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等身
1、著作等身的意思
著作等身读音:zhù zuò děng shēn
词语释义:
形容著述极多,迭起来能跟作者的身高相等。
注释:
著述:
1.撰写文章;编纂。
2.著作和编纂的成品。
作者:
1.创始之人。
2.称在艺业上有卓越成就的人。
3.指从事文章撰述或艺术创作的人。
4.《论语.宪问》:“子曰:‘贤者辟世,其次纤颂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御竖衫。’子曰:‘作者七人矣。’
扩展:
■ 著组词
名著、著作权法、著作权、见微知著、著作等身、执著、土著、著名、专著、臭名昭著、著作、显著、论著、卓著、著述镇腔、编著、著录、原著、积微成著、著书立说、鸿篇巨著、译著、巨著、昭著、彰明较著、著作郎、撰著、著书、拙著、彰明昭著、著者、著述等身、以微知著、合著、成效卓著、日新月著、威望素著、识微知著、劣迹昭著
2、中国古代有版权吗
当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技术以后,因为普及了出版业,便令书籍生产成本大为降低,从而转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现盗版现象。到了宋代,盗版之风愈演愈烈,给书籍经营者造成很大损失。
为了保护本身利益,出版商开始寻求有别于普通财产的特殊保护。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意思十分明确,即是本书是由其本人所出版、发行,并已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这是有文字记载发现的对版权实施保护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图独占著作权益,版权观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亦即是已注册在案,并含有法律保护了。该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还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其二,“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其三,“校雠最为精密”;最后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为此,他特地向国子监给付“执照”,以证明是其“发明”,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段,断罪施行”的权力。可见这位段昌武先生对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极之珍视,绝不给予别人任何觊觎之隙,版权保护意识甚强。
不过,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对这种版权保护申请的许可只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非来自于制度性保护(也不可能)。这种版权保护也只出自个别的、局部的、区域性的(如只属国子监可随时监控范围地区之内),不大可能大规模地进行推广。因此,至后来像《三国演义》、《红楼梦》、《西游记》和《水浒传》等四大名著出现后坊间大量印行,当然是因为先是其可读性甚强而获民间所爱,后才有种种版本的出现。也许,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上从来缺乏法治、法理意识的国度,这四大名著得以最广泛地流传,也就与此有关了。
中国内地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权不对,但利益在前之际,不少人都罔顾法律,从事多行业的盗版活动,从书籍到电影、音乐、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谓“山寨手机”等等之类,范畴之广,多不胜数。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