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辖异议
1、帮忙解答一下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1.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回物...通俗地说,答搞专利发明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现实生活中,盗版光碟、假名牌产品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行为。
2、迷你被告法庭结果如何
根据网易我的世界官方公告公告
一审结果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迷你玩公司所运营的《迷你世界》构成整体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具体判决要点如下:
1、《我的世界》整体内容构成类电作品,受法律保护;
2、《迷你世界》与《我的世界》存在267个核心.元素实质性相似,导致基于该核心元素创作的两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迷你世界》整体内容侵犯了《我的世界》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游戏中267个核心元素;
4、被告向我司赔偿人民币万元。
仅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我会补充
第二次开庭审理
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73民辖终86号
上诉戚世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庭,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培仔拿
法定代表人:王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该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你玩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上海网之易吾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之易吾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侵害其就《我的世界》享有的著作权,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天河区,属该院管辖区域之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迷你玩公司和华多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涉及案件实体审查内容,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均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迷你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迷你玩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主张网易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的被告是否适格问题涉及实体审查内容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配搭,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是否适格问题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起诉必要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在立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必须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二、网易公司明显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实为拉取管辖的“连接点”,一审法院故意回避该问题,二审法院应当查明该相关事实。网之易吾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明确其为涉案游戏的独家运营方,网易公司不是诉状所称的共同运营方。涉案游戏《我的世界》在行政批文上载明的运营主体均为网之易吾公司,且我国对进口游戏行政审批规定运营主体应是唯一且获得独占性授权,所以网易公司不可能成为共同运营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三、一审裁定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乃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被诉的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见,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该案件经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再审,再审裁定支持一审、二审裁定。
本案系软件是否存在抄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不涉及网络上的信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故不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迷你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明显未获得任何著作权授权的情况下,突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停止侵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其用意是使本案由涉及软件不正当竞争变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从而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制造管辖。四、网易公司补充提交证据且称根据Mojang于2017年1月25日给予的授权函将诉权授权网易公司,与法律不符,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取任何所谓起诉权利。网易公司提供的该授权书缺页,故意隐藏不利信息,不应被采纳作为证据。即使该后补的授权书给予了网易公司单独起诉的权利,但并未赋予其任何实体性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华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华多公司和迷你玩公司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分案处理后,再行确定管辖。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网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网易公司并未取得也无权取得涉案游戏任何权利。网易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补充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是依据起诉时的状态而确定。本案起诉之时,网易公司并未获得任何授权。也并非《我的世界》运营主体。退一步说,假设该授权书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该授权书中并未就涉案游戏授予网易公司任何实质性权利,仅是授予其就本案起诉的权利,网易公司不能据此获得诉权。(二)一审裁定认为,网易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区,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应由网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河区法院管辖。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增加诉讼请求意图改变案由,从而拉取管辖至一审法院,该行为极不正常。事实上,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并未取得涉案游戏著作权实质性权利,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性质并不能因原告的诉请变化而改变。一审法院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是网易公司所在地。如果网易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一审法院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网易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成为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焦点。三、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诉的是《我的世界》与《迷你世界》两款游戏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迷你世界》的运营主体是迷你玩公司,而华多公司经营的多玩网仅是一个提供游戏资讯的媒体网站,并未参与或联合运营《迷你世界》,并不涉及争议事项。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本案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提出的异议,即网易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华多公司是否本案适格被告,是对本案实体争议提出的答辩意见,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上述问题应由一审法院通过实体审理,经双方充分举证论证后予以查明。二、即便二审法院认为在管辖异议中有必要审理主体资格的问题,网易公司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网易公司是《我的世界》中国版官网的运营主体,《我的世界》中文手游官网域名为
http://
