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示范什么条件?
01、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企业。
02、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申报知识产权专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03、申报年度前三年(数据时间限定为2014年至2016年)共申请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04、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05、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06、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
2、2022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各有关单位:
2022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2.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空档笑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蠢信)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斗含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高企审核机构报市认定办备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事中事后监管
市认定办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会同审核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申报系统中(https://kjgl.stcsm.sh.gov.cn/stcsm/userLogin.jsp)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email protected]
1、浦东科经委受理点:68542222-821242、张江园区受理点:338320533、金桥园区受理点:13564539844、临港园区受理点:682837255、自贸区保税园受理点:58697750、58698561
3、如何组织单位开展专利申请的通知
范文: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局近期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受理
(一)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推荐。
(二)高校及其附属医院由市教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事业类科研院所由市科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或登记证明。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20日。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归口申报;受理部门组织好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按时将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根据《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专利申请可去 金蓄专利 问下,可打包办理,费用很少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22上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知扮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搭纯灶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裤饥境违法行为。
5、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启动!申请方法戳→
近含拦数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一起来看详情↓2022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
2.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衡和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谈首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高企审核机构报市认定办备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事中事后监管
市认定办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一定比例会同审核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为做好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
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email protected]
各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各区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
6、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法律分析: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 政府信用 为 担保 的, 政策性银行 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 项目 提供的金融支持。 主要以低利率甚至 无息贷款 的形式,其针对性强,发挥金融作用强。 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稿亩册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耐滑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键宏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怎么能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严格的规范,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都有规定,企业达到条件之后,去相关部门申请就可以
8、什么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9、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8大条件
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准备2022年吵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抓紧时间了,2022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还有两个月截止,在准备相关材料前,先看下是否满足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以下是2022年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希望对于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朋友有所帮助。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辩裤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升灶伍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一)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
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
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I类)(7-8分)
B.5项及以上(II类)(5-6分)
C.3~4项(II类)(3-4分)
D.1~2项(II类)(1-2分)
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1-6分)
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三)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四)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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