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的追偿权法律规定
1、民法典关于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法人对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的追偿权
用人单位对有过错工作人员的追偿权
接受劳务一方对有过错提供劳务一方或侵权人的追偿权
接受劳务一方对有过错提供劳务一方或侵权人的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登记机构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人的追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侵权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侵权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权财产赔偿主要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受害人相应数额的金钱。而财产的实际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需要请鉴定机构对财产进行鉴定。关于侵权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侵权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侵权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权财产赔偿主要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受害人相应数额的金钱。而财产的实际价值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需要请鉴定机构对财产进行鉴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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