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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读app侵权

发布时间: 2023-06-02 08:11:33

1、市场如何判断app是否盗版侵权

您好: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侵权盗版正在从PC端向APP迁移,APP盗版纠纷并不少见。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由于APP种类多样,法律性质难认定,侵权情形复杂,导致权利人维权取证困难。本文梳理目前常见的APP种类及侵权情况,具体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给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思路。
移动互联网正在悄然改变众多用户的习惯,如使用浏览器登录网站浏览信息转变为通过客户端APP(即Application,应用软件)获取各类学习、娱乐、工作和生活信息,便是其中的一种显著变化。而伴随APP的兴起,侵权盗版重灾区也由各类网站转向了纷繁复杂的APP。
法律性质:
是链接还是内容?
从法律性质来判断,目前市场上的APP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链接,用户下载完APP,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取得APP所链内容,比如一些新闻客户端APP、在线游戏APP等。另一类是内容,用户只要下载完APP,就能离线获得APP中的内容,比如一些电子书APP。当然,为了尽可能多地满足用户需求,越来越多的APP同时兼具链接和内容两种性质。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争议双方和法官根据具体的争议事实来判断APP的法律性质。
由于APP既可以体现为作品的载体,也可以体现为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形态,其样态的灵活多样性决定了APP可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以作品为例,可容纳文字、图片、音乐、游戏、影视等主要的作品类型。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据不完全统计,视频类APP被诉侵权案件占到全部涉APP案件的60%以上,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部分。紧随其后的是图片、音乐和游戏类APP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中,视频APP往往能实现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大量视频APP兼具链接和内容的双重角色。文字、图片、音乐类APP多以内容形式呈现,而游戏类APP多为链接,大多需要在联网状态下才能运行。
侵权情节:
情形复杂取证困难
APP的外衣基本是“同款”,不论包含多大、多复杂的侵权作品,在APP未安装运行的情况下,其外在显著性不强,被权利人发现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较之一般的网页或网站链接,APP链接的侵权情节复杂性在于,其衍生出众多行业的聚合模式,即聚合类APP。这些APP将同类网站、同类网络资源进行整合,一并向用户提供,所聚合内容通常以“大而全”“精而准”为目标,并以此为宣传亮点,鱼龙混杂着各种侵权或不侵权的作品内容。这必然加大了权利人维权取证以及法院查明具体侵权行为的难度。
集成内容的APP,比如将一本小说制作成一个电子书APP,将一段有声读物集合成一个音频APP,将几个卡通形象创作成一款单机版小游戏APP,或将大量图片汇集成一个桌面APP等等,无疑代替了权利人向用户提供作品,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侵权风险极大。当权利人准备维权时,总会遇到找不到侵权人的困惑。这些APP开发者有可能是相关领域的个人爱好者,也可能是某些企业出于吸引用户而开发的,甚至是为了辅助推广其主营业务而偷偷开发,再放置于应用市场中供用户下载使用。
很多APP不标明身份,或者仅提供开发者简称。当权利人发现该APP侵权时,往往无法直接从APP公示的信息中准确找到开发制作主体,并及时维权。由于相当数量的APP生命周期有限,开发者持续经营维护特定APP的热情也受市场影响,当一些权利人通过APP应用平台等第三方主体艰难地找到实际开发者后,往往会发现这些开发者或者消极应诉,或者已经人去楼空,不再正常经营。
法律责任:
性质不同侵权担责有异
本质上,APP和网站一样,只是一种经营载体。链接形式的APP通常为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经营内容的入口或通道,在法律责任方面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被链内容构成侵权,APP经营者设链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且没有及时断开被链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聚合类APP中,即便是主要实现垂直搜索功能的 APP,一般也会反映出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被搜索网站或内容的选择、编排、整理等主观想法。如果被链网站或内容中存在显而易见的侵权内容,APP经营者就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内容形式的APP,如果被发现存在侵权内容,APP开发者或经营者对侵权难辞其咎,自不必多言。比较复杂的是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网络游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提供给用户的客户端APP,二是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提供的后台服务器端软件及数据。虽然有不少网络游戏APP只是游戏的链接入口,但也有大量客户端APP既是用户联网玩游戏的登录入口,也是用户不联网状态下脱机玩游戏的载体。需要指出的是,虽然APP在其中也充当链接角色,但APP与被链内容均属于同一网络游戏软件,也处于相同游戏开发者或运营商控制下,可视为一个整体。所以,只要网络游戏出现侵权内容,不论是发生在客户端APP中,还是发生在该APP联网登录的服务器软件中,都可认定网络游戏开发者、运营商构成侵权。
对于多终端APP,侵权责任的认定更加复杂。如某视频网站除了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热播剧《花千骨》的在线点播外,还通过iOS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安卓手机客户端APP、Pad客户端APP提供该剧。权利人如果发现该网站侵权,该主张一次侵权,还是多次侵权呢?这曾给法官带来困扰。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了解视频网站就不同APP、不同播放端口的技术实现方式。视频网站后台服务器中存储有各类视频节目,其开发不同的端口形式,如PC端网页、移动端各类APP,在用户访问点播的时候调用后台服务器中的视频节目资源,从而满足不同端口的用户请求。现有技术下,视频网站对不同端口实现调用的资源可分别控制,意味着通过iPhone能在线看《花千骨》,通过安卓手机可能无法在线看;通过iPad能下载《花千骨》,通过安卓Pad可能无法下载。
视频网站之所以如此设置,除了有权利人授权范围限制外,细分市场的商业利益是其最大的考虑因素。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企业已经能相当准确地划分用户群体,针对性地投放产品和服务,实现利益最大化。看似仅是客户端APP的差别,实际代表了用户群体的关注重点、消费能力,以及衍生产品及服务市场等差别。因此,权利人以不同客户端APP侵权而主张被告多次侵权,当前的司法实践基本是认同的。当然,同一时间段内,多个客户端APP的侵权行为,即使被认定构成多次侵权,也不代表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的重复侵权。前者是侵权范围的考量因素,在判赔数额方面应酌情从重考虑;后者主要是主观过错情节,但应加重判赔数额。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审判并不鼓励权利人有意拆分客户端APP分别诉讼,给被告增加诉累,而是建议权利人对同一时间段发现的不同APP侵权行为同时提起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工信部下架12款侵权app,app哪些行为属于侵权?