在该游戏APPSTORE页面点击“开发者网站”时,将直接跳转至这一域名。且在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与版权方MojangAB联合召开《我的世界》发布会时也已向公众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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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的世界》中文官网,MojangAB对《我的世界》中文官网的域名及官网运营人均认可。三、华多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推广侵权游戏《迷你世界》,构成共同侵权,是本案适格被告。四、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定义,结果发生地法院有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以迷你玩公司研发并运营、华多公司运营的游戏侵犯其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且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诉请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停止侵犯其游戏所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信息网络传播)并删除侵权作品、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案属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连接点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或查封地、被告住所地。
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主张,本案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首先,本案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诉请保护的是整个游戏的著作权,包括各游戏元素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和网络传播权,并诉请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并非单一的诉请停止信息网络传播,故应依案件整体认定案由并确定管辖所应适用的法律;其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将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本案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前述著作权法解释第四条的管辖连接点并未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便网易公司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立,也不能依此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网易公司、网之易吾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迷你玩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均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管辖限额为500万元以下,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迷你玩公司、华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主张成立,但其主张的本案应由迷你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因不符合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2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黄惠环
审 判 员庄毅
审 判 员蒋华胜
二_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传飞
书 记 员陈淑明
简要概括
一审结果 网易胜诉迷你世界删除抄袭元素
二审结果 网易败诉 终审移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异议
关于对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异议的回答为(一)简单地说,享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登记的,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作品自动产生,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明确权利带来了方便,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为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还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带有证明作用的一类证明东西。(二)登记虽然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但它确实又是一个初步的证据,所谓初步的证据是什么呢诉讼当中就是这样,对方没有对著作权权属提出异议之前,法律可以凭借登记的证明认定你享有权利,证据力挺强的。
4、同一个被告侵权,被告侵权原告多个著作权的,是按照同一个案件处理,也收取50元吗?
<p> 问题提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个权利人就其享有的多部作品(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权向一个被告在一起案件中提出诉讼,对此类诉讼法院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p><p> 【要点提示】</p><p> 此类诉讼就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的符合人民法院受诉条件的独立的诉,其本质是诉讼标的的合并。虽然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考虑,存在将此类案件作为一起案件立案审理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承认诉的合并审理。对于合并审理会使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化,造成当事人起诉、应诉困难,导致诉讼不经济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合并审理,并向当事人充分、明确地释明。</p><p> 【案例索引】</p><p>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31号(2010年3月29日)</p><p>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6号(2010年7月2日)</p><p> 【案情】</p><p> 原告:新京报社</p><p> 被告:浙江在线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在线)</p><p> 原告新京报社诉称:2007年7月,新京报社通过公证取证,浙江在线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未经其授权擅自转载新京报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7706篇、图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浙江在线停止转载文章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86625元。该案后因管辖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p> 被告浙江在线辩称:(1)对新京报社作为7000余篇作品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有异议,其官方网站上的编辑、记者人数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数为520人,存在明显出入。新京报社要证明所有作品均是职务作品证据不足。(2)新京报社将凡是与“浙江在线”、“新京报”几个字有关的内容均向法院主张不合理,所涉的7706篇文章并非全部来源于浙江在线,很多与其无关,对其被告主体资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数、内容与新京报社的主张存在出入。</p><p>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京报社于2007年7月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对浙江在线旗下的浙江在线网站在其网站上的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进行证据保全,认为浙江在线未经其授权擅自转载新京报社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7706篇、图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著作权。新京报社于2008年1月11日以浙江在线为被告起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立案后,由于浙江在线提出管辖权异议,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辖,</p><p> 【审判】</p><p>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涉及被控侵权作品7000余篇,作者500余人,新京报社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浙江在线提出诉讼请求,形成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该院还书面通知新京报社按每篇文章一个案件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为一个案件分案起诉,但新京报社表示拒绝。对此,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29日裁定: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p><p> 裁定送达后,新京报社不服原审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新京报社以浙江在线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为由,按照相应的稿酬标准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诉讼客体为独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新京报社基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争议事实相类似,而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张实为民事诉讼程序中诉的客体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此类诉讼其实质上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并构成若干个独立的诉。