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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竞合最高院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6-04 18:17:36

1、《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
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庆键好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亮孙起两次诉讼?
      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侵权行为系违反不可侵犯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前者是后者的特别形态。因此,同一事实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件时,应优先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得主张侵权责任。
      请求权竞合说则主张,同一行为符合两种责任的要件时,应根据各个规范独立判誉铅断,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实现,则另一个请求权因目的已达而消灭;其中一个请求权无法实现,则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则认为,同一行为符合多个规范,并非产生多个请求权,而是一个请求权基于不同的法律规范。
      分析本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民法显然没有采用法条竞合说,因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显然未把违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并优先适用。因此,我国法未采纳法条竞合说。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也未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出现了两次“要求”,此即两次请求的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可知,我国亦未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也有观点认为,我国系采用请求权竞合说。因为,从本条规定来看,在同一事实或行为符合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场合,债权人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两种请求权相互独立。
      在此意义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两种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如何处理。
      (三)本条的要件事实构成
      本条的要件事实构成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就要件事实构成而言,通说认为责任竞合均应以同一行为满足两种以上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
      合同法因贯彻了私法自治,决定了它以实现当事人的意志为中心,因而保护合同债权构成了其利益保护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以救济合同外的私权为目的,由此决定了其必然以绝对权为主要保护对象。即侵权责任因应行动自由与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以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且具有公示手段的绝对权为主要保护对象。由此履行利益主要归属合同法规范;固有利益主要归属侵权法规范。
      但主要保护对象毕竟不是各自法保护的全部,违约责任以当事人约定的给付利益为核心,对固有利益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合同法保护功能的范围与强度。当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可能会发生竞合。因此,关于“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理解决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亦构成了责任竞合构成中的核心问题。
      违约行为侵害固有利益情形大致有三种类型∶
      (1)仅侵害固有利益,如违反合同保护义务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绝对权受损;
      (2)同时侵害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且两者范围完全重叠,从合同法视角来看,属于侵害履行利益(固有利益),从侵权法视角来看,属于侵害固有利益,例如保管人故意毁损保管物;
      (3)同时侵害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但两者范围并不重叠。例如,购买产品在发生自损的同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
      通说认为,上述三种情形皆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聚合说仅认可前两种情形,认为第三种情形构成责任聚合。对本条的解释应持通说立场。在法律坚守各自规则体系内在逻辑统一性的前提下,解释论的方向只能是忽略全面救济的不足,坚守法律形式主义。聚合说的观点从立法论角度立论,主张如认可此种情形为竞合,则对于受害人全面救济过于不利,这显然与我国法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界分的整体逻辑不符。
      (四)本条的法律效果
      本条的法律效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就法律效果而言,涉及如下四个问题∶一是本条仅能调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还是可以拓展调整范围;二是竞合选择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方式的范围;三是何为“有权选择”;四是何时选择。
      (1)在《合同法》语境下,仅谈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恰当的,但本条属于《民法典》总则中的规范,仅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则明显失于过窄。因为尚存在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单方允诺场合产生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之间的竞合等情形。
      因此,有学者曾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范基础。从方法论上来看,本人赞同该种观点。但鉴于条文的内容无法如此解释,故从解释论视角来看,弥补此缺陷的方式可为参照适用,即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作为竞合的样本,其他类型的竞合可以参照适用。
      (2)究竟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还是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在内的违约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方式的竞合?
      通说认为,本条中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仅指损害赔偿的竞合;但亦有观点主张扩展至全部责任承担方式。本人认为,一方面,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都有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发生竞合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责任择一适用的主要情形即在于在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对未来风险的预先分配与全部损害之间的选择,故应遵循通说观点,在解释论上应认为本条中的责任竞合仅指损害赔偿的竞合。
      (3)既然“有权”而做出“选择”,所以是否可以不选择就成为一个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受害人没有做出选择的情况下,也应当通过充分认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不同价值和功能,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责任形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有判决支持了这种观点。但也有观点指出,该种做法有违法官中立地位,有违辩论原则。本人认为,在受损害方能选择而不选择的情况下,为避免诉讼僵局,从全面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可以由法官进行选择,这也不存在脱离规范目的的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三十条赋予了请求权人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有学说主张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两相对比,应赞同司法解释的做法。这是因为“一审辩论终结前”这一时点已经基本代表着审判程序的完结,选择责任变更就意味着此时要将法庭调查、辩论程序推倒重来,这不仅是无效率的,且这种突然袭击式的选择也对被告方极度不公平。

