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律风险
公司员工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软件版权侵权风险:
1、对公司员工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使员工对使用盗版软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只有普遍提高公司员工的版权意识,公司才能有效地杜绝使用盗版软件;
2、主动对公司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看是否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形,如果在公司的电脑中确实安装有盗版软件,可先对不同类型的盗版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分类;
3、寻求比较少的投资尽快实现公司软件正版化的途径。即根据上述自查的结果,尽快购买国产正版软件来取代各种盗版软件。最后,一旦出现企业侵犯他人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时,需要尽快实施事后补救机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 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但是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 知识产权本身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将这一部分固有风险成本明晰化,从而在静态识别中预先支出。
一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问题集中在:该项商标或专利的出资人须出示怎样的权利凭证,才能判别相关知识产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从而审确该项出资客体的合法性。
二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指该项知识产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一方面,《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设置了“撤销”程序。《专利法》为已获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无效”程序。这就意味着,用作出资的商标和专利,有可能因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从而导致该项知识产权出资无效。另一方面,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成立,而产生出资无效的后果。
三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此问题可能与合法性和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特别提出对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进行考察,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实践中存在不少因为过期的知识产权失去投资价值而引起的出资纠纷。
三、 知识产权出资主体的法律风险
首先,公民个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考察该成果属于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专利法》规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出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其出资,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以及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可见,如果公民用职务成果以个人名义出资,可能被其所在单位提出异议,而给接受该项出资的公司带来诸多麻烦。
其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活动的性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一,在机关法人中,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可以成为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它们当然可以用知识产权向公司投资。其他情况下,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人。第二,公司“出资人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公司、企业等)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要其对某项知识产权享有处分权,就可以以此向公司出资。
再次,多个主体用其共同享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当注意考察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法》上“共同发明创造”为例,一种情形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对委托关系下产生的技术成果,法律规定由委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成果权利的归属;约定不明或未做约定的,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受托方享有。另一种情形是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该成果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对该成果的处分须经其他各方同意,并且共享所得收益。
四、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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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指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界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上限的限制;二是实践中股东怎样来确定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以下三个参考原则:
(一) 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之间必须就公司所营之事业,包括经营对象、经营范围达成协议,并在章程中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股东在决定以某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保证该知识产权为公司之所营事业所必需。公司的经营对象和范围不但决定公司资本规模的大小,而且决定公司的资本结构。举例来说,如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所需要的资本主要应该由货币资金组成。如经营出租车营运的出租汽车公司来说,构成其资本的成分可以是货币资金、实物财产和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因此,为保证知识产权为公司所必需,股东须根据公司的经营对象、经营范围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则可以增大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甚至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最大比例出资。如果公司经营的是非高新技术产业,而是一般的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应该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以增加公司需要的货币资金等其他财产的出资。
(二) 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
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则投入的资本会相应增加且其借贷资本也会增加。而知识产权需要与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资本功能。公司的经营规模越大,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就需要越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要求更多。而“在初期阶段,公司一般依赖于发行股份和内部举债来进行融资”。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融资压力,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甚至造成公司的经营困境。因此,股东在决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时,应该考虑将来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经营规模大的,应适当减少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经营规模小的,可以适当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
(三) 知识产权自身的适格性
这里所讲的适格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技术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相适应。这是以知识产权自身的因素来决定其出资的比例。在确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时,股东要分辨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还是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于专利权还要分清楚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对货币等有形资产的要求不同。如为生产公司产品所必要的发明专利权,出资比例当然可以适当提高,如果是商标权,由于其并不直接与公司的生产相结合,出资比例应当适当减少,以增加其他资本的投入比例。技术的新旧程度、实用程度,主要是指技术的先进性,有无新技术、替代技术出现,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中间产品还是终端产品。这同样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的确定有显著的影响,技术越先进、越新,其专利权、技术秘密的出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生产终端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可以比生产中间产品的技术的出资比例高;反之,对于尚有价值的比较旧的技术,保护期限比较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生产中间产品实用程度较低的技术,其出资比例应该适当减少。
六、 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两种方式,但知识产权资本化并非简单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如出资人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是将特定知识产权完全“卖”与所出资的公司,但有两点与普通知识产权转让相异:一是出资方为此并未获得知识产权出让对价,而是因此获得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是出资方可能并未完全丧失该知识产权,出资人可以股东身份享有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其可依照约定分得该项知识产权,使其重新回到出资者之手。鉴于此,知识产权出资人不能简单地从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的角度分析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利弊。资本化了的知识产权乃动态资本,颇不稳定,这非但属于接受出资的企业所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且也是知识产权出资人选择出资方式时务必斟酌的内容。以商标权出资为例,用作出资之商标权在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时,尚可重新回到出资人手中,则该商标在资本化期间的价值波动,尤其被所出资公司压下不用致使其价值降低的情形,将事关商标出资人的切身利益。“在合资经营中作为出资方式的,可以是我方商标的转让,也可以是我方商标的使用许可。在后一种方式下,我方在合资之外,仍保留了自己使用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出资,我方的驰名商标被消灭、被压下不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事实上,这对于用商标权向内资企业投资也不无启发。