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存在将此类案件作为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即对民事诉讼中若干个具声独立的诉,各诉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关联的案件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此种合并审理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并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且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应充分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本案中,浙江在线以合并审理无法查明涉案事实为由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并审理。同时,本案在审理中还存在以下情形:</p><p> 1.从浙江在线提出的抗辩看,其抗辩理由为:(1)对新京报社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主体资格有异议,其官方网站上的编辑、记者人数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数为520人,存在出入。新京报社要证明所有作品均是职务作品证据尚有待甄别。(2)新京报社对与“浙江在线”、“新京报”相关联的所有内容均提出侵权主张,大部分与其无关。其作为被告主体资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数、内容与新京报社的主张存有出入。上述抗辩理由法院在审理中势必需要对相应作品的权利人、侵权人主体资格和作品字数、内容进行一一质证和比对。</p><p> 2.从证据情况看,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清单长达857页,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数量庞大。且本案在管辖移送过程中,部分证据编号丢失、顺序混乱,导致在原审审理中当事人甄别证据困难,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p><p> 3.从本案的实际审理状况和效果看:(1)在对作品权利人的身份确定上,例如,原审法院曾就前50篇作品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仅新京报社提供有关作品权利人的质证意见中就对该50篇作品所涉的作者和编辑的劳动合同区分为四种类型:①文章作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属于新京报社,涉及19篇文章。②文章系新京报社记者、编辑集体采编,无相应作者个人署名,其著作权属于新京报社,涉及3篇文章。③文章作者的劳动合同中通过以下两点约定了著作权归属新京报社:一是合同约定新京报社为作者提供福利待遇参照该社《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而该社《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各系统员工利用报社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间履行工作任务创作的技术成果或作品,均属于职务成果,著作权属于报社”;二是劳动合同最后约定“新京报社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对双方构成约束,涉及25篇文章。④南方都市报社记者采写的文章,涉及3篇文章。也就是说,仅就50篇作品的著作权人身份确定尚存诸多情形和争议。浙江在线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除对第一种类型的著作权归属没有异议外,其余均有异议。对此法院仍需一一甄别。(2)从对侵权作品的比对看,有的作品是标题相同,但内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有的是标题不同但内容相同,且双方当事人就所涉作品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浙江在线认为有部分作品是对时事新闻的合法合理使用。由此需要对相应作品的性质、内容和字数等进行分别比对。(3)从侵权主体上看,新京报社提供的被控侵权作品上有的显示是浙江在线,有的则显示是浙江在线的关联网站,实际侵权主体仍有待进一步确定。因此,上述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分案审查、全面比对才能得到解决。</p><p> 4,新京报社在一审中曾提出本案所涉作品无需一一比对,可以采取抽样比对方式来证明侵权事实的主张。但基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固有法律特性,采用抽样比对的方法既无助于客观事实的查清,也不符合审判规律,且难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不可取。</p><p> 新京报社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无可厚非,但主张本案并案起诉并无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合并审理既无法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无法实现公正裁决的最终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充分考虑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报社作为权利人完全可以采用选择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个作者所涉的作品为诉讼标的等方式提起诉讼,以确定侵权事实和赔偿标准,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最终解决,且此种选择并不会影响其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p><p> 综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京报社以浙江在线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为由,作为一起诉讼先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后受理本案,在对本案所涉纠纷进入审理程序时,经过多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发现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存在阻碍案件审理和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形后,向新京报社作了充分释明,要求其将案件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分案起诉。原审法院在新京报社拒绝的情况下,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7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p><p> 【评析】</p><p>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诉的合并的案件,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诉的合并既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棘手的实务问题。在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应当充分认识诉的合并的性质,明晰其与共同诉讼的区别、把握合并审理的原则和目的,并积极探索此类案件审理的新思路。</p><p> 一、诉的客观合并</p><p> 诉是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构成,主观要素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客观要素就是诉讼标的。如果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单一的,称之为单一之诉;如果两个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数时,称之为复合之诉。复合之诉又叫做合并之诉,其中主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为诉的主体的合并,或者诉的主观合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同诉讼”。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上述三条所涉及的均系诉的主体的合并,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共同诉讼”并不直接涉及到诉讼标的的复数的问题,本案显然不属于前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p><p> 本案中新京报社以浙江在线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虽然新京报社根据所有作品的总字数计算稿酬提出主张,但并不能否认的是该诉所指向的诉讼客体仍为独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新京报社在同一个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张,实际上是基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争议事实相类似,此并案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诉的客观要素(诉讼标的)为复数的诉的客体合并,也就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诉条件的独立的诉,其实质上是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并构成若干个独立的诉。