2、物权法案例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你好!
1、存在竞合。乙负有妥善保管油画的合同义务,擅自卖了,构成违约。乙无油画所有权,擅自卖了,侵害了甲的财产权。
2、只能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工伤死亡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条例中规定:由于第三方造成侵害的,鼓励向第三方追究赔偿责任。但麻烦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政发(2003)52号文件规定只能“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二者是互为补差的,不能同时兼得。现在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争议很大,律师们多数支持双重赔偿。根据我的判断,在浙江省发的工伤事故肯定会按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办案。一般情况下,能双重赔偿的基本上是先得到了工伤赔偿,再追究第三方(责任方)的赔偿,而且工伤单位是非国有单位。这没有法律规定,但却是我的一个经验。建议你得到第三方赔偿后找个当地律师咨询吧,毕竟咨询费还不算多,如果在希望可以试一试,也算是为中国法律做一种探索,但不要报太大的希望,也不要投入很多的钱,我认为成功的机率很小。看两个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 案情 王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负责运输水泥预制板。一天,他装了一车预制板驶往工地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他只好将车靠右边停放好后,然后钻到车底下检修车辆。突然,“咣当”一声巨响,一辆疾驶而来的大货车追尾撞上了故障车,王某被车轮辗过,当场惨死。
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赔偿了王某父母13万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筑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建筑公司认为王某父母已从赵某处获得了全额赔偿,于是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请求。
王某父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构成工伤,并给予了其父母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5、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征从民法原理看,竞合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致使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本文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系指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须是同一不法行为。若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不是责任竞合。(2)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3) 同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4)必须同一给付内容。受侵害方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若获多次满足,对不法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二、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条件(一)竞合产生的原因 1、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侵权性的违约。侵权性违约行为,系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损,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保管人无权处分保管物而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则无权处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又构成违反保管义务的违约行为。 3、违约性的侵权。违约性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电视机有严重瑕疵;乙购买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爆炸,造成乙身体受伤。 4、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时,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医生重大过失造成病人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二)竞合产生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竞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行为人虽负有民事义务,但其未违反该项民事义务,则不产生民事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而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基于行为人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不法行为,既产生了违约责任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则行为人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不产生责任的竞合问题。 2、该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彼此重叠。如果行为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责任后果上彼此并存不悖,属于责任聚合的问题,则不会发生责任竞合及依法确定责任选择取舍的问题。 3、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须同时触犯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行为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的规范要求。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 三、国外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及法律处理 (一)国处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学说 1、法条竞合说,也称为法规竞合说。为德国及法国学者所倡。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它们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法条竞合说的优点在于确定法律适用的单一性,避免了双重请求权的存在。缺陷在于:(1)法律分类错误,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是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两者不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2)忽视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别。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无论在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都是不相同的。(3)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例如,因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情况下,适用违约责任,受害人只获得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对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 请求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该说认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上是诉讼请求权的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时,不同的责任规则体系均对其具有适用力;受害人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取得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既可以选择行使其中某一请求权,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还可以自由转让或处分其中某些请求权;但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归于消灭。该说的缺陷在于对数个独立的请求权间的共生关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释,在实践上又与民事诉讼法理论发生矛盾。 3、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所首倡。该说目前在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支配地位。该说认为,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该说主张单一请求权,吸收了法条竞合说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容,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在法律适用方面,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吸取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上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互相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以定取舍,从而克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可能造成的法律适用结果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缺陷。不足在于:既然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那么就谈不上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这一观点与“竞合”的概念相矛盾。其二受害人虽然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规范,而一旦该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障碍,或者在提起诉讼时被法院驳回,则债权人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这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二)国外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禁止竞合,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认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只能寻求合同补救的方法。因为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是法律无法消除的,禁止竞合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责任竞合现象。且这种做法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是不符合立法宗旨的。例如,对于医疗事故,依据法国法只能提起合同之诉。但如果受害人体内的伤害在五年以后才发现,则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请求赔偿。 第二、有限制的选择竞合制度,以英国为代表。根据英国法规定,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那么,他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解决责任竞合制度只是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此外,英国法还对上述选择权之诉原则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范围。英国法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是对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的先回答,如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露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时,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允许竞合制度,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受害人可以基于一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允许竞合制度虽然避免了禁止竞合和限制竞合的某些不足,但由于大多数采用此制度的国家规定,受害人能且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请求权。这种二选一的方法并不一定能有效的保护其权益。 四、我国责任竞合的现行法规定 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主要采用禁止竞合的作法,如对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按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按侵权责任处理。这种作法在当时有一定合理性,但其缺陷是明显的。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责任竞合问题予以明确承认,并允许当事人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和法律法规的协调运用,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受害人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从而使其损失得到最充分的补偿。但这一规定仍有待完善之处,即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种请求权,并不能使其全部损失得到补偿。 五、司法实践中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审理 虽然我国已从立法上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害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但就目前而言,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上,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还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和操作规程。