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环侵权
1、网曝《五环之歌》是对《牡丹之歌》的侵权,是怎么回事?
确实挺相似,可能是改编呢,不过这样的事件,也给以后想改编的人提了醒。
2、《五环之歌》侵权一案终于判了,为什么却没有人关心结果?
最近我们耳熟能详的《五环之歌》陷入纷争,因涉嫌抄袭《牡丹之歌》被告上法庭。电影推广曲《五环之歌》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煎饼侠》上映后广为流传,而岳云鹏也因这首歌红遍大江南北。
而《牡丹之歌》则是一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典老歌。近日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中的词作品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这件事情终于告一段落,但网友的关注角度永远都很清奇。他们发现岳云鹏的本名原来叫岳龙刚!这本名很霸气啊!和我们认识的岳云鹏有点差距,粉丝们已经开始考虑是叫他龙龙还是刚刚了......但其实还是小岳岳这名字叫得最亲切!
更有网友调侃称"小岳岳,你一下子从云字科降到了龙字科",因为德云社弟子皆按"云鹤九霄,龙腾四海"排字论辈,而岳云鹏属"云"字科。随后岳云鹏本人也大方回应了,也是很可爱了。据悉,歌曲《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是一首结合作品。
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授权给乔方,而乔方则私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了众得公司。《五环之歌》大火后,众得公司认为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于商演。
同时因为这首《五环之歌》曾被用作电影《煎饼侠》的主题曲,因此投资拍摄电影的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四方构成侵权。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未经授权奖牌上使用奥运五环侵权吗?
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
奥运五环标志是奥运标志权利的一种,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还包括七类标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上述标志。
颜色更改后属于近似商标,黑白稿则完全相同。
你不但使用了奥运五环的标志,而且使用了专有名称“奥林匹克”,毫无疑问是双重侵权。
4、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不构成侵权,如此明显的抄袭为何胜诉?
《五环之歌》火了,却也给小岳岳惹上了官司和纠纷。《五环之歌》给无数普通大众带来了轻松和快乐,但是因版权问题,歌连同电影《煎饼侠》被告上了法庭。《五环之歌》被起诉,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版权意识淡薄是很多人意识不到的,我们应当保护版权,可我们也应保障大众的娱乐,这是法律应该平衡的问题。
不过最终的结果,《五环之歌》胜诉。这对大众来说,是有益的。如果给老百姓们,带来这么多快乐的五环之歌,最后因为版权问题被禁掉。那就抽掉了很多普通人,在沉重生活负担和工作压力下的一点点快乐,对社会来说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如果《五环之歌》创造了商业价值,可以给原作者一定的利润分成,有钱一起赚。如果能互相体谅,通过沟通取得共识,达到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整体的共赢为最好。
从庭审过程看,《五环之歌》并未对《牡丹之歌》造成权益侵害。我们发现“众得公司”仅有词作品部分的著作权,而没有曲的著作权,所以可以用曲。再说到对词的改编,与《五环之歌》词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没有任何实质相似之处,属于独立的作品,而且这词具有独创性。两首歌的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完全不同。且改编后的词并没有对《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贬损或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辩词中说到,《五环之歌》在歌词的改编,没有使用或借鉴原作者创作的歌词中有独创性的编创。并且《五环之歌》的歌词还新引进了说唱的创作,所以可以说是《五环之歌》的歌词是新的,独立的创作,脱离了原歌词的创作。综上所述,《五环之歌》的编词不管是立意还是内容,都与《牡丹之歌》无相似之处,这是一份全新的作品,而且对原曲没有贬损伤害,因此在改编歌词上不构成侵权。而使用的编曲,并没有版权,也不构成侵权。所以《五环之歌》没有侵权!
5、《新五环之歌》为何被原唱指责侵权?
6月20日,新五环之歌侵权登上热搜引起很多人热议,新五环之歌侵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岳云鹏之前为美团做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被原唱指责侵权,被诉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所以,新五环之歌侵权是真的。
据北京海淀法院消息,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6、新五环之歌侵权是什么情况?跟岳云鹏有关系吗?
其实商用歌曲必须取得完整的版权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这其中就包括演唱者的授权,也就是原歌曲蒋大为老师的授权,曲作者的授权,和词作者的授权,得到三人的授权,这首歌才可以真正的用于商业用途,北京众得公司能够起诉侵权,显然可能已经和授权三人达成了某种协议或合同。岳云鹏一方表示:《五环之歌》并未侵权,《新五环之歌》是美团改编的歌曲。
而岳云鹏曾取得过蒋大为老师的肯定,也就是说要是蒋大为老师拥有整首歌曲的完全版权,那么小岳岳岳云鹏就没有侵权,对此,很多网友的看法不一基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小岳岳侵权,一方认为没有侵权,而最终小岳岳有没有侵权,还是得看蒋大为老师是否拥有《牡丹之歌》的版权。
如果大家对版权这块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去竹蜻蜓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去咨询一下,提前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为好。
7、《五环之歌》侵权案,为什么岳云鹏本名火了?
德云社的岳云鹏昔时凭借一首《五环之歌》火遍了大江南北,魔性而又洗脑的旋律让人听完一遍往后就在脑子里挥之不去,简直是像病毒同样的传布开来。但是昔时就有人疑问,这首歌是根据闻名的歌曲《牡丹之歌》改编的,岳云鹏不大可能事前获得授权再改编,以前在小戏院唱是小打小闹,但是现在岳云鹏火遍天下了,这首歌是否有侵权的嫌疑呢?就在昨年的四月份,有一家公司就把岳云鹏告上了法庭。
这件事以前了一年了,许多人乃至都忘了这件事了,但是10月14号,天津市法院的终审宣判终于下来了,法院经过审理往后觉得,这首歌的版权属于多方配合享有,单纯方面不行独自利用著作权。简单点说,必须得是这首歌的曲作者乔羽等人一起上诉才有这个权利,并且法院觉得,《五环之歌》从歌词上组成了一个新的作品,没有模仿原作任何元素,是以判定不属于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这件工作总算是有个后果了,但是新闻上的岳龙刚这个名字却让大家一首先都糊涂了,不晓得这个岳龙刚是谁。后来大家才恍然大悟,本来岳云鹏的本命是叫岳龙刚,只是从来都没人提起过,以是大家都不晓得,岳云鹏身份证上的名字叫岳龙刚。岳云鹏叫岳龙刚这件事又上了热搜,真是让人叹息现在岳云鹏的影响力有多大,说上热搜就上热搜,一点都不客套,这才叫人民笑星的出名度,估计郭德纲都得甘拜下风。
任意一个名字都能上热搜,岳云鹏今年曾经上了多数个热搜了,可以说德云社乱稳定,只有岳云鹏才说了算。大智若愚是对岳云鹏的最好的评估了,看似憨厚的岳云鹏,与世无争,乃至在德云社的封箱演出上都故意往后站。但是没想到现在开展得最好的,却凑巧是被全部人觉得是傻子的岳云鹏,这才叫命里偶然夺不走,命中没有莫强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