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漠视规则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两点:
1、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或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则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
2、一般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该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要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就构成侵犯著作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2、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法律主观:著作权纠纷大部分来源于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法律明确了不同著作权形式的不同归属原则。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的认定。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但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校正),均不视为创作。
②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③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有不同的定义,那么不同的作品又应该如何确定归属呢?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①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a.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b.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雹羡孙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源链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派念”(不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九、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意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根据不同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的归属的原则也不尽相同。相信大家看完上文,能够对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有所了解。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著作权人)许可而从事了版权法(著作权法)授权版权人所控制、限制或者禁止的那些活动。”① “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或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则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②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该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只有同时满足此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笔者认为此种表述中还暗含着一个条件,该条件虽未被明确提出但却也是应有之义,那就是即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同时满足此三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5、谁有多重著作权行使规则
多重著作权的行使规则:
1、行使多重著作权时,应当遵循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则;
2、行使多重著作权时,应当遵循提前获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 著作权 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 该规则要求 侵权行为 人具备接触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在先作品部分应受 著作权法 保护,只有同时满足此三个条件才能构成 侵犯著作权 。 《著作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 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7、侵犯著作权如何界定?
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作者权益,而且这个权益和作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受到法律保护。简单介绍以下几种行为,可能会被判定为是侵犯着作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如果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我认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因为随着法律建设越来越完善,那么著作权也会受到保护,而现在很多人也越来越看重自己的着作权。因为现在很多人就是靠着自己的著作权,慢慢产生了经济收益,一旦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那么可能会造成自己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自己著作权被侵犯的问题。
第一:法律诉讼。
首先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那么自己可能也要先掌握好证据,再能提起法律诉讼,在任何法律面前自己都要掌握好证据,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自己没有证据,,就算自己提起了法律诉讼,自己有可能会败诉。
第二:民事调停。
一般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之后,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民事调停。因为走法律程序不仅会浪费时间,更重要的是还会加深双方之间的矛盾,如果走民事调停,那么可以大大减少矛盾的出现,甚至还能把自己的利益拿回来。
第三:沟通协商。
有一些作者对于民事调停和法律诉讼这两种途径都不认可,也有一些人会采取上门沟通协商的方式。通过协商交流慢慢的解决自己著作权被侵犯的问题,因为有很多时候并不是他人故意要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能也存在法律空白现象。
总结:着作权是一个人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或者是公司想要征用他人作品,可以征求他人同意或者是付出一定的金钱报酬。这样自己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不会产生违法行为,也能让自己以后的道路发展得更好。
8、孩子规则的重要性
这三件事告诉我们:教会孩子规则意识有多重要
积木育儿
2018年11月04日 · 优质育儿领域创作者
1
这两天,重庆万州公交发生了一桩惨案:
一辆乘载15人的公交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变道,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撞断护栏,坠入深达70余米的长江。
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当看到这个新闻时,很多人都不禁怀疑:
八成是公交司机酒驾,或者前夜晚睡次日开车打瞌睡。要不然,一个老司机,不可能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估计是路面不平,或者车辆故障的问题。
今天上午,随着被打捞上来的公交上黑匣子视频的公布,人们都傻眼了。
由于道局大滚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经过乘客刘某的目的地——壹号家居馆。所以,当公交车行至相邻站点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
然而,刘某并未下车,而是在发现公交车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时,才要求下车。但那里并无公交车站,所以驾驶员冉某没有停车。
随后,刘某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背后指责他;冉某也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当公交车快开到万州长江二桥时,刘某突然拿起手机去砸驾驶员冉某的头,而冉某也居然将右手放开方向盘,挥拳还击。
在两人的互殴下,车辆失控……
据调查显示,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夜并未饮酒,生活行桐余为无异常,精神状态正常,而且车辆故障、路面不平等问题也都被逐一排除。
总体来说,这个交通事故,跟司机酒驾、疲劳驾车、车辆故障等统统无关,仅仅是乘客和司机藐视规则所造成的!
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并两次用手机击打司机,严重危害车辆的行驶安全。
而冉某作为公交车司机,有保证行驶安全的职责。然而,他在行驶过程中,遭到乘客击打后,眼睛离开前方,手离开方向盘,和乘客互殴。这样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车辆行驶安全,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从法律上看,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乘客刘某以一己私利,将自己与其他14个鲜活的生命置于死地,真是让人痛心疾首!
2
无独有偶。
一个北京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也让人气愤不已。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女乘客邓某到站后未及时下车,要求司机开门,司机表示已经出站,且已经行驶到中途,无法开门。再次到站后,司机开门,女乘客邓某站在前门与乘客发生语言争执,不想下车。
恼怒的司机厉声质问“下不下,下不下”后,强行关闭车门,差点挤压到邓某。这一举动惹怒了邓某,直接用手里的整箱牛奶击打司机,并拉扯司机的胳膊。
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车内多名乘客摔倒在地。
车上一名男乘客指责这位邓某说:“你这样是犯罪!司机没开车时你袭击他我们不说什么,他开车你袭击就是犯罪!”
