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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学院单晓光教授

发布时间: 2023-06-01 20:51:39

1、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华为事件的赢家是谁?
就这个事件而言,真正的赢家其实既不是华为也不是沪科,无论他们谁最后取得了官司的胜利。或许你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局面呢?其实很简单,华为作为国内国际的一个知名公司,面临这样一个诉讼,本身就是对其企业形象的一个损害,更何况还有思科诉华为的事件在先,这对华为而言,即使赢得官司,负面的影响是深远的。而对沪科而言,由于部分当事人已被羁押,问题肯定是可以最终水落石出的。但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研制出华为倾数千人之力的高端科技,多少听来有点天方夜谭。稍微有点理性的人应该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奇迹是不可能这样诞生的。
而由于沪科是被UT思达康收购的,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原来幕后的大鳄在这里。单凭沪科的实力又怎么是华为的对手,因此才有撑腰的出现。收购后带来的利益是必然的,而且也确实在有关项目中取得了胜利,这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的攫取。借鸡下蛋,这种做法多么巧妙又富有创造力?但遗憾的是这无疑于嗟来之食,对自己,对他人难道不是一种伤害?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越来越重视,这样的行为也必将被同行所不耻。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很容易地就发现UT思达康的谋划。收购沪科在光网络设备上可以用最短的时间获得部分市场份额,并且利用这次事件还可以打击华为。至于知识产权纠纷,即使败诉,也是沪科所为,UT完全可以一推干净。显然,无论如何说,UT都是一个最大的赢家。从目前来看,这场官司是华为和沪科的官司,应该说和UT是没有关系的,按照正常情况,UT是没有必要搅到这场是非里面来的,在一些情况不明的情况下,UT应该静观其变。但UT并没有沉默,而是出来为这三个人说话,很容易让人想到有某种商业利益在里面。
UT是一家发展非常快的企业,发展快主要靠PAS产品,由于PAS产品目前在中国已经开始走下坡,UT迫切需要新的产品来支撑公司的发展,而光网络产品就是其中一项,光网络产品在中国一年的销售约120亿人民币,UT有了这类产品,就可以实施产品的多元化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因此UT需要获得光网络技术。收购沪科是UT的一项策略,可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按照常规,UT本来应该向沪科索赔的,但UT并没有这样做,因此,也就不能不让人揣度和思谋其中是不是有什么门道了。
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数字信息的流通非常方便,成本很低,有时甚至不需要成本。如果没有任何的保护措施,信息商品一旦被开发出来,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可以瞬间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信息商品的产权比物质商品的产权更加难以确定和保护。尤其在近几年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时候,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更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也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近几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始终保持了高速度发展的态势,充分体现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完成了创业阶段主要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和市场推进机制。随着全球性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的空前激烈,国家高新区将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逐步转移到科技创新求发展的路子上,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辐射作用。而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后盾,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做保护,创新发展谈何容易?
在国家科教兴国和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通过兴办科技工业园区,使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成就。以联想、华为、中兴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迅速崛起。但是我们对取得的成绩应当有十分清醒的认识,和世界上的发展国家相比,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总体上仍然还处在弱势地位,要通过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营造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其中包括建立一个完善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这还远远不够,还应该不断地加强,尤其是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经时,一定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竞争是创新的一种首要驱动力,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鼓励竞争。中国IT产业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创新,必须保证创新企业的市场利益,同时也要给技术跟进者留下合法地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余地,从而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使企业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利用知识产权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那么企业的创新将很难落到实处,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问题更会接踵而来,华为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事态的发展以及最终的调查必然会水落石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件。
卡拉OK用MTV版权收费
2006年1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根据该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该标准的出台,揭开了卡拉OK版权收费的序幕,意味着卡拉OK不再有“免费午餐”。
、五教授公益请求宣告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权无效
2005年底、2006年初,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19951924133)分别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06年3月31日至4月1日,公安部、国家保知办在上海联合举办“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300余名国内外代表参加了论坛,一致通过了《2006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更加适宜的合作策略和计划,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球化问题。
中国政府对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统一部署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 〔2006〕22号),全面规定了近两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等。根据纲要的统一部署,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呈现新的局面。
2006年2月,国家保知办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11个部门以及高法院、高检院发布《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明确我国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任务。该计划涉及立法、执法、机制建设、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企业自律、为权利人提供服务和专题研究等9个方面内容,共160项措施。截至2006年底,这些计划全部得到执行,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好评。

