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关于被侵权问题
1、河北沧州一男子销售假冒医用口罩获利2千被罚20万,不服起诉后,咋判的?
河北沧州一男子销售假冒医用口罩获利2千被罚20万,不服起诉后“卖几个口罩就罚款178000元,太重了!”河北沧州市,市监局根据举报,发现某劳保门市销售假冒3M口罩,获利1630元,遂对其罚款178000元。劳保门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
王老板在劳保门市花2000元购买了400个3M口罩准备给员工使用,没想到打开包装后,发现所购口罩和之前购买的不一样,怀疑买的是假货,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就对王老板购买的口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所购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经过调查,劳保门市累计销售假口罩2700元,获利1630元。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劳保门市罚款178000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劳保门市嫌处罚太重,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
第一、他们主观上根本没有认识到销售的口罩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所以不应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他们经营额才2700元,却罚款178000元,罚款是经营额的48倍之多,太重了;
第三、《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他们虽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但可以正常使用,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回应: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并不需要当事人明知,何况劳保门市不能提供正常进货渠道,不能说明口罩来源;
第二、疫情期间,劳保门市销售假口罩,对疫情防控造成了很大的隐患,所以应该从重处罚。
本案,劳保门市销售侵权产品,不能提供正常进货来源手续,说明他们应当知道该批产品存在问题,且获利1630元,罚款17800元,并没有顶格处罚,已经考虑到案件的情节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保门市销售侵权假冒口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处罚,但也存在以下几个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劳保门市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主动给买家退还口罩款,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第二、劳保门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营业额度有限,从当前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角度,也不宜对其处以高额罚款。
咋判的具体到本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劳保门市高幅度罚款显然过重,但是低幅度范围内给予罚款不足以惩戒,综合劳保门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其在中幅度范围内给予罚款较为合理和适当。综上,法院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将罚款改为80000元。
2、疫情期间涉及口罩类投诉79368件,你还遇到哪些消费侵权行为?
饭店吃饭不给开发票的行为
一般的,我们如果是私下吃饭或者朋友聚会什么的,一般都不会要求饭店给我们开发票。因为大家觉得这个发票要了对我们也没有什么好处,久而久之,这些饭店就不愿意给大家开票了,尤其是几十块钱的那种。其实,这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我们作为一个纳税人,有资格给国家纳税,饭店对我们的消费行为也有开发票的义务,但是总会莫名其妙的被奚落:这么点钱开个票干啥,你又不报销!
某运营商乱收流量费,却不给退的行为
我曾经办理了一个套餐,这个套餐画大饼的和我说,:只要你用某某软件看视频,我们都是免流的。而我使用后的实际效果是:我看了视频之后,发现我的流量刷刷刷的扣了一部分。于是我打电话和他说,投诉他们,得来的结果是:您看视频过程中,有广告的话,广告是不免流的哟!这明显存在欺骗行为!后面我发现我用会员,免除广告之后,还是扣流量,我再次投诉:您好!可能是您所处的地方不是4G,或者您在移动过程中看会导致数据出错,建议您在合适的地方观看!我:一个大大的问号脸!
超市购物,有分分钱不找,毛毛钱给你一颗糖的行为
在超市,我们买东西的时候都会遇到几分钱的行为,但是超市却用霸王款,采用四舍五入。如果多余五分钱,那他就按一毛钱收取!这是属于没有告知我们的前提下,多收取了我们的钱。在找零的情况下,我们会因为3毛钱得到了一个糖果,但是这允许我们进行选择了吗?这是强制性消费!
在买东西的时候,被捆包消费
当我们想买一个被套的时候,他会告诉你,你必须买一整套,我们不单卖(包装好的套装除外)!请问下,你的样品都摆在这里,价格也在这里,我为什么非得买一套?如果是套装,那就应该是一套的价格,而不是单件的价格呀!
3、疫情期间,公交车司机让醉酒乘客戴口罩,乘客拒绝并辱骂推搡公交公司,致司机拇指错位,上不了班?
一、司机在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二、对于侵权人由公宏笑颂安机关立案处理,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升竖责任。醉酒后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减轻蔽郑或免于处罚情形。
4、疫情期间朝人吐口水怎么判
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伍局全罪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被感染的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以吐口水、打喷嚏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野薯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腔脊让连带责任。
5、导致疫情传播能构成什么罪?
您好,一切个人在疫情防控面前均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检疫、排查、消毒等防疫措施的义务,其中对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可能的病原携带者),还应当依法配合履行相应的检疫、隔离等防控措施。否则根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当事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1.首先,对于已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如果此类人群拒绝隔离治疗、定点医学观察或在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会面临以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此类人群将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也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受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为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2)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蚂缺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闷缓辩。
(3)刑事责任。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哪老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伤害罪,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量刑可及死刑。
2.其次,对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如果故意隐瞒或谎报旅行史、居住史、工作史、接触史,并故意与他人接触,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会面临这些责任:
(1)民事责任。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接受相关防疫部门排查或医院询问时,故意隐瞒、谎报相关信息避免强制措施,并主动与他人接触,导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对被感染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故意谎报、隐瞒重要信息,避开强制措施,并故意与特定个人接触,导致他人感染的,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并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基于合理理由进入公共区域,并采取相应预防传染措施,但最终仍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再次,对按规定应居家隔离观察者
如果违反隔离观察期内的相关规定,与他人接触,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会面临这些责任:
(1)民事责任。居家隔离人员违规接触他人,行为具有不法性,且其违背强制隔离措施的行为具有一定主观过错,并最终导致他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损害后果,故应对被感染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可能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最后,对出入道路、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者
如果你拒绝接受道路卡点、公共场所等防疫、检疫排查、消毒等措施,致使相关防疫工作无法开展,可能会面临这些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可能面临最高十日以下拘留,并处最高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如个人采取暴力方式拒绝接受检疫等措施,损害相关工作人员人身、财产权益的,则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向被侵权人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相关人员如拒不配合防疫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防疫公务人员进行检疫、消毒等措施的,如冲撞道路检查管卡、殴打或威胁防疫公务人员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量刑为三年。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6、张贴防疫海报侵权吗
不侵权,新型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宣传词都是不允许用的这些是违法的,如果要做广告必须牢牢记住这点!在发布广告的时候要仔细审查,不可以夸大宣传效果,也不要给别人制作违法广告。
在当前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注意到,前述这些店堂海报广告往往仅有一张二张,张贴于店堂内或者店堂门口,有些信息直接来源于新闻媒体报道的卫生健康机关、医药界专家的推荐,相对而言这类海报广告影响面不广,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未必严重,可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情节。
7、疫情期间恶意诽谤他人得病怎么处罚?
疫情期间恶意诽谤他人得病,可以处行政拘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并处有期徒刑等处罚,对于诽谤的行为显然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需要根据侵权后果来处理。一、疫情期间恶意诽谤他人得病怎么处罚?
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侍渣”: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老携悄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疫情期间,公民应当按照政府的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民事活动,在遇到被感染人员时,应当立即报警,并由专业隐明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理,对于造谣或者诽谤等情况,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由司法机关认定。
8、疫情期间怎么举报公司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投诉举报,按照国家人社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通知如下:在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的职工可通过信件、网络、短信、电话等非现场信息化手段进行投诉举报或待疫情结束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地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经明确,企业对于被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应顺延到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是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也就是企业不能以这两种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该通知并未规定企业不能根据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