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审理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应当着重注意: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责任竞合情形 结合笔者审判经验,责任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1、买卖合同。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质量不符合要求、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2、运输合同。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3、雇用合同。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4、租赁合同。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5、保管合同。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6、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7、承揽合同。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 (二)在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原告在起诉时,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对原告的权利有一定影响。理由:第一,哪一种请求权能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选择。第二,一方面,如受诉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参加诉讼活动比较经济、方便,诉讼成本也相对较少。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比较方便,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把握相对要大。另一方面,出于心理上的担忧,如,原告担心地方保护主义通常会选择自己信任的法院。因此,在受理时,虽然选择何种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法院对原告的选择应加以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对自己的选择如何能实现其最终目的,以及怎样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目的,避免当事人选择不适当而得不到应得的赔偿,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由于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在一定的阶段又是可变的,请求权的变更,会造成诉讼期限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管辖法院的变化等多种后果,直接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因此加强指导很必要。 2、责任竞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开庭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与普通民案件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不同,因为普通民案件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是诉的合并,对法院已经进行的案件实质性审理没有根本上的影响;而责任竞合案件开庭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可能因法院丧失管辖权而对已进行的审理无效。3、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在选择被告承担何种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有两次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机会,一次是在起诉时,一次是在开庭前。起诉时原告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庭前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约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反之,亦然。4、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应如何处理。原告变更请求权时,法院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这与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区别。(2)法院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与在普通审查起诉时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动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区别。 5、举证责任及范围随请求权变化而变更。就个案而言,原告在开庭前已经选择,举证责任和范围也已确定。但就整个纠纷而言,原告的选择的一项请求权被驳回后,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所以,原告的举证责任及其范围会因其对请求权的选择的变化而变化。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就必须证明有被损害的事实;有被告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的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可。可见,前者以证明有实际损失为前提,后者不一定有实际损失,而要以双方约定的内容为前提。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6、诉讼时效。因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侵权诉讼、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违约诉讼、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违约诉讼、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被损毁的违约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四年。(二)在实体上的问题 1、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责任竞合系当事人同一行为造成两种结果,形成两个待证事实,因此,哪一个事实是在审理中要认定的事实必须明确。根据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在请求权确定以后,证明对象就已经明确。此时,法院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支持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原告选择按违约责任处理的,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律规范;原告选择按侵权责任处理的,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及其他有关侵权法律规范。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侵权责任的原则不仅可以适用过错原则,还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另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不仅限于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相应赔偿,而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则仅限于对财产的赔偿。 3、下列情形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一,如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上应依照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倘若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例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较轻,如因保管物丢失的,不宜让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第四,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第五,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当事人请求权的选择与限制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纠纷中,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选择,并且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笔者认为,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在责任竞合中选择一个请求权。当事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不能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第一、当事人可以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选择的请求权被驳回后,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当事人只要有一项请求权得以实现,另一项请求权即归于消灭。第二、选择之诉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无偿合同通常为单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合同的义务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法律明确限制选择权的。如果法律已经对请求权作了限制,当事人则无选择权。第四、事先约定承担或免除某种责任的不得竞合。当事人通过合同事先特别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非系当事人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伤亡的,原则上应当从当事人的约定。第五、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不能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因为人身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对世范围的绝对权。 (2)权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责任竞合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断及当事人之间利益之衡量。如果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应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对造成不公平的有关规定排除适用。对此,王利明教授曾给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采取惩罚性赔偿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另一种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中的一种提起诉讼,但可以在某种责任作出赔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数额。笔者同意王利明教授的观点。

6、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你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释如下:所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2] 例如:甲委托乙修理一台电视机,乙却把电视机擅自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允许受损害方当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两种请求权,就会导致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7、法理学中的法律责任竞合 请举例说明

通俗抄的说,法条竞合就是一个行袭为触犯了两个法律规定。比如你冒充警察骗人家钱,那么你就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想象竞合就是一个行为侵犯了两个客体,你比如你一棍子下去非但把人给打死了还砸坏了旁边一个价值连城的文物,那你即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损坏财物罪。

8、在哪些情况下(案例中)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常发生在下列合同关系中:
(一)买卖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包装要求,造成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运输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在运输旅客、货物中,因承运人的过失,致旅客受伤、死亡或者致货物损毁、灭失的出现的责任竞合。
(三)租赁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因租赁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损害或者因承租人过失毁损租赁物的,均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受雇人在履行雇用义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雇用人损失的,也可以构成违约和侵权竞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财产非法使用,造成损毁、灭失的,同样可以出现责任竞合。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责任竞合现象。此类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违约中止供电、水、气、热力,致对方财产、人身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七)承揽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毁损、灭失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损害。
(八)赠与合同中的责任竞合现象。赠与合同虽然是无偿合同,但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赠予受赠人有瑕疵的赠与物,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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