2、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学校领导

单位 院长/主任 书记 副院长/副主任 副书记 复旦大学分校
政治系、政法系 王文升(1978-1982) 崔玉华(1978-1982) 徐逸仁(1978-1982) 复旦大学分校
法律系 徐逸仁(1982-1985) 陈有生(1982-1984,代) 陈汉生(1982-1985) 石峰(1982-1985) 邹瑞安(1984-1985,代) 邱国梁(1982-1985) 上海大学文学院
法律系 徐逸仁(1985-1986) 邹瑞安(1985-1986,代) 陈汉生(1985-1990) 石峰(1985-1986) 庄金锋(1987-1990) 虎世和(1987-1990) 陈大钢(1985-1986) 郑仲炎(1986-1990) 徐逸仁(1990-1993) 陈汉生(1990-1993) 邱国梁(1987-1990) 葛建华(1990-1993) 倪才龙(1990-1993) 翟建(1990-1993) 郑仲炎(1990-1993) 上海大学文学院
涉外经济法系 陈汉生(1993-1997) 石峰(1993-1998) 倪才龙(1993-1996) 李秀蓉(1993-1997) 陈剑平(1997-1998) 郑仲炎(1993-1994) 包远寒(1997-1998) 徐静琳(1993-1998) 陆建承(1996-1998) 包远寒(1996-1998) 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方明伦(1994-2002) 程璞(1994-2002) 许瀛涛(1994-2002) 石峰(1998-2005) 陶鑫良(1994-2002,常务副院长) 张力央(2002-2005) 程璞(1994-2002) 周雅薇(1998-2002) 陶鑫良(2002-2005) 陈剑平(1998-2003) 王沁(2002-2005) 单晓光(2000-2003) 姚锷(2003-2005) 上海大学
法学院 王卫国(2005-2006) 张力央(2005-2008) 禄正平(2005-2006,执行副院长) 王沁(2005-2011) 赵万一(2006-2008) 胡建国(2008-2014) 陶鑫良(2005-2009) 刘劲松(2006-2008) 沈四宝(2008-至今) 吴仲钢(2014-至今) 姚锷(2005-2011) 傅新华(2011-至今) 李清伟(2011-2014,执行院长) 张秀全(2008-2014) 刘俊敏(2011-至今) 李凤章(2014-至今,主持工作) 许春明(2014-至今) (以上信息来自上大法学院 )

3、国内最好的知识产权学院是哪个?在北京吗?

在中国文无第一,因此很难评定“最好”的知识产权学院或大学,只有“最适合你”的知识产权学院或大学,希望你阅读完下面的信息,心中会有自己的答案。

中国高校中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有以下几所大学(师资中不含兼职教师):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www.iplaw.pku.e.cn/) ,为国内建立最早的知识产权学院,成立于1993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有郑胜利、张平、韦之、曲三强等。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www.ipschool.net/),成立于2003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有高富平、何敏、黄武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www.shuip.com.cn/),成立于1994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有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web.tongji.e.cn/~ipi/),成立于2003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有单晓光。

冀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ips.jnu.e.cn/),成立于2004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未知)。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http://www2.scut.e.cn/iplaw/),成立于2004年,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未知)。似乎上海和广州的知名高校都成立知识产权学院了,在这方面北京高校落乎其后。

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网址:未知),成立于2005年11月,知名知识产权学者(未知)。

另外,由于体制和管理机制等原因,还有很多高校尽管知识产权方面实力很强,但是都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学院,我想应该不能将它们忽略。

中国政法大学,在下的母校。毗邻国家知识产权局,占据地利优势,知名知识产权知名学者有张楚、来小鹏,冯晓青,刘银良,张今、费安玲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网址为http://www.newiplaw.com/。

人民大学,有刘春田老爷子一人坐镇遍足以,家有一老,家有一宝啊!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成立于1994年,知名知识产权学家有郑成思(已故)、李顺德、张玉瑞、唐广良、李明德等,重量级任务很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知名学者有吴汉东。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特殊性,身处北京的高校在知识产权研究方面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更多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等)知识和资讯
请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newiplaw.com/)。

本人的知识产权和法律博客:http://blog.sina.com.cn/chengxuhui

4、单晓光的论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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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例?

《酸酸甜甜就是我》遭侵权
《酸酸甜甜就是我》是超级女声张含韵的代表歌曲,日前,这首歌曲被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华语金典全集收录,引发了一场诉讼。张含韵的经纪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诉称,超级女声张含韵是其旗下签约艺人,原告提供版权出版了超级女声首张大碟《我很张含韵》,其中包括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因此原告对该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7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精彩无限公司销售了由第二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复制、第三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彩封标为“最新流行全主打”mp3光盘。该光盘中包含了歌曲《酸酸甜甜就是我》,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未取得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与超级女声张含韵签订的《经纪人和约》,该合同约定了凡是张含韵演唱的歌曲均由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由于合同签订时,张含韵未满18岁,该合同上另有其母亲的签字。

鉴于此,三被告对原告的权利不持异议。同时被告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对销售涉案侵权光盘一事完全承认,但提出该光盘被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且在2007年9月20日后就已经完全停止了销售。另两位被告亦对出版发行复制侵权光盘一事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此外,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则认为该光盘是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委托其复制的,根据委托书的约定侵权责任应由吉林方承担。

鉴于第一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已经停止了销售,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主张另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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