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54案例
1、《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溜出学校大门。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地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此事肯定会给九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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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依据是
法律主观: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离不开医疗人员,近年来,相关法律研究唤衫一直致力于缓和医患关系,设置合理的法律规范。确定医疗损害案件的前提,是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出发,逐一分析,才能更好地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受害人公道陆宏。一、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1、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应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2、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3、医方的过错造成患者以下损害后果:(1)死亡。(2)身体损害。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早链册神障碍。(3)精神损害。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4、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损害赔偿的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与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明显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民法学》求最新: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非常重要。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圆汪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二、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损害侵权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过错、医疗过失行为、损害后果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行为,因而对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既需要医学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法学方面的知识,不是一般人的认知经验能够判断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一般缺乏医学知识,进而导致该类案件因果关系认定成为困扰法官难题。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认为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确立损害和运用公式作出判断的思路。
客观世界纷繁复杂,一个结果的出现可能是一个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个因素引起的。根据导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将该类案件分成以下三小类。一是患者死亡是单纯的游袭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过失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有部分患者进行治疗时,已是患恶性肿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并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恶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别因果关系成立的逻辑前提。医疗损害侵权造成患者死亡案件神腔兄中,不能简单化地将患者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在本文划分的三种类型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中可以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来确认,但是第三种类型中把死亡作为损害后果并不恰当。
因为第三种类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在医生实施过失医疗行为前,患者已经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响,可以预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间很短或者说存活机会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仅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类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断是否“若无医生的过失诊疗行为,则患者必然不会死亡”。若成立则存在因果关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类案件中,法官也应当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判断。因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影响。如果介入因素足够影响损害结果,那么若无则不的命题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过度医疗侵权责任
1、过度医疗是诊疗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医疗主体在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故意采用超越疾病诊疗所必须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遭受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成绩斐然,过度医疗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约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经遭遇过度医疗。
2、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
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看过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则原则为三大原则,
一是过错原则,这是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二是过错推定原则,有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赔偿。
三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人损伤都是要赔偿的。
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都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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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血弄到酒店床单上酒店索赔合法吗
不合法,消费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5)侵权责任法第54案例扩展资料:
典型案例
案例1 :一个热水壶赔了150元
2009年11月28日,秦女士把到桂林游玩的朋友安排在市中山北路的一家商务酒店。当晚,朋友不小心把房间里的热水壶摔坏了。次日退房时,秦女士主动将此事告诉酒店。
结账时,服务员从秦女士预交的押金里扣掉了150元,告知她这是赔偿热水壶的费用。可秦女士疑惑,自己家就有类似的热水壶,还是品牌货,也只要70元,怎么酒店要价这么贵?秦女士对酒店提出了质疑。
服务员表示,赔偿标准是酒店早就制定好了的,每个房间的《旅客须知》上都有损坏物品的价目单,客人损坏物品就按这个赔偿。无奈,秦女士最终只能照价赔偿。
案例2: 弄脏床单被索赔200元
2011年3月,沈女士18岁的女儿从杭州去厦门旅游,同行的有女儿的3个同学,4人入住鼓浪屿福州路一家宾馆。退房前一晚,其中一女生来例假,把床单弄脏了,退房时,宾馆索赔,4个小女生不知所措。沈女士的女儿打电话问她,她担心坏了女儿游玩的兴致,只好让她们先把钱赔了。
起初宾馆说要赔200元,一番协商后,让女生们赔了75元。事后,沈女士心有不甘:“我觉得不应该赔,床单弄脏,也不是她们故意的,而且宾馆最后也没给任何价格凭证,到底该赔多少钱,是不是就宾馆说了算?”
律师说法
主持人:餐厅、宾馆制定出高额赔偿标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邱剑明:我认为这就是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过失损坏宾馆物品,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赔偿价格不能由宾馆说了算,需要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调控。因此,餐厅、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或更多的赔偿,明显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现实生活中,由于宾馆、酒店大多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碰到赔偿事宜,往往都选择息事宁人。这样不仅牺牲了个体权益,也纵容了宾馆业者的“咄咄逼人”。当然,消费者在损坏了宾馆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赔偿时,应该按宾馆酒店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现值)赔偿。
当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较淡薄,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妥协,放弃自己的权利,这种高价赔偿是一种霸王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要敢于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振山:宾馆、餐厅和消费者之间是服务关系,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有些宾馆单方制定的《住客须知》或《服务指南》对客房物品的赔偿漫天要价,违背《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但要注意的是,宾馆物品赔偿需要服从物价部门的统一调控。
宾馆要求消费者付出高于市场价数倍的赔偿,甚至有的酒店还规定物品损坏后不得维修,只能赔偿的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旅客在入住宾馆、酒店时交押金后,出现物品损坏现象,酒店直接从中扣款,导致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方面存在困难。
我们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维权。
6、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中责任如何划分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7、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
第一个案例适用 《道交法》第76条,《侵权责任芹卜法》 《民法通则》 《保险法》的规定,处理上:因嫌渗穗为是机动车全责,所以由机动车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的走保险程序,没有商业三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个案例 1、存在医患纠纷,急诊病人昏迷,医院应当进行抢救,喊磨法律依据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规定所列。2、出现医患纠纷首先由卫生行政机构调查处理,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失误,那么承担责任。3、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实行过错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参见侵权责任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