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与民事侵权
1、请问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如下: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1)不正当竞争与民事侵权扩展资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属性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
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竞争像一把双刃剑,既会产生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但其竞争行为的本质并未改变。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该主体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至于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在所不问。
3.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一国竞争法规定原则和具体规范,就应当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行为的“不当性”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在认定时一方面可以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具体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为一般判断依据。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上的双重损害;还损害了潜在经营者的利益。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损害消费者的益。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从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领域扩大到对公众利益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法律之所以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说明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