工信部作为我国的信息安全保护的一个中心,在网络软件保护以及网络。健康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又下架了12款APP,并且称这12款APP有一定的侵权行为。

12款APP被下架

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想要下载商店一般就去应用商店下载就行,但是有一些APP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出现在手机的应用商店里面,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就得去浏览器下载,但是有的时候我们安装这些APP一般会弹出一些违反规定或者是违规操作来禁止我们安装。这一操作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在我们的应用商店中也会出现一些会泄露我们个人隐私或者是侵权的APP。而我们的工信部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还记得当年的广电总局吗?工信部就和广电总局的作用差不多,只不过是两者负责的范围不一样而已。

而这一次工信部又下架了12款侵权的APP,这12款APP我会在下图里面展示出来,在这里不多做一一介绍了,但是我们会发现这12款APP都有很多的共同点,第一个共同点,这12款APP大多都是和社交直播有关的,要么就是和购物有关的,其次就是这些APP并不是十分的出名,甚至大部分我听都没有听说过,所以这些APP之中我们会发现他所违规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泄露了个人隐私。

十二款被下架的app

而工信部可以封杀一个APP的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到底什么原因这些APP会侵权。

侵害了著作权

我们会发现很多相似的物品,在生活中比如有雪碧或者雷碧,这就属于侵害了权益,而APP也如此,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相似的APP,无论是图标亦或者是名字。这些有时候都会构成侵权,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侵权方式,所以会导致那款APP下架。


第2种侵权方式就是APP的代码,使用了别人的代码而不是自己的,每一款APP都是用代码组成的,而这些代码都是有软著专利的,如果你侵犯了别人的软著专利,那么也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所以也会被下架。

泄露了个人隐私

现在几乎每一款APP都会要求我们实名认证或者是绑定银行卡等等一系列的操作,放在一些十分正常的软件上,这些操作真的很正常,但是如果放在我们那些不熟悉的软件上,或者是一些交友聊天软件之上,我们真的有时候会感觉到很不舒服,因为有很多的软件会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曾经就传出过多起这样的事件,甚至包括我们最熟悉的拼多多,曾经也被告过泄露个人隐私。这种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发现,这款软件是立刻被会被下架的。

所以我们在开发软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否侵权,同时在使用每一款软件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

3、工信部通报38款违规App,刷宝等在列,具体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10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消息,近期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违规推送弹窗信息、APP过度索取权限等问题进行重点抽测, 发现38款APP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快看、智慧树 、丁香医生,美柚等热门应用赫然在列。工信部表示,此次存在问题的38款APP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处置。 这些APP具体存在哪些侵权行为,今天我们跟着工信部来看一看。

根据工信部官网发布的消息,快看、爆米花视频、米赚头条、花花填色等多款APP侵权行为是违规推送弹窗信息 ,属于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中的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 ;优优直播、加速清理管家、智慧树、红板报、映客直播、丁香医生等APP侵权行为为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超出业务实际需求,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铃声多多侵权问题为欺骗误导强迫用户,违背用户个人意愿,瞒骗用户;此外,全本免费小说阅读器、美柚、宝宝树孕育、飞观、惠头条存在多个侵权问题,其中包括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违规推送弹窗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和APP强制、过度索取权限等多个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个人权益。


互联网时代人们已经离不开手机生活,APP应该是为了便利人们生活而存在的,有些不法商家利用APP来盗取用户信息,贩卖使用者的私人信息,更有甚者利用APP用户的身份信息来进行违法交易或者贷款,这样的不法商家应该被严惩!

4、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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