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笔记的著作权
1、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关系,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行使权利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就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理使用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二)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三)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
(四)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1)听课笔记的著作权扩展资料: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乙应学校指派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的书面材料,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作者享有。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并且在该书面材料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而《英语学习妙法》是乙在原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加工创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独立于原书面材料著作权的新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理应归乙享有。很显然乙创作该书的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所以《英语学习妙法》不构成职务作品。
3、虽然教师甲对于乙书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询意见,但是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的行为不视为创作,可见教师甲并非作者,对于书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他主张《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主张自己是该书的作者,更是无稽之谈。
4、学校假如事先与乙约定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则乙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从学校获得适当的奖励;但是从题目来看学校与乙并无约定,则可以推定书面材料的著作权应当由乙享有,学校主张著作权是没有依据的,而乙对书面材料进行加工创作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学校在教学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并非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英语学习妙法》的出版也没有妨碍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对于原书面材料的使用。
显然,《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应该归乙享有。
选择B
3、发表同学的课堂笔记是否侵权
不是你的东西,未经得他人同意发表就是侵权。乙的行为应该是侵犯了老师的著作发表权。甲因为是对老师讲课内容的记录,因此甲的行为只能认为是抄录。而老师的讲课内容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因此乙的行为侵犯了老师对自己作品发表的权利。
4、课堂录音违法吗?
不以赢利为目的,不算违法。我身边很
多人
带
录音笔
上课。
不违法,国家没有规定学校等教育
机关
的教授内容是保密的。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例如:
军校
等涉嫌
国家机密
的机构
教授内容不能以录音、
图像
、
笔记
等方式
泄漏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