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图片的网络传播权如何答辩
法律分析: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答复和反驳,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你认为著作权在互联网上的侵权形式有哪些情形?日常生活中应如何注意保护著作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2、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3、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4、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 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方式常见的有哪些
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二:转载侵权。
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3、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三:网络抄袭与剽窃。
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
4、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四:网页设计侵权。
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
5、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五:链接侵权。
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些网站却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技术,使设链与被设施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
(1)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
6、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六:下 载侵权。
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 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私自下 载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欣赏需求,或者用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下 载行为被用于商业目的,则侵犯了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对作品的无授权使用和对网站及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二、遇到网络侵犯著作权该怎么维权
(1)先行登记或寻求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减少权利被侵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于未然,对于网络作品可以先行登记,作品自创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的制度,该制度易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该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委托,具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权能,能集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2)及时通知网站管理者删除违法信息
当我们在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可以及时通知网页进行删除,如果网络管理者为删除违法信息则同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管理者亦可在侵权人的认为自己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恢复作品,这时应及时的寻求司法救济。
(3)诉请证据保全
因互联网世界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因此权利人可以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机关保安,走刑事诉讼的途径。
需要注意,网络侵犯著作权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大量印刷发行,就可能会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对侵权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来看看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关于图片作品权属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4、网络图片版权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网络图片版权存在以下问题:1、将网络图片作为素材进行使用,制作成品仅为贴吧使用展示;2、收集各种网络图片与他人分享并收藏;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等等。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5、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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