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侵权盗版案件
1、周杰伦投资KTV被告侵权,播自己的歌也侵权吗?
大家都知道,歌手们对于原创歌曲都是有版权的,但没想到自己播放自己的歌曲居然也算侵权,这种事还真是头一次见,而且居然还发生在了周杰伦头上。周杰伦所投资的KTV被告侵权300余首歌曲,而这300多首歌还有许多是周杰伦自己的,这么稀奇古怪的事情自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周杰伦所投资的一家TVB被告侵权,判决结果显示需要赔偿对方9100元费用。很多网友对于这样的结果有些不太理解,难道自己的公司播放自己的歌曲也算侵权吗?维权还能这么维的?而10月31日,杰威尔公司终于回应了。
原来周杰伦虽然在2011年投资了一家KTV,但因为和大股东的经营理念不同,所以便想要退出,却没想到对方并不同意,无奈之下,周杰伦在2017年时就已经与对方并无商业合作,他用实际行动表明了退出的决心。而对于这次侵权事件,周杰伦也表示了支持!
这样看来,这家KTV虽然是周杰伦投资的,但是已经和周杰伦没有了关系,自然不能播放他的歌曲。只是侵权了这么多首歌曲,却只需要赔偿9100元的费用,不得不感慨,这侵权成本也太低了,难怪很多人都不尊重音乐版权呢。
记得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在没经过任何授权之下,就使用了歌手郭顶以及徐海俏的作品,郭顶要求节目组给予回应并道歉,但是节目组却并没有理会,而徐海俏表示,自己不需要道歉,节目组只需要把自己的歌删除就行了,却没想到节目组不仅没有删,反而还将这一视频宣传置顶了。
《好声音》节目组为什么敢这么嚣张,还不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而赔偿却很少,所以很多歌手最后也只能吃哑巴亏了,想要彻底杜绝这种侵权行为,还是应该提高赔偿金额啊!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留言交流哦!
2、ktv被起诉侵权怎么办
法律分析:ktv被起诉侵权,可以和被控侵权人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侵权,对方要提供你侵权的证据。如果侵权,应配合法院的判决,按照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歌曲的点唱量来定的,有盈利还是需要赔偿的,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尽量减少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3、ktv歌曲侵权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歌曲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KTV的歌曲是不能侵犯著作权的,KTV歌曲遭到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4、ktv播放盗版歌曲是否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分析:KTV播放盗版歌曲,该行为是否属于“发行”,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ktv因版权被起诉怎么办
法律分析: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一直不被重视,盗版侵权的行为屡见不鲜,这是对原创音乐及原创音乐人极其不尊重的行为。在版权意识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我们身边仍有许多不重视版权的行为存在。较为严重的就是我们身边的KTV,著作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人应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付酬标准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按照国标支付(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将视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ktv就须承担停止侵害、删除曲库中的侵权歌曲,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6、ktv因版权被起诉怎么办
【法律分析】
ktv因版权被起诉的处理办法如下:
1、ktv方 可以通过找版权方协商的方式处理、ktv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解处理3、ktv方可以通过积极应诉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KTV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视听作品,属于著作权侵权行径,应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游戏,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7、KTV装修使用小黄人和功夫熊猫被告侵权,什么行为会构成侵权?如何规避?
相信大家对小黄人和功夫熊猫是非常熟悉不过的了,都是非常有名动画人物。像这样知名的动画人物,肯定是有注册版权专利的。但是,这一专利未被允许,就擅自被北京的一家文化公司用作某KTV经营门店内部装修使用,这就涉及到了侵权的问题。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呢?我们应该如何规避呢?
经查证,2016 年 9 月至 2021 年 3 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环球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小黄人”及“功夫熊猫”系列美术作品作为其经营性场所某KTV 门店内部装修使用。4月7日,总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商标的。其实我们可以在市面上了解到有很多的品牌商标,比如说,手机品牌有华为,苹果,vivo,OPPO等等,电视品牌有长虹,创维等,其实不仅这些品牌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只要是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公众性事物,都是有相应的版权专利。如果未经注册商标的公司允许,而使用同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展示或者售卖的话,就涉及到了侵权的法律行为。像上面提到的KTV装修,使用小黄人和功夫熊猫的动画形象,这就是涉及到了,未经公司允许使用动画形象的版权问题。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我们不难发现,除了使用同一种商品侵犯了版权的问题,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和作假去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从而进行另类的销售,这不仅是侵犯了注册商标公司的版权问题,同时这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8、宁德市古田县某歌舞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一、基本案情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举报宁德市古田县某歌舞娱乐场所侵犯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线索材料,2021年7月13日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调查,该经营场所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歌手型樱消莫文蔚的歌曲《甜美生活》、王力宏的歌曲《大城小爱》、蜜雪薇琪的歌曲《心电感应》等30首歌曲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调查取证后,责令该歌舞娱乐场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宁德市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歌舞娱乐场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案当事人卜知在未经著作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颂差的向消费者提供其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放映服务的行为, 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在与缴纳了版权使用费的同行竞争时,运营成本低于同行, 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查处KTV企业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