最后,乘客们报警,警察了解情况后,女乘客邓某因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刑事拘留。
不知道这位女乘客看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后会作何感想。
是什么让这些成年人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将其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
与其说是道德的沦丧,情绪的作祟,不如说是本就对社会公共规则的漠视和无视。
无视规则,就会放纵自己的言语、行为。
无视规则,就根本不会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
无视规则,终究只会害人又害己。
3
又想起前几天那个痛心的案例。
江西一名13岁少年钟某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通过高速道路限高横杆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可以明确的是,这些漠视规则的人,一直都是在风险和侥幸之间徘徊。
可谁又能保证逾越规则的自己总是安全的呢?仿芦就比如北京动物园在猛兽区下车的女子,因为不遵守规则失去了自己的妈妈。还有逃票翻墙进动物园的宁波男子,不幸成了老虎的盘中餐。
这些漠视规则的人,其成长环境一定存在着漠视规则的因素。
或者说,是大人对规则的无视和错误解读,让自己的孩子也变成了那个不守规则的人。
父母不守规则,又如何给孩子建立规则?
要让孩子遵守规则,作为父母,我们自己首先要遵守规则,敬畏规则,并且坚定地把这份敬畏传递给孩子。
现在,共享单车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捷,尽管明确规定不能用共享单车带孩子,但是很多人却依然不管不顾,把孩子放到共享单车的车筐里。
这些人里,很多都是高知父母,但却总是存在侥幸心理。用共享单车载娃,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不只是安全隐患,同样严重的还有影响孩子规则感——私自改造共享单车,破坏公共财物,视公共规则为不顾的父母,实际是将违反公共规则“言传身教”给了孩子。
父母无视规则,总是投机取巧,孩子也会耳濡目染,养成爱占便宜的习惯。爱占小便宜的人会热衷于短期的利益,而不会过多的去思考长远的方向,人生的格局也会受到影响。
再者,如果一个孩子跟着父母不守规则,他还可能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试想,如果当一个人插队的时候没人阻止他,当他随地吐痰的时候没人管教他,当他开车上路随意变道的时候没人惩罚他,那么他就会觉得这个世界的规则是有商量的余地的,甚至这个规则没有什么作用。
可是最终有一天,他会为自己无视规则付出惨痛的代价。
为了让世界规矩地待孩子,请把对规则的敬畏传递给孩子。
父母一定要知道,成人是孩子成长的软环境,只有当我们自己时刻清晰规则、遵守规则并且有规则意识时,我们才能帮助孩子建立规则,让孩子真正遵守规则。
明知道投机取巧会更多获利,但仍旧坚持正规的渠道行事;
明知道钻漏洞会更轻松,仍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
明知道走歪路会占更多的便宜,但是还是选择按照规则去做;
过马路必须看红灯,哪怕是夜深人静没有车的时候;
坐公交,哪怕没有售票员,我们也主动给孩子买张票;
和人交往,会伤害到别人或者自己的行为必须杜绝,这是保护自己与人交往最基本的距离。
只有父母这么做了,孩子才会意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并慢慢地把遵守规则内化为日常行为。
4
0-6岁的孩子仍然处于自我意识的建构过程中。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父母需要帮助宝宝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化的秩序:
不能有粗野、粗俗的行为 。
别人的东西不要拿,自己的东西由自己支配 。
从哪里拿的东西放回哪里。
谁先拿到谁先使用,后来者必须等待。
不可以打扰别人 。
做错事要道歉,并且有权利要求他人道歉。
另外一方面,教会孩子遵守规则,其实是教会他远离危险,教会他公平竞争,教会他用最基本的处事原则与人交往,教会他与这个世界和平相处。
孩子们需要知道别人对他们的期待,更需要清楚如何与世界相处。而你不教孩子遵守规矩,世界也不会规矩待他。
作为父母,请用自己的行为告诉孩子:
傻傻地遵守规则,做对的事情不走捷径,才是这个世界上最简单、也最安全的路。只有遵守规则,才能真的保命!
9、著作权的问题
前几天回答过别人提的同一个问题,现在针对你的疑问再说一下:
这里问的是著作权归谁所有。按著作权法,确定归属的规则有两个:
一、一般规则。一般情况下属于作者。包括自然人作为作者和单位被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比较多,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属于剧本作者、导演等人。关于讲稿确实有一个特殊规则,按该规则,著作权属于"报告人或讲话人”。我没见过原题,感觉出题人确实想考这个特别规则,但是题没有出好。
下面附上那个特殊规则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条文中“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是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讲话人和撰稿人都没有著作权。所以在单位里为领导撰稿,著作权要么归单位,要么归讲话人,撰稿人都得不到著作权。
注意,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必须具备一个条件: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单位里面。否则,仍按一般规则,著作权归作者,也就是撰写人!
如果原题如你描述,把别人的稿子拿过来演讲,又没有交代演讲人有审阅定稿的行为,这样的话,著作权归演讲人。题目含混致撒贝宁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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