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
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具体而言外观专利保护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 作 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外观专利重叠的部分是主要是艺术创造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图案及构思。
二、权利内容不同
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相对较为简单,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其中的著作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著作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三、获权前提不同权
外观专利:专利法要求“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该具有明显区别”,简而言之,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但需特别说明的是,实际上我国的外观专利目前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通常都会予以授权。
著 作 权: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取证途径不同
外观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又称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后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办理手续后授权并发出《外观专利证书》。
著 作 权:著作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或审查。但获得著作权和取得著作权证书是不同的概念,如需取得著作权证书以起到确权目的,需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五.保护区域不同
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中国外观专利仅在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受到保护,如需在国外受到保护,需向对应国家提出申请。相对应的,国外专利在国内也不受直接保护。
著 作 权:著作权通常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办理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我国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因此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六、保护期限不同
外观专利:国内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 作 权: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
七、维持费用不同
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 作 权:版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八、维权依据不同
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前文提及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这些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发生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通常需要首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在有正面评价报告的前提下,外观专利维权力度较大。
著 作 权: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立完成的,是否独立完成有时无从分辨,相对专利容易规避。
2、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唤枣拿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和搭审理。
以上就是最高法关于知识产权管辖做出的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具体的管辖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岩陪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第三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第四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五条 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第六条 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第八条 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第九条 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第十条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第十一条 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第十二条 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4、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理论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是否理解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原理,掌握专业工作方法和专业技术,了解专业相关法律、规范(规定),以及是否具有运用上述知识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实务工作,科学、合理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1.知识产权基础。掌握知识产权概念与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知识产权的主要论述和国家知识产权主要政策,区别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属性,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掌握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熟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熟悉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的归责原则和承担方式,熟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的立法规范、措施以及责任与承担方式,了解知识产权鉴定的技术事实认定作用,了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各种犯罪行为,掌握知识产宏吵权管理的概念与分类,熟悉主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内容及异同,掌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流程与方法,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与认证机制,理解知识产权运用的内涵与外延,掌握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的方式与程序,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发展现状,熟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体制机制以及相关标准,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产品、信息、人才等资源,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则和主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掌握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专利申请、授权与确权。辨析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以及撰写要求,掌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以及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原则,辨析发明、实用新型授权条件,掌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辨析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原则、法定理由的适用,熟悉无效请求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和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则,掌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初步审查和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要求。
3.专利保护。掌握专利保护范围及其确定原则,辨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异同,掌握专利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判定原则,掌握惩罚性赔偿制度,了解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了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掌握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熟悉专利合同纠纷的类型,掌握专利行政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分析专利行政裁决、诉讼、仲裁、调解的异同,了解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掌握海外专利纠纷类型,熟悉海外专利纠纷解决策略。
4.专利运用。掌握专利运用含义和类型,理解专利检索的含义,掌握专利检索式构建的技能,熟悉专利检索的步骤与常用策略,掌握主要专利分析方法和技能,掌握专利风险预警的分析方法,熟悉专利许可的含义、类型和法律效力,辨析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运用专利蔽前侍许可贸易相关技能,掌握专利转让的含义、条件、程序和操作要点,了解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掌握专利质押的含义、模式、流程、常见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熟悉专利保险含义、常见模式、产品种类以及注意事项,了解专利运营基金、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含义和作用,掌握知识产权联盟的含义和作用,掌握专利布局的含义和流程,掌握专利导航含义、类型和流程等。
5.商标申请、审查与注册。掌握商标定义和特征,熟悉商标类型,了解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特点,了解商标注册和管理机关、行政裁决机构及执法机关,了解现行商标法修正历程,理解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查,掌握商标异议案的受理、实质审查,熟悉商标异议申请裁决结果和救济途径,掌握商标注册审查的结果,掌握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审理、法律程序与后果,掌握无效宣告程序,了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概念及马德里体系概况,了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了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审查,了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的程序,掌握商标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理。
6.商标使用。掌握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等法律规定,掌握注册商标的质押和注销,掌握商标使用的内涵、方式,掌握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理解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了解商标的印制,了解商标与品牌的联系与区别,了解商标品牌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了解商标品牌定位、识别和传播策略。
7.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掌握注悔燃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意义,了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辨析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关系,掌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判定因素、判断标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类型,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了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普通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异同,了解商标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其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掌握驰名商标的定义、判定标准和保护程序,辨析驰名商标的保护与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异同,了解商标代理制度的法律沿革、监管措施、法律规定以及违法代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企业海外商标风险防范及应急机制。
8.著作权。熟悉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掌握作品的概念、要件、种类,理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类型以及保护的特殊规定,掌握著作权客体的排除对象,掌握著作权的登记类型和效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理解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掌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以及设立条件,熟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及其运行方式和法律责任,比较著作权的人身权、财产权、邻接权的区别,熟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掌握著作权转让与许可的关系,理解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概念、特点和主要内容,分析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与普通许可异同,分析意定许可、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异同,熟悉著作权质押、资本市场与证券化,掌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理解技术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掌握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状况以及基本原则。
9.地理标志。理解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主体,熟悉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程序要求,掌握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性要求,熟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掌握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类型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主要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制度,熟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概况、意义、基本内容和互认互保模式,熟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地理标志基本内容。
10.商业秘密。掌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熟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制定,辨析保护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掌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表现形式,熟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及后果,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事由。
1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遗传资源等。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主要内容及概念,熟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条件,掌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程序,熟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责任,掌握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熟悉植物新品种权取得、无效与侵权责任,理解育种创新成果的保护与应用,掌握遗传资源的概念、特征与价值,熟悉我国与国际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掌握我国及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情况,熟悉我国与国际上对民间文艺保护制度与利用现状,掌握侵害商号的概念、行为表现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专利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专利,专利申请,申请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其次,应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6、知识产权包括哪些部分?
我们知道,现在人都比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也出太相关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包括哪些部分?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但也是比较重要,接下来由去为您去整理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部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一、知识产权包括哪些部分?
1、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2、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3、商镇茄搜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4、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
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御历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著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三、知识产权权益有哪些?
1、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纳陵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2、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以上就是由为您整理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部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三个方面。这方面的知识不难理解但也是比较重要。
7、知识产权登记是行政确权还是行政授权
应该是行政授权。
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的范畴。
行政授权乃是授权的一种形式,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8、专利授权是不是就是授权专利,两者有区别吗?
获得授权通知书的专利,虽然还差一张白字黑字盖着红章的烫金专利证书,但专利权的获取算得上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此时的发明创新是受到保护的,他人未经授权许可,千万不要任性实施使用。
当授权专利获得证书,成为真正的专利后,权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这里的专利权的全类内容就包含了专利许可实施权,也就是将专利授权许可给非权利人实施,期间可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这就回到专利授权的含义。
当授权专利获得证书,成为真正的专利后,权利人享有完整的专利权,这里的专利权的全类内容就包含了专利许可实施权,也就是将专利授权许可给非权利人实施,期间可收取一定的专利使用费。这就回到专利授权的含义。
专利授权是专利交易许可的一种,减轻了权利人维持专利权的成本,当专利商品化后还可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当然专利授权也有一些缺点,就是权利人对专利独占性的缺失必然引发该市场竞争的激烈性。
纵观当今知识产权整体发展,专利独占享有和专利授权他人使用是会长期并存的,这就像合作与竞争关系,要保有自己特色优势,也要将一部分优势推出去互换寻求共同进步,如此大家才能共赢,彼此生存的市场环境才能在良性竞争中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