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债权侵权责任法
1、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条 【宪法规定的人格权】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 【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侵害债权的责任】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毁损债务人财产、伤害债务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债权故意,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追究侵权责任。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胎儿父母主张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六条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关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且对该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权责任,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
依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被告人作为民事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性】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当优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就剩余财产再执行刑事判决确定的刑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先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先执行了行政责任的,在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判决中,可以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同时确定侵权责任优先执行,行政机关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被侵权人起诉的民事责任被人民法院裁判确定后,也可以另行起诉该行政机关主张行使优先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请求权不能对抗其他债权。
第九条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且具特别意义的,应当依照该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但不具有特别意义的,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时,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参考。
其他法律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再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十条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的适用,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应当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十二条 【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普通人应当尽到的通常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第十三条 【损害】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具备损害的要件。
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第十四条 【因果关系】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应当证明因果关系可能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十五条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但该章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除外;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六)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第十七条 【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加害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于造成损害具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第二节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共同侵权责任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团伙成员】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团伙的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能够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条 【教唆帮助人的责任份额确定】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教唆、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确定。
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人或者帮助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由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侵害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实际加害人的,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平均分担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份责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按份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应当确定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又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享有合法抗辩事由的,有权对抗被侵权人的主张。
被侵权人另行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重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侵害物权,权利人既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及前款所列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计算,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十五年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赔偿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金的计算】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多人”,为三人以上。
第三十一条 【侵权请求权人的范围】侵权请求权人包括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和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请求权人还包括生命权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请求赔偿的数额须在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内。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侵权请求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请求权人。
胎儿受到伤害的,在其出生后为侵权请求权人。胎儿受到损害未出生的,其母或者父和母为侵权请求权人。
第三十二条 【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其人身权益间接受到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与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诉讼,也可以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第三十三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救助站、村委会等有权主张对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或者作为村委会的公益金。
第三十四条 【侵权人死亡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为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遗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在已经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预见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十六条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方式”,包括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裁判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以及计算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方式计算。
第三十七条 【侵害财产超过行为人行为时预期的损失的赔偿】侵害财产的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或者会使被侵权人陷入生活困境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2、侵害债权是否适用侵权法
侵害债权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适用《合同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害债权是否适用侵权法
侵害债权不适用侵权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责任属于合同编规制的范围,而不属于侵权法范围,所以侵害债权不适用侵权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唯耐辩承担侵权责亩戚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指缺其规定。
4、债权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法律分析:合同债权并不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合同债权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行为的法律要件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
摘 要:侵犯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
关键词:债权侵权 构成要件
