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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书与现代知识产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3-06-03 01:40:03

1、知识产权为何没有产生于中国

1.封建社会的“特权”与知识产权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识产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即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这种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上的一次飞跃。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原先的特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2.知识产权在财产权地位中的确立过程

从物权、财产权的演变及西方国家立法的进展看知识产权地位的确立以及对财产权制度和财产权理论的影响,分析物权、财产、财产权概念的演变,联系西方国家关于财产立法的演进,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及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我们知道,每个社会都有适合其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权利形态。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产生则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创设。在性质上,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对某种社会事实状态特别是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状态的确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对其进行支配的保护。在人类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条件下,人类只能在有限的权利客体面前以分裂的状态结成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部分人占有物质资料并将这种占有赋予合法占有的权利形态,同时以社会其他人的义务履行来完善这种占有。于是,权利形态集中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物权。

物权概念源于奴隶社会的罗马法,其产生比知识产权要早得多。在罗马法中可以看到财产的不同分类方式,如不动产与动产之分在《十二铜表法》中即有规定。然而,尽管如恩格斯所说“罗马法虽然是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完善法律,却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权利的关系”,但罗马法并未涉及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的规定。在这一时期,由于物质资源有限,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物的价值,及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要意义。那时的财产观念自然限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谈不上对知识产品价值的认识。由于物的占有对于实现物权具有关键意义,人们特别重视对物的占有。正如马克思在分析罗马社会和私有制时所指出的一样:“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之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英国工业革命后,不仅带来无形财富的思想,而且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观上为在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智力因素参与分配提供了可能。人们要求界定知识产品产权的愿望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作为现实经济生活反映的法律,总面临着大量的非物质的财产关系的挑战。财产的非物化便逐渐成为一股法学思潮。此时法学对产权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种对“物”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价值的权利。产权概念的这种演变,使有价值的权利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大量进入了财产权的范畴,如商誉、商标、著作权等。终于,在传统物权的参天大树旁,出现了一开始多被称为“无形产权”的知识产权的幼苗。时至今日,这颗幼苗已长成参天大树,正如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所言,“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肯定会在无形产权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财产中占头等重要的地位。”

其实,西方学者对财产法的研究进展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地位的确立状况。根据财产的形态,西方国家学者很早就将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无形产三类。以英国《财产法》教科书为例,财产被分为土地、货物、无形动产、货币、基金。而在无形动产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商誉、债权,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商业票据及股票和股份。知识产权被明确地列为财产的一种。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二、知识产权的发展阶段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二次飞跃。到了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也超出了国界,他们希望对国外的投资、产品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利润。这些国家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随着有形商品输出而进入国际市场后,在国外却得不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特点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已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因素在增强

前已指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因素在增强。当然,公权的渗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这种“公”、“私”融合,可使知识产权在当代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适时由公权介入进行调整;二是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于网络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就反映了这一点。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19世纪末诞生以来,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臻完备。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原则不断为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我国为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特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努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符合国际化协调的趋势。具体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则发展的:第一,注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接轨,逐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符合国际公约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准则;第二,以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独立保护为原则;第三,在遵守国际公约保护基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国内法。

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趋于完备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数量增多,参加国增多,保护水平提高,以及国际保护组织日益健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极力主张建立一个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被列为三个新增议项之一纳入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并且最终达成了Trips。Trips是一个代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协议。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Trips也随之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并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和国际公约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加入WTO以后,Trips也必将成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可以说,Trips的生效,使得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3.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在加强

当代一些国家或地区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密切的经济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建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如欧洲专利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等。以欧盟为例,随着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欧盟先后颁布了《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指令》、《关于出租权保护的指令》、《关于著作权保护期的指令》、《关于卫星的指令》等,旨在协调欧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

实际上,在我国当今“一国两制”的环境下,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存在着区际性质的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问题。这方面研究亟待加强,以促进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经济、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协调上存在矛盾与冲突

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是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形式”上的平等并未消除“实质”上的不平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对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修改,这势必会与发达国家存在矛盾与冲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北间知识产权外交谈判就是一例。由于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存在不平衡的发展格局,知识产权发展的不均衡性仍将存在。

从发达国家来说,最主要的是美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的磨擦较多。其实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结果。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科技强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挂钩。为了维持其经济、科技霸主地位,美国严格主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限制科技资源的国际利用,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控制,对竞争对手特别提出对等性要求,并且积极主张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世界贸易体制,以使其国际化。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美国1988年修订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通过,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贸易政策核心问题之一,为保护美国的知识产品创造了相当有利的条件。该法追加的人们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国评价其贸易伙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护了美国的知识产权,是否给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公平进入其市场而设置的一种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国的标准和要求保护其在他国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其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目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署可以调查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以确定“侵权”的重点国家,并展开与这些国家的双边谈判。如果达不到美国提出的要求,美国将采取报复措施。我国曾在1992年被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为由,列入报复名单。后来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达成了中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避免了一场贸易大战。

2、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吗

是的,知识产权是舶来品。
我国的现代知识烂知产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之中建立的,在入世前后达到一个高峰,在这二三十年的时饥漏消间里,知识产权作为一大新搜饥晋的经济角色,逐渐被人们熟悉所知晓。在这个过程中,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深入中国的附属品,并非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自发建立起来的,当属舶来品。
尽管学界对于这一说法尚存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外开放,的确是知识产权从概念到保护、转化等多个维度在中国得到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在加入WTO之前,为符合TRIPS协定的规定,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在1992年9月和2000年8月,我国分别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商标法也分别于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订;2001年10月,著作权法得到修改,此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此期间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和国际接轨,而这些无一不与入世有着直接关系。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与司法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1980年1月14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直到1998年,它才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而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也是1996年的事情。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了司法和行政部门“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8亿中国人当中,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几乎等于零。”“相比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史,我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的确是是非常短的。

3、知识产权的由来???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3)伪书与现代知识产权的关系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权益

1、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4、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关系

法律分析: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著作权的概念,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口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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