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各方须符合法律关于知识产权转让之规定。首先,接受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接受商标权出资的公司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接受专利技术出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专利法》对专利权主体资格之规定;企业接受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出资,须具有相应商品生产主管部门的许可经营证明;接受知识产权投资,必须保证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次,知识产权出资人须履行法定义务:出资方用商标权或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权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出资;[26]出资方倘若用已许可他人使用之知识产权出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因此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投资是指知识产权人保留知识产权最终处置权,而仅“让渡”该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使用权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在投资协议中,双方具体约定该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范围和内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具有资本属性,能用来创造新的价值,所以可用来投资。“在技术贸易中,真正由一方把自己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即'卖专利')的情况非常少见;希望得到先进技术的人,通常也只想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很少有人会去'买'别人的专利,因为买专利要比只取得使用权的花费多得多。”[27]出资人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出资,应当遵循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从公司法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存在法律障碍。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可能与接受该出资的公司的经营期不相一致,这时无论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还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方式向公司出资,都会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冲突。表现之一是知识产权资本的有效期如果短于公司经营期限,则公司将难能实现其资本维持;表现之二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如商标价值与该商标之使用情况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状况息息相关,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等的价值与新技术开发运用情况以及市场变化关系密切。一旦知识产权资本价值波动致使其低于出资时的评估价值,则亦令公司不得不采取有关资本维持措施。
七、 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直接决定该项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的动态过程中能否应用、作用大小等,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
以专利为例,我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了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应具备实用性,并将“实用性”界定为“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这一实用性要求,只是强调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体现为具体方案,并不要求能够立即制造或使用。除专利外,用作出资的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也必须对该知识产权在技术上的可实施性进行论证。
(二)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如何
获得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一般都是先进的,但由于市场上复杂因素的较量,先进性并不能决定市场前景。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长达三四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很有潜力,但很可能在取得专利权时其市场潜力已大打折扣甚或不复存在。另外,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市场前景也只是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比较而言的,更加先进而又尚未公开的技术往往是专利技术的“劲敌”。总之,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旨在获得赢利性强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因此对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状况的考察论证十分必要。
(三) 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经济寿命的长短
知识产权的经济寿命并不等同于其法律保护期限。对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不长,但有效期较长的知识产权其经济寿命也未必就长。专利制度既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给予一定时日的“独占”性法律保护,同时专利制度的公开特点也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具有了一定的相对性。这是因为,专利文献的公开,加之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使人们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更加先进的技术从而淘汰已有专利的时间大大缩短。基于此,企业接受创造性智力成果投资,需要将技术的经济寿命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分开考虑。
八、 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一)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二) 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三) 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简述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类型
法律分析:1.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因为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导致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严重的法律风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法律风险分为几类
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同,大致分为两类:
1、操作性法律风险:即由于企业自身或者他人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2、环境性法律风险:即法律风险的发生是由于外部法律环境变化而引发的。
5、法律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1、违规风险:违规,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是行业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称为违规风险。违规行为经常是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为其表现形式,这些行为的后果最终都会受到国家的追究和制裁。此类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甚至导致一个企业的死亡。2、散拿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怠于行使权利,主要表现为不积极主动的行使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从而发生了本不应发生的不利后果。典型的情况就包括怠于行使诉权,从而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法律后果。3、违约风险:违约,即违反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按交易双方的约定进行交易是其主要外在表现形式。这类风险最终往往是以承担违约责任而告终。当然,违约风险有可能会导致己方损失的扩大,也有可能会导致己方损失的减少。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4、侵权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最容易侵犯或被侵犯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新品种权等等)、商业秘密、股东权益、劳动者权益等等。5、其他行为不当引发的风险,主要是指除上述4类外的其他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行掘李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档迟;(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6、知识产权的风险与防范
明确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就可以通过法律的保护,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免受损失。具体来讲,在知识产权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法律风险:1.专利侵权的法律风险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企业须利用专利生产经营,而其他企业要想实施专利,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双方协议支付费用,否则就侵犯了专利权。
2.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并陆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企业在著作权方面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包括: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或者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好做等。
这些侵权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市场应用及其盈利价值,如果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对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那么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4.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转让技术中,如果利用相关条款欺诈受让方、变相高价出卖设备、已转让技术进行再转让、利用不实报道进行欺诈,那么转让方企业的信誉就会受损,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风险发生,要选择那些信誉度高的客友蔽衡户作为交易伙伴。
5.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一定要进行查询,如果不进行查询,与其他商标出现相似者相同,那么商标根本无法注册。另外,查询商标也有盲期,盲期的时间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为3个月到6个月。当前商标如果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是无法查询出来的。
在商标的审查阶段,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出现与其他商标近似,商标就会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在商标公告与异议方面,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在这期间,出现商标类似、商标抢注、侵犯某个体利益等问题,商标就无法注册,甚至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
二、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造成企业知识产权面临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生产经营、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大部分企业又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发现问题,也没有办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所以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预防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
从企业负责人到基层人员,都应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并落实到所有岗位的工作流程中,要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工作相辅相成的原则,进一步维护企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2.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动态评估
企业要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搜索能力,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可以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文献信息查询系统,避免重复研发技术和引起专利纠纷。国际工商总局网上商标信息查询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全面监控信息商标动态,保护自身商标权不受侵害。
3.企业应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
建立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在发达国家中已经司空见惯,国内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性质和经营目标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来讲,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专利和商标的管理制度、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档案制度。同时,设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也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