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著作权人
1、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谭谈交通的版权归谁
该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应当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谭乔是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录制《谭谈交通》的电视节目。谭乔并不是《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若谭乔未经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许可,将《谭谈交通》的电视节目放置在视频平台上供社会公众随时点播,有可能涉嫌侵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谭乔只是参与创作,是合作作者,且没有转让任何权利,那么他有权上传有关作品,但必须与其他权利人合理分享收益。与此同时,假设谭乔没有参与创作,只是作品的表演者,那么他只有表演者权,无权随意上传有关作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电视上的新闻类节目有版权吗,可否上传到网上播放
您好!所有电视节目都有版权,但擅自上传到网上是否属于侵权还需考虑具体用途,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的限制,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进一步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加准确的法律意见。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是指谁
不一定是制作者。
比如我是个教授,你录制了我的演讲,我授权你可以用于教育目的。这时候电视台要播放,必须付酬了,你就是制作人,而我就是那个著作权人。如果我自己录像了,那制作人和著作权人就是同一个人,就是我。
5、综艺节目的版权(著作权)是什么?
综艺节目的版权(著作权)为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通常买综艺版权,实际上引进的是节目的模式、具体制作的操作规程等。
综艺节目模式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进国外综艺节目,所签订的实则是一份“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其中包括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
综艺节目版权介绍:
在综艺节目中,创意、技术、规则、主持等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舞美设计、文字脚本等是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综艺节目是盈利性的商业运作,电视台及制作公司作为实际经营者。
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果俩综艺节目模式过于相似或故意模糊宣传,造成群众混淆误认,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受到处罚。高价购买版权(实际是签署引进协议)未尝没有规避这方面风险的意思。
6、视频侵权怎么处理
视频内容侵权的,应当立刻停止使用,改用不侵权的字体即可。
1、如果对方索要赔偿的,可以协商解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视频是涉嫌侵权的。
2、如果对方没有提起诉讼,立即删除更改视频,向方正公司进行道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即可。
发视频侵权的条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颂培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日常生活当中在发视频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有侵权的扮清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不严重的时候主要是删除侵权的作品并进行澄清,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需要进行赔偿,同时还需要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野缺唯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7、著作权法侵权认定标准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著作权人具有实际的损失; 3、实际损失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联系; 4、被侵权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