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
专利申请的四个基本原则为:书面原则、优先原则、先申请原则、时效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利人或所有人可以依法向专利申请机构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且其要求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一、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要遵循一般区际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概括地说,主要有(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则{3}。
以上是指导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只是基于区际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在考虑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解决时,笔者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公权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私权,是民事基本权利之一。尤其在一国内部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上,应该有意识的弱化知识产权的公权特征,而强调其私权属性。
在私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能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中国区际冲突的特殊状况下,不同制度的对抗会使各地区过多考虑政府的利益,而将个人利益置于其后,使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纳入并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使当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区际个人交往得到正常发展”{4}。
对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尤其在知识产权的合同领域,比如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对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及国际立法都规定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坚持当事人意自治原则。该原则包含当事人有权商订合同实体条款和选择准据法双重含义。当然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会遇到某些限制:其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或冲突法;其二,当事人选择适用准据法必须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强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则
对于一国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通常在适用法律方面应尊重外法域法,主动限制本地法的适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应如此。
近年来美国冲突法学界有一种观点,即强调在一定条件下扩大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这种理论认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冲突对方法域的法律会使对方法域在处理其他案件时采取互利的行动。所以,冲突的合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5}。在中国的区际法律适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视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适用,而不是过分强调适用法院地法,将使平等选择内外域法的气氛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中逐步建立起来,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其结果是在长远意义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实践
严格说来,我国区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应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实践。但是限于篇幅,笔者下文中仅就祖国大陆的问题进行研究。
目前,祖国大陆还没有颁布专门调整涉外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见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而有关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规范更是不足,仅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199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目前我国处理涉外著作权法律冲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通知》第2条就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即“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从上述《通知》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祖国大陆在审理涉外著作权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
3、简述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4、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一、专利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专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它不仅体现了发明创造专利权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征,而且也是解释专利法律规则的依据。
二、我国专利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如下: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在:
1.《专利法》依法赋予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具有财产权内容,包括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在人身权利方面,依发明法可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和荣誉权。
2.《专利法》依谁创造谁所有的规则,确认只要是发明创造者,不管其民事行为能力差别均同等地享有专利权。
3.《专利法》在调整发明创造人与所属社会组织关系时,为同时兼顾作为出资者的社会组织和作为发明创造人的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享有,但当事人也可依合同确定权利归属。
4.当专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享有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请求保护的权利。
(二)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表现为: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依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专利技术的实施应服从社会公共利益。
3.禁止权利滥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6、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2、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作品主要传播者的权利即是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的直接体现。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扩大,许多优秀作品走出国门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加强国际著作权的协调,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力促使各国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8、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这里所说的在先权利是相对于“在后权利”而言的,就同一客体先产生的权利较之于后产生的权利,即为在先权利。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最基本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排除恶意取得原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上,也应坚持这一点。这一原则排除了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知识产权或欺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
(三)权利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顾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兼顾权利冲突当事人双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虑的。从我国有关机关近几年处理的几个较有影响的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例看,在适用这一原则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