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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侵权的小例子

发布时间: 2023-06-09 05:35:39

1、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1)关于过失侵权的小例子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2、求解《侵权行为法》案例

你可以依据保管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也可依物权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能选择一种。

3、什么是过失侵权行为

两种常见的过失侵权行为是:医疗机构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人过失致人受伤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反对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而没有预料到导致损害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虽预料到了但因为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过失侵权行为有哪些情形

过失侵权行为有这些:
1、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
2、饲养的动物伤人事件;
3、高空抛物导引起的侵权事件;
4、其他因过失导致侵权的事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例子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埋燃》第1199条)
  首液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6、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
      7、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7条)
      8、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和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和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民法典规定得比较详细,你往里面套就行了。比如说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游客,动者尺物园来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游客来证明动物园是否有过错。再比如说自己饲养的动物咬伤了第三人,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双方都不用证明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6、急求过错责任、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简短实例各一个!!!

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叶某与王某系福建省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12月14日上午课间时,叶某、王某等学生在学校操场旗杆边玩耍,叶某用废雨伞的骨针当作飞镖插对面的大树,王某用一根竹杆将伞骨针打下,当叶某跑到大树边准备捡落在地上的伞骨针时,撞在了王某所持的竹杆上,造成叶某右眼受伤,共花费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3791.9元。经法医鉴定:叶某右眼受到锐物所伤,导致右眼球摘除,并造成左眼视力下降到0.08度,伤情属于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

对此,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光泽县鸾凤乡饶坪小学校共同承担上述医疗开支以及原告日后继续治疗的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按照原告、被告王某、被告饶坪小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作出了如下判决:原告叶某右眼损害需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61523.33元,原告叶某应自行承担60%的损失,共计36914元,具体损失由原告叶某母亲承担;被告王某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6元,具体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父亲承担;被告光泽县鸾凤饶坪小学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12304.6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推定责任:
〖案情〗

2000年10月12日晚22时,原告赵国荣所有的“苏海门渔03016”船(以下简称“03016”船)正在江苏吕四渔场150渔区2小区作业。 此时,前方不远处有一艘走锚船正向“03016”船靠近,很快该走锚船的锚绳挂住了“03016”船船头桅杆,致“03016”船右船艏部与走锚船左船艏部紧挤一起,在大风中不断地上下轧碰。由于两船无法开档,“03016”船的船员用刀将走锚船锚绳砍断,两船分开,走锚船随即离去。事发后,“03016”船船员发现本船的船艏部被撞损,舱内开始进水,船员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呼叫“03004”船前来施救。由于当时海上风大浪大,“03004”船无法航行,至次日凌晨5时才赶到出事渔区,将“03016”船9名船员救起,“03016”船在当天7时沉没。由于正值捕捞高峰期,“03004”船施救后,载着“03016”船9名船员在海上继续作业。10月20日,“03004”船返港。同日,原告向江苏渔监吕四分局递交了“事故报告书”。10月23日,江苏渔监吕四分局对“03016”船船员进行了调查,并向东海渔监作了汇报。之后,东海渔监要求宁波海事局和浙江、上海、江苏、福建等地渔监部门协查事故发生时的走锚船。2001年2月18日,东海渔监向江苏渔监出具了“调查意见”,认定被告林成方、许连刚、卢赵云、丁德才、杨谷定共有的“浙象渔运055”船(以下简称“055”船)为肇事船。

为此,原告赵国荣诉请判令被告林成方等赔偿船舶、捕捞、船载鱼货和船上生活用品等损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两船碰撞的相关证据具有排他性,可以推定“055”船就是走锚的相对方船舶,其与本船即“03016”船发生碰撞的事实成立。同时,由于两船碰撞之前作业和走锚的具体情况难以查明,运用避碰规则无法认定双方碰撞的责任比例。所以,鉴于两船碰撞事实实际上已经发生,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船舶碰撞无法判定责任比例的,作平均负赔偿责任处理。据此,判决被告林成方等连带赔偿原告赵国荣因船舶碰撞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2,507.27元。