察备斗 所谓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侵害债权的行为后,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应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严格规制。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三要件说,即侵害债权应具备:(1)侵权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2)第三人的过错形态为故意;(3)有损害债权的结果。一种是四要件说,这种观点是在三要件说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要件,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观点都是必要的。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为达到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目的,笔者认为,侵害债权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基于侵害债权行为的特败磨殊性和我国基本国情,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权人是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而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与债权债务无任何关联。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应排除在债权侵权行为第三人之外。作为债权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和债务履行辅助人实施了为代理人委托授权范围外的债权侵权行为,因其与被代理人的委托无关,属于自己实施的行为,则构成债权侵权,如代理人或辅助人是按被代理人意志实施的行为,或者说代理人、辅助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以内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代理人、辅助人的行为不构成债权侵权。另外,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本身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行滚者为人。但是在债务人为多数时,其中一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同样成立侵害债权行为。
二、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属于故意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侵权人主观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债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过错"不能是过失所致,而必须是故意所为。在债权侵权制度中,根据其构成要件的规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对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必要规定主观故意为债权侵权构成要件。所谓故意,指的是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债权,而希望或放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实施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妨害债权的实现。以故意为要件,以一定的技术规范来限制侵害债权制度适用范围,是要考虑到合同债权为相对权,在客观上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道及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缘故。
这一故意,须存在于其侵权行为终了之前,即第三人在实施行为之初,就有希望或放任债权损害发生的心态。第三人在行为之初不知债权的存在和行为的后果,但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已经知道债权的存在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三人仍继续实施该行为,则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仍可构成债权侵权责任。在行为终了之后知道其行为妨碍了他人债权实现的,则不构成债权侵权。如果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只是为了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第三人并不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或虽然知道二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但无侵害债权的故意,则第三人仅对债务人负侵权责任,不向债权人负侵权责任。这样可以防止侵害债权范围的无限扩张。侵害债权的认定,对过错的要求应当非常严格,只有加害人具有故意者,才能构成,对于第三人过失侵害债权的情况不作为侵害债权处理。
三、侵权人的行为必须已造成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的前提,债权侵权也不例外,侵权人只有在造成损害事实的前提下,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债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应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或债务人迟延履行等。这种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是实际的损失,想象的、虚构的、不能证明的或不能以具体金钱数额计算的均不构成财产损害。债权侵权侵害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但也不可忽视侵害债权的财产直接损失。在一个侵害债权行为中,最主要的是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表现为期待的财产权利,是可得利益,也可能造成单纯的直接财产损失,如借用、寄存等合同债权,其内容就是期满收回所有财产,第三人如果损坏该财产,就造成了债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可能同时造成间接的财产损失。
债权侵权的事实主要有:债务人因已向第三人为合法有效的清偿致使债务消灭;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实现债权难度增加等。这里,债权侵害的事实仅指财产及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第三人如果侵害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人身权,造成了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尽管也造成了债权损害的后果,但不能说侵害债权也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后果,只是产生了侵害债权财产损失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两个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三人对债权实施了侵害行为,如第三人虽有劝诱债务人违约的行为,或者有试图损坏标的物的故意,但结果并未发生的,由于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并未因其行为而受到影响,不能构成侵害债权。只有在第三人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实现,或者虽能实现但实现困难或者费用增加的,才能构成侵害债权。
四、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
合法债权的存在是构成债权侵权责任的基础。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不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在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时,是否可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在撤销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因此,第三人侵害这类合同同样构成侵害债权行为;当合同已被撤销,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了。这里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是不是只有己生效的合同才受到此种保护呢?我们认为只要合同已成立即可,也就是说已成立还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生效的合同同样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
五、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犯债权的行为必须是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如毁坏标的物、引诱或威胁债务人故意毁约等。如果第三人实施的行为虽然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但该行为合法,则不构成侵害债权。侵害债权行为的违法性,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债权。例如,不是债权人的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使债权消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妨害债权实现,债务人决定向债权人交付的标的物第三人故意毁损或消灭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第三人将作为债务人的演出者予以监禁致使演出合同的债权人遭受损失,通过劝说、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违背债务即引诱违约。
六、侵权人的行为与债权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在因果关系中,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害的侵权人的行为是原因,债权人债权所受到的损害是结果。由于因果关系的有无对于确定民事主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关系重大,故在分析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时,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和当时的社会条件进行分析,科学的揭示因、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侵权责任法是否废止
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利益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的责任,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租团为等,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民法典第七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一、侵权责任法是否废止
1、民法典在2021年1月弊乎橘1日开始生效,民法典第七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1、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污染环境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所以只有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顷橡其中,因果关系就成为污染环境侵权的最关键要件。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债权责任法还有效,民法典第七章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就会废止。
7、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已经失效。原来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是最高法关于侵权责任法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帮助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比如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 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毁察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乱兆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哗余租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8、侵权责任法包括债权吗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而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9、侵权责任法不包括债权吗
不论是已失效的《侵权责任法》,还是现在实施的《民法典侵权编》都不包括债权。债权包括侵权责任之债,而不是侵权责任之债包括债权,债权是大概念,侵权责任之债是小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0、债权受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法律主观:债权一般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而受民法典的保护。侵权责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债权。民族型尘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民事权益不包括租猜债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兆禅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