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
任何法律都有其特定的保护范围,而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使人民法院更好工作,具有重要地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就说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应当是开放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权益,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比如死者名誉、胎儿人格利益等。由于民事权益种类繁多,立法中难以全部列举,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地出现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被《侵权责任法》保护,因此,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我们应当把握的是,民事权益的范围它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合法利益,即权益既包括有名的权也包括无名的益,它们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现代侵权法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名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可见,我国法律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名称权的,虽然《侵权责任法》未明确列举名称权,但其应当属于“等”人身权益的一种,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2.死者人格利益和胎儿的利益。在民法上,活着的人才可能享有人格权,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权利能力丧失,已不可能再享有民事权利。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个人利益,在自然人死亡以后,法律仍需要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此时,死者的名誉、姓名以及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益。同理,胎儿的人格权益也要受保护。比如侵权母亲的健康权,导致胎儿受损害,胎儿在出生后也有权要求赔偿。3.占有。我国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从现实生活来看,许多占有的状态尽管还没有形成权利,但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法律有必要对这些占有状态进行保护。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人应及时返还失主或上缴国家,而不能据为己有,占有人也不能因其占有而获得占有权,并长期占有这些物。而且,占有一旦形成,便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上述占有人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暴力从占有人手中侵夺其占有物,则社会经济秩序将遭受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也将荡然无存。4.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属于专利权之外的合法利益,如果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5.纯粹经济损失。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权利,但给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上的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金钱利益上的损失,它不涉及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失可以金钱数额进行量化,但由于其涉及范围的不确定,在损失的计算上也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应当尽量限制其保护范围。根据发生形态的不同,可将其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种:一是间接致损,即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的同时,也间接地对第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二是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三是不实表示造成的损害,等等。就各国立法及判例学说加以观察,可以发现一个共同规范趋向,即对纯粹财产上利益的侵害出于故意时,或者以故意背于善良风俗为要件,才应成立侵权行为。之所以如此不是在于惩罚,而是鉴于加害人明知而为之,责任范围可得预见,自不应免于赔偿责任。6.债权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的规定不涉及合同债权问题,因此债权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本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本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一方面法律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否定,且债权人由于第三人行为而受损害,亦理应得以救济,而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调整;另一方面,由于债权的存在缺乏社会公示性,债权受害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若凡侵害债权均成立侵权行为,则行为人动辄得咎,社会经济活动及竞争秩序实难维持。基于上述两方面的理由,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侵害的债权系合法债权、行为人系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第三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和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租赁、借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盗抢的车辆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如果已报案,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未报案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不应认定为“被盗”。其理由是:其一,从字面上理解,“盗窃”是一个法律术语,应经专门机关予以认定,与“丢失”有区别。其二,机动车辆作为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其取得、转让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被告所有的车辆丢失后,应预料到丢失的机动车辆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行为放任了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使盗窃者、抢夺者、抢劫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无法确认“肇事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对受害者显失公平。因此,车辆丢失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公安机关备案确认,这才符合国家对机动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有人在车辆丢失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的概念,无免责事由,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盗抢人人追偿。挂靠车辆致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不是补充赔偿责任。
2、公权力可否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
公权力不可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根据查询滑盯陪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侵权法通常是指针对个人、企业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公权力本身不被视为侵权信蠢法的保护对象。具体来说,公权力的行使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但除非特定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否则公权力本则局身通常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因此,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公权力往往被视为一种背景环境而不是独立的侵权主体。
3、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
法律主观:侵权行为的对耐大象一般不可以是债权。侵孙亩晌权责任一般不包括侵犯债权。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则锋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三)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四)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现在生效的是《民法典侵权编》,本法的具体保护对象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除民事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如违约责任等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民事权益具体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7、侵权法属于什么法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这里的侵权,主要还是指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
实际上,关于侵权法的概念国内外始终缺少统一的见解。在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
侵权责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其有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结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方式、责任免除和减轻等所有的内容,体系非常完整。
2.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极具复杂性。侵权责任法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广泛发生在竞争关系、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医疗关系、生产消费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有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丰富。正是由于其调整的内容很复杂,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显现。
3.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由于侵权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不允许由侵权行为人选择和排除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随意将其责任转让给他人承担;对故意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自行加以排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8、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争议都比较大。
如果保护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无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签约歌手,某酒吧因为这位歌手的受伤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债权,那么该酒吧的损失也需要你来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个酒吧的老板是竞争对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该酒吧的损失院超过你需要赔偿的钱,于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么对该酒吧来说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现在也出现了一些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有选择地保护债权的观点。比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编的《侵权责任法一本通》认为:对于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相对权一般不适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举的第二个例子的情况)
而且在司法考试2010年的考题中,也体现了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需要赔偿的精神。
9、民法典共有多少条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民法典一共7编、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