3:冯某凤微店销售侵犯国外知名服饰商标案 案件详情:此案件是由冯某凤等一家四口涉嫌侵权服装予以扣押,在经营现场、销售仓库、生产加工场所、商 标吊牌印制单位分别固定了当事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北面”等涉嫌侵权服装的事实。4.乐视网”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乐视网天津公司一审主张中科大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影视服务"频道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请 求法院判令中科大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也要严厉打击生活中这些投机取巧的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4、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呢?
例子如下: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赠与性质的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将自己的题字无偿交给刘某,符合赠与行为的要件。
2、王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某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
3、王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子的父亲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王子继承的也只是题字的物权。
4、刘某的继承人刘子对手稿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5、刘子对作品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本属于刘某属于,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在刘某死后享有上述权利。
6、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刘子的发表权。发表权,也称公开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该题字进行发表。
5、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有哪些?
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如下:
1、白云机场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办快件渠道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2020年1月,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一票以货样广告品A形式申报出口的快件中查获侵犯“HUAWEI及图形”商标权的手机保护套600个。2020年该关在快件渠道查获侵权案件169批。该案是海关在快件渠道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2、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从化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办“哈雷”牌防疫医疗物资侵权系列案。该案是海关在防疫期间全面加强出口防疫医疗物资知识产权保护,对关区出口防疫物资企业实施“摸底调研-政策宣讲-协助备案-打击侵权”的全链条服务取得良好成效的典型案例。
2、大铲海关“净网行动”水上中途监管查办侵权鞋类案。2020年10月,大铲海关在一批拟通过中国香港转运出口货物中查获侵犯“FILA”等知名运动品牌的鞋类2.4万双。该案是近年来在中途监管环节查获的首宗侵权案件。
3、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龙腾行动2020”查办“跨境电商B2B出口”侵权案。2020年9月,禅城办事处关员在出口跨境电商商品中查获2104双(件)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运动鞋和服装。该案是首次在跨境电商B2B出口渠道查获的侵权案,是海关规范新型贸易业态健康发展的重要成果。
4、南沙海关“龙腾行动2020”查获输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侵权卫生巾案。2020年10月,南沙海关在出口货物中查获侵犯“nana”商标权的卫生巾57.1万片。该案是多部门协同执法有效防范侵权货物口岸漂移的典型案例。
5、广州邮局海关“蓝网行动”应用高科技手段精准拦截批量寄递侵权物品案。2020年10月,广州邮局海关借助信息系统查获侵权邮件36批,后续陆续再截获侵权邮件150批。该案是加强“智慧海关”建设打击邮递渠道侵权行为的重要成果,2020年累计截获涉嫌侵权包裹2445批。
6、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是什么?
典型案例:假冒知名品牌对外招商 五当事人被罚552万多元。
案情:2019年12月上旬,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吉公司”)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广州受到多家企业侵犯。经前期实地勘查,最终确认涉嫌侵犯权利人的企业共8家,分布在荔湾、白云和番禺3个区。
白云区、荔湾区、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同时开展查处行动,在相关企业均发现涉嫌以招徕加盟的方式从原料提供到门店设计到包装宣传全链条实施侵权的行为,最终对5个当事人作出552万多元处罚。据活动现场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麻吉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麦吉”奶茶,其商标权利人是台湾地区的企业,该品牌在多地销售火爆。
点评:近年来,随着新生经济业态大量出现,部分不法企业假冒市场知名品牌对外招商加盟,以招徕加盟商、经销商、合作方等方式实施商标侵权的情形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新常态。这些不法企业参照目标商标品牌的产业全链条方式运营。
以大量合法形式包装“侵权核心产品”,以网络新媒介进行相关模仿大幅推广;本系列案中,在表面证据材料欠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另辟蹊径,从当事人合作客户端取证,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
7、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