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的版权
我国法律对微博 著作权侵权 有以下规定: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投诉,要求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公证保全侵权事实,取得公证书证据。关于赔偿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2、什么?我在微博上发的所有内容,版权都是微博的
版权确实用户协议里面写了 版权是微博的!
你可以试着别用微博了
微博就是因为知道ta的用户人流量大 所以敢欺负用户。
之所以这么猖狂还是因为ta知道即使这样做 很多人也不会认识到权利受到了怎样的侵犯!
3、微博的内容有没有版权
不一定的,这要看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1、如果微博已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理所当然就有版权。
2、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下,很多微博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也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标准,有很多还是转发他人的,因此不但没有版权,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版权。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4、在微博写小说版权归谁?
版权需要去登记,如果自己去登记了则属于自己。
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把微博作品纳入菩作权的保护范围,但依据《菩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菩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以推定有140个字符限制的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关键在于能否满足著作权法对于其“作品”的身份认定。笔者认为,微博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理应同其传统作品一样。
具备如下条件,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微博中那些对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活动进行流水账式记录,显然不能称为菩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于另外一些微博作品而言,其内容是创作者经过精妙构思和追词造句而创作形成的(如微小说、微散文、微诗歌等微博作品),是某种特定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
从内容上来说具有独创性,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其作品内容虽然短小,但符合上述对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客体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博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除了具备传统作品的一般条件以外。
其思想倾向或情感的表达内容与形式显然也应不违背法律最基本的规定。对于那些内容上明显违背公民道德、危害公众或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微博,不但不应给予菩作权法保护,反而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微博用户的民事刑事责任。
和平台签约后版权归谁:
现在的小说平台,只要签约了,基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
5、在新浪微博发的话,版权归谁所有?
这个在法律上应该还没有准确的定义,因为围脖还是个新生事物。
我的理解,微薄上的话,应该是没有任何人有版权的,因为微薄字数限制,很难界定是否形成了著作。如果你发一个字,并且拥有版权,不可能别人就不能在网上用这个字了吧?
同时,著作权保护创意(思想)的表达,不保护创意(思想)本身。比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出了一句很经典的话,但是别人只需要改动一个字,就可以发表了,而且并不侵犯你的权利。
6、微博转发如何界定侵权与否
其实,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不用过分担心,侵权也是有范围的,请看以下详细报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权,转发是否算复制 (一)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字数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微博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微博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有独创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就文字微博来说,如果只是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简单陈述一件事,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到保护的作品。 (二)转发微博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提供链接行为?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转发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微博的传播过程来看一般有三种行为,第一是上传作品内容的行为;第二是将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再传播的行为;第三是使用者浏览、下载、使用等行为。笔者认为要区分“上传”和“转发”:这里“上传”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使公众首次接触到作品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权利控制的行为。类似概念有转载,传统版权行业的转载是将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而“转发”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再次传播行为,是传播效应的再扩大。“转发”其实是转发了原作品的链接,并不是复制所提供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上传或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而转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图片微博来说,很多人在发微博时经常就当前文字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多重侵权,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还存在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觉得十分赏心悦目或者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判断转发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个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以促进信息广泛的传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属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有必要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表明作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被告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但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的微博,但其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被告并未从转发权利人作品中直接获利,虽然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微博,但是其转发图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而配图。对此不应该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众接触到作品的上传者责任,如果上传者上传图片时是合法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转发者的侵权问题。 被告称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应用里面添加使用。皮皮时光机有定时发布微博、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时还提供强大的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中包含海量图库,在文本输入框的右边都有微博配图。用户可以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中的图片下方有“正版图”字样。用户可以选择客户端中原置信息和图片发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图片后再发送。这些修改以及最后发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完成的,并没有用户自己上传图片的过程。
7、抖音音乐发微博有版权吗
有的!一般来讲在抖音里面能使用的歌曲都是有版权的,因为抖音官方是买了版权给我们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