</p><p> 二、诉的客观合并审理的原则和目的</p><p> 根据诉讼标的的实体法学说,几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本来应当构成多个诉讼标的分开向人民法院主张,人民法院也应该分别判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诸如此类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的若干个侵权案件,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避免相互关联的诉重复审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增强民事诉讼功能的考虑,可以合并审理,即对民事诉讼中若干个具有独立的诉,各诉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关联的案件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这在诉的客观合并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但这种诉的合并审理并不是无条件的,当事人并案主张和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原则和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并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且通常情况下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反之,如果合并审理会使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化,造成当事人起诉、应诉困难,导致诉讼不经济,一方当事人又明确表示反对的,人民法院则应当要求当事人分案主张。本案的审理即为此种情形。由于本案所涉的证据数量庞大,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漫长,诉讼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且在确定权利人身份、侵权主体和侵权内容上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诸多分歧,要在一个案件中将所有侵权事实查明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人民法院先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合并审理本案,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阻碍了案件的审理和客观事实的査明,为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平等地行使,确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求新京报社将案件按照一定分类方式起诉的做法是正当的,也符合立法的相关精神。</p><p> 三、示范诉讼制度对本案的启示</p><p> 虽然本案新京报社所提出的主张实质上是数个独立的诉的合并,但新京报社所主张的浙江在线侵权行为具有单一性,争点具有共同性,诉与诉之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对此类案件适时引入示范诉讼制度,无疑是十分恰当的。</p><p>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示范诉讼的规定,但一些法院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已经采用了这一在两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诉讼制度。“示范诉讼”(Test
case),是指从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实与证据相同、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亦相同的数个案件当中选出一个案件,经全体当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当于合并审理的裁定,对该案件首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全体当事人均受该判决的约束。该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用传统的“一对一”诉讼模式来解决“小额多数”型纠纷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从而避免对共同争点进行重复性的事实审理。就示范诉讼的程序步骤而言,基本上分为两步:首先,由当事人基于协议选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职权直接指定示范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对所选定的示范诉讼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其他的案件则暂时停止进行;其次,在人民法院对所选定的案件事实审理之后,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则不再争辩自己的责任,对于其他案件也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原告在示范诉讼中败诉,则不能再对被告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p><p> 具体到本案,新京报社和浙江在线可以通过自愿签署诉讼契约约定或由法院依职权选定,从众多作品中选择将某类作品或某个作品作为示范诉讼的标的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对该个案的审理,查明诸如新京报社是否为适格的著作权人、被控侵权主体是否是浙江在线、侵权事实是否存在、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等具有共通性的,影响到同类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一次性解决具有共同争点的诉讼请求,并就该诉讼作出相应的判决,该判决对于后诉的其他同类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拘束力。示范诉讼完全具有超越个案的意义,可以作为双方其他同类案件解决的标准,减少其他同类纷争为诉讼所必需支出的劳力、时间和费用,或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庭外和解,从而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能力。</p><p> 显然,示范诉讼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完全符合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初衷,也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不谋而合,即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柔性地解决社会纠纷。</p><p> (一审合议庭成员:张政 王玲欧 林宏 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向健 王亦非 何琼</p><p> 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亦非 责任编辑:丁文严 审稿人:罗东川)</p>
5、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
一、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
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
二、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
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三、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
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
四、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
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
6、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乙应学校指派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的书面材料,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作者享有。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并且在该书面材料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而《英语学习妙法》是乙在原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加工创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独立于原书面材料著作权的新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理应归乙享有。很显然乙创作该书的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所以《英语学习妙法》不构成职务作品。
3、虽然教师甲对于乙书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询意见,但是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的行为不视为创作,可见教师甲并非作者,对于书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他主张《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主张自己是该书的作者,更是无稽之谈。
4、学校假如事先与乙约定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则乙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从学校获得适当的奖励;但是从题目来看学校与乙并无约定,则可以推定书面材料的著作权应当由乙享有,学校主张著作权是没有依据的,而乙对书面材料进行加工创作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学校在教学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并非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英语学习妙法》的出版也没有妨碍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对于原书面材料的使用。
显然,《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应该归乙享有。
选择B
7、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怎么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7)著作权管辖异议扩展资料: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