被告林成方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茫茫大海之上,一旦发生船舶碰撞,其现场无法保留,其经过稍纵即逝。因此,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提供的证据,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就成了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指认被告船舶就是碰撞发生时的相对方船舶,而被告否认事故发生时其船舶在碰撞现场,双方各执一辞,并均提供了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最后,法院运用海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方法,对相关事实进行演绎推理,比较有说服力地得出了被告就是碰撞另一方当事人的结论。

无过错责任:
女孩张某,13岁,1988年8月去某镇姨父江某家度暑,江某于该年3月翻建三层楼房一间,该8月黄昏,江某一家聚三楼内室观看电视,女孩张某半途离室去阳台,手扶栏杆乘凉,不意突然为平行于栏杆半米之外的高压输线所吸,爆发闪光,江某一家惊出阳台施救,时女孩张某已被电击扑倒阳台地面,急送医院,右手指全部烧残,身上也有烧伤,鉴定为三级残废。张某之父具诉要求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之责。
但县电力公司认为:应由张某姨父江某承担责任,理由是:1.江某三楼在1977年原系一层平顶,高压线路改建于84年,经规划部门并报县城乡建设局批准,并不违法。当年改建时,与江某之平顶屋垂直高度有5米之多,也符合水电部国家标准;万伏高压导线与建筑物之垂直距不得少于3米。不存在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情况,故电力公司之改建高压输线并不违法,也不存在电力公司过错。2.江某1988年3月翻建该平顶屋为三层,未与电力公司协商,致三层阳台栏杆与高压线距成平衡不出半米,显然违反水电部国家标准,万伏高压线路边相导线与建筑物之最少距离不得少于1.5米,因此张某之被电击,是系江某翻建行为所致,是第三人江某过错。3.闪光电击张某致残。可以理论推断为张某手触高压电线所致,是受害人过错,但张某不出13周岁,受行为能力之限,不为故意。故可不究其责。仍应由其姨父江某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人江某称:电力公司之高压线改建于1984年,迟于江某1977年所建之平顶屋,当初垂直距虽有5米之多,但水平距不出半米,应能预见江某日后翻建该平顶屋之潜在危险,况其平顶之翻建是日后必然趋势,也是经镇府同意原址翻建,并无擅自违建之错。
笔者认为:本案应按特殊民事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县电力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1.就一般情况,侵权行为之民事责任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并无过错,也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此即特殊民事侵权案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过错归责的一件例外情况。“民法通则”第106条3款即此规定,并各列条就特殊民事侵权主体作了规定,如第121、122、123、124、126、127条。“无过错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证明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般有三个构成要件:1.须有“侵权行为”,2.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即在有法定侵权行为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即使与行为人过错无关,行为人也要负民事责任,而不必考虑行为之是否违法性,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否过错。
就本案而论,县电力公司之高压输线运作,客观上造成了女孩张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且二者间之因果关系也很明显、“民法通则”第123条也作了特别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任……”。因此县电力公司之高压输线符合该条之特殊侵权规定,具备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应当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而毋需考虑其高压线改建是否违法,其主观是否过错。
2.电力公司以事故爆发闪光,理论推断为女孩张某手触电线所致,其意无非是要受害人张某举证推翻电力公司理论推断,以确认电力公司之错。笔者认为,电力公司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1.特殊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不在受害人,而在于作为被告的特殊主体,以解决现代科技所造成的受害人举证困难,无过错责任的确定即为免除受害人对于致害人侵权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困难,以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2.即使电力公司能证明自己不存过错,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民事责任的特殊主体,是“民法通则”第126条所规定的主体,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搁置物等倒坠致人损害的物之所有人,而非第123条所规定的从事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人。
3.第三人江某是否有过错,与本案之民事责任归结无法律的联系,并非是电力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作为特殊侵权主体的电力公司,只有举证证明受害人张某之残是其自己故意之为,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公司不是“民法通则”第127条所规定的特殊主体,即致损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证明第三人江某是否过错。于本案之责任承担没有实际意义,即使江某存有翻建过错,所应负之责任也是行政责任,而非本案之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案之民事责任应由县电力公司承担。

7、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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