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版权保护范围
1、歌曲版权包括哪些?
著作权包括16项,歌曲版权(也就是歌曲著作权)也与之相对应: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预防侵权方法/步骤:
音乐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版权的登记自愿的,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
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
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
2、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
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是什么呢?为您介绍。
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搭厅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链亩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
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分为纯艺术品和实用艺术品。
实用艺术品是指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实用艺术品既是物质产品,具有物质实用功能,又是具备审美功能的艺术品。我国以前不保护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在美术界,对实用艺术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认识不一。《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由各国自定,如果不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则至少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现在,实用艺术品在我国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如果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二)建筑作品(广义:包括建筑物本身,还包括建筑设计图,模型)
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势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只包括建筑物本身,设计图和模型单列出来受保护。
《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二是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一个建筑施工图属于建筑艺术作品的一部分,也理当受著作权保护。
建筑物本身(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性成分的建筑物)。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现在同美术作品一起受到保护。
5、摄影作品知唤隐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质上是一项技术,是记录事物影像的一种手段。在摄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创作人对光线强弱,画面中人与物或人与人的距离远近与位置选择,画面构成事物的取舍,感光时间的长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运用,完成作品的设计创作。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增的条款)
(以前叫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本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电影艺术的表现力是以往艺术形式所不能比拟的。电影作品不仅表现手段复杂,创作过程也十分繁琐。著作权法所称的电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阶段性成果,也不是指电影艺术中的构成要素。比如,电影文学剧本以文字表述为摄制电影提供设计蓝图,它既是电影作品的基础,又是一部可供阅读的文学作品;电影音乐也可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单独加以利用;电影作品中摄制的每一张胶片,又是一件摄影作品。而是指影片这一综合艺术。
7、图形作品,和模型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是指专门用于施工建设的设计图。
产品设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这里所说的产品既不同于手工业品,也不同于纯艺术工业产品,而是指以现代工业为基础所生产的工业产品。
地图是一种以实用为主要目的的绘画艺术作品。它运用符号和地图制图原则表示地面和社会的自然现象。是科学与艺术作品的结晶。经济生产、物质生活、交通通讯等都要求地图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须具备客观性和精密性,这是地图作为科学作品的表现。区别性、可读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画面和谐美观的追求,又使地图成为一种美术品。因为地图创作的客观性较强,在侵权认定时的原则是找相同的错误。(因为素材的客观性太强)
示意图是指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科学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对于工业设计的立体表现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业设计进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筑实体和物质产品的实体,原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现在模型和建筑物都纳入了保护范围。
8、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程序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即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的固定在某种有形的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计算机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客体。它带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权法还是用专利法来保护的争论。软件在未进入计算机运行前,具有表达"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号表现出的作品都一样。进入计算机运行时,计算机程序可以控制计算机硬件的动作,去实现一定的逻辑步骤,以获得预期结果,它的功能性是无疑是软件开发者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传统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外部形式,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技术内容和秘密的保护,这意味着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在版权保护之外。如: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因素的构想与开发往往是整个软件开发最重要,最复杂,投入最多,耗时最长的环节,也是真正体现软件这种智力成果之创造性的关键环节。
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优势:
只要是独立开发出来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创造性、新颖性和技术性;
不需要花费时间来等待享有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是自动产生的;
著作权法不要求公开技术细节。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弊端:
保护的水平较低;不保护软件的技术思想。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约某成员国国民所创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不易确定
它的创造者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经过世代相传,逐渐创作出来的,并且这种创作持续进行着。因此,权利主体不易确定。从法理上讲,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创作文学作品的群体来行使,由于权利不确定,往往由该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来行使,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行使;如修改权,财产权中的改编权的行使,文化主管部门代为行使这些权利是否合适。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是反映该民族地区的社会群体所特有的传统文化遗产,如果该地区跨两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约成员国,由谁来行使权利?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往外长于一般作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难确定创作日期,它是社会群体数代人相传并连续而缓慢地进行创作的成果,而且这些成果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它的保护期比较长。
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民间文学艺术源远流长;因此通过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对继承和保留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意义重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的进展,通过立法,应当重点回答以下几方的问题:
(1)规定受保护的民间文间文学艺作品的范围,以便于实际认定;
(2)确定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内容;
(3)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主体;
(4)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原则和具体办法,以便于操作。
以上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歌曲知识产权有效期
对于歌曲来说,歌曲的版权是有保护的期限的,歌全保权保护的期限之内,歌曲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超过相应的期限,那么就不能够戚册滚继续受到保护。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歌曲版权保护期限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对于歌曲来说,歌曲的版权是有保护的期限的,歌全保权保护的期限之内,歌曲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超过相应的期限,那么就不能够继续受到保护。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歌曲版权保护期限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歌曲版权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高余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二、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一)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姿埋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三、翻唱歌曲需要版权吗
原则上来讲都是有版权问题的。重新填词翻唱都要经过版权人的允许才行。不过有的版权人没有限定别人不能进行翻唱,如果别人是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翻唱,版权人一般是不会追究的。重新填词这个就肯定是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才行的。否则版权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的。
首先,要确定重新填词翻唱主要用来做什么,如果是用作商业用途(用来演出赚钱、或出片等,是需要征得原曲版权人同意的,要不然人家知道后,可能会起诉。(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联系版权人),曲版权人同意后,再让对方签一个授权合同,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都是属于可以谈的部分。
其次,如果是非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过版权人同意填词翻唱。
4、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电子地图是否有著作权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字、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改变的只是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作品的著作权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 知识产权 ,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 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 民事责任 。 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很广,但是著作权也十分容易遭到侵犯,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就需要著作权人通过一些方式,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而在发生侵权事件的时候,也可以 委托律师 去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5、歌曲的版权年限
法律分析:对于公民的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到其死后的五十年内。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限以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为准。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为自作品发表后五十年内。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创作完成后一直未发表超过五十年的,法律将不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6、歌曲著作权保护期限
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一、歌曲著作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