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非法获利
1、如果有人盗用木香茗的商标进行非法盈利,法律上怎么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专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属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
法律主观:关于 商标侵权 案件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9号)的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 非法经营 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同时有已销售侵权商品和暂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但销售价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违法经营额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法律客观:非法经营额是行政执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是在非法经营额的基础上作出的;其次,它是确定罪与非罪即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额的必要条件。关于非法经营额的概念,法律法规或研究著作中鲜有明确的定义,对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务中出入都比较大,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此概念的不明确甚至歧义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影响了执法公正,降低了执法效果。笔者认为,非法经营额应指商标侵权人生产、销售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价值。一、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区别。(1)一般来说,销售金额与销售收入、案值同义,其中案值这一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用语,只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用语,行政或司法文书中不应当出现这样的概念。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经济数御滑额,包括成本和纯利润;而非法经营额的定义如上所述。其次是范围不同,销售金额指侵权人销售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全部金额;而非法经营额除销售环节外,商标侵权人生产或提供侵权便利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价值均包含在内。(2)非法所得也叫违法所得,与非法收入、非法获利同义。非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权人生产或经销侵权商品所获得的纯利润;其次是计算方法不同,生产成本与销售价或销售价与进价之差即为非法所得。另外,关于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在侵权构成方面的区别,非法经营额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销售金额、非法所得却非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只要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就一定有非法镇答腊经营额,但未必有销售金额或非法所得。二、计算标准和方法应统一由于对非法经营额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其出现三种计算标准,即分别有以真品价、侵权物品销售价、假货成本价计算三种标准,比较一下这三种计算标准各自的特点:首先,立足点不同,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仅仅考虑到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虑到了侵权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不仅考虑到对权利人造成的有形损失而且考虑到无形损失,其中有形损失既包括权利人的已失利举大益还包括权利人的应得利益,无形损失则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价值贬损和信誉度的降低。其次,从数额高低来看,以真品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同样,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肯定高于以假货成本价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则按照三种不同标准计算出的非法经营额所得出的处罚结果或刑事责任后果也会大相径庭。那么在当前商标权保护中应当采取哪种标准呢?毫无疑问,以假货成本价计算的标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权物品销售价计算的标准是一种折中的选择,所以它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最新的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样采取了这一标准),但它也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但是却难以根除侵权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为权利人所力主摈弃。采取这种计算标准的负面影响至少有两点:一是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上使侵权人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从而既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也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声誉;二是即使侵权人不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而是从营销策略如超低价销售、销售渠道如占据中低消费群体从而千方百计排挤权利人的市场,同样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这同样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以真品价计算的标准的优点至少有三个:一是有利于震慑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治侵权的力度;二是通过打击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全社会的消费安全;三是计算方法简单、明确,执法风险小,执法效率高。笔者认为,为了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净化经济环境,以立法的方式采用此计算标准已经是当务之急。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笔者主张以真品价为计算标准,即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生产或销售(包括已销售的及库存商品)的全部侵权商品按等量的真品的价值计算。三、什么情况适用“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那么此处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应如何理解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四、屡次侵权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屡次侵权是指同一商标侵权人被行政执法机关给予一次处罚后又继续进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屡次侵权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首先,我们看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只有非法经营额达到一定数量才能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非法经营额虽未达到该标准,但侵权人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初步结论,即在考虑侵权人的犯罪情节时,一般来说达到一定数额的非法经营额是侵权人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但如果行为人具有两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且累计数额较大,仍然视为情节严重,在这里每次侵权的非法经营额的数量和多少对于确定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仍然具有实质意义。其次,关于屡次侵权中的非法经营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屡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人,只要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额均应累计计算。五、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额的标准不应区分个人和单位关于商标执法的一些法律法规中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假冒商标犯罪构成曾规定了不同的非法经营额标准,如单位非法经营数额须在5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规定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也难以操作。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主体日趋多元化和单体化,“单位”的概念已经日益弱化和淡化。其次,区分单位和个人的标准,给侵权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因其可以假单位的之名行个人实施侵权行为主实从而逃避法律制裁。我们欣喜地看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取消了单位和个人的区别。
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如何计算
1通过侵权人获利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2通过被侵权人受到损失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数倍计算,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4、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规定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应结合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如果没办法确认实际损失,就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确定,这两项数额都没办法确定下来的情况下,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倍数确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