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侵权行为
1、注会考生必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概述
(1)注册会计师法律的责任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从事会计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经省级注会协会注册的职业人员。
(一)注册会计师主要有如下五项业务:
1.审计业务。包括有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鉴证业务。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
3.税务业务。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4.管理咨询。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经营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提供诊断及建议、意见。
5.会计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被誉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将呈扩大趋势。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行为越来越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防止虚假验资、抽逃税款的行为。经济相关法律中都明确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违反法定职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即指行为人违反或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合法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一种不利的制裁性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活动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一种不利的制裁后果。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的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通过国家注会考试,并经省级注协注册的执业人员,非满足此条件的会计人员及非执业人员都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2.法律责任产生的执业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执业性即指主体是执业人员,行为是执业行为,内容是专业性活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执业义务产生的,这是与非执业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区别的一个标志。
3.法律责任产生的主观性。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执业主观有过错。法律上的过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即已预料到不法后果,积极追求后果的发生或放任后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过失,由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引起。
4.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性。滚蔽
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违法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不同的,构成的犯罪的行为,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责任类型的多样性。
如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有民法、行政法、刑法。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意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与验资虚备颤审计单位、会计服务企业之间都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财产关系,这种关差败系受民法的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更加需要注册会计师,在两者相互交往发生法律关系时,会因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产生纠纷,进而发生民事诉讼,出现民事责任。只有健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在企业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建立相互约束的权义模式,有效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责任依据行政法,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属于国家公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国家强制性追究;民事责任依据民法,民法属于私法,民事责任的追究尊重权利人的意思。
2.承担责任的目的不同。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体现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民事责任直接目的是对受损民事权利的救济和恢复。
3.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形式的:罚金、没收财产、拘役和有期徒刑。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向国家承担的责任,主要为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及对自由的限制。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向受害人(即平等主体)承担的一种财产责任,并以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所需具备的条件。其承担行政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违反行政法,主观有过错;承担刑事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并且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以造成损害后果为要件,这是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强调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同的。
5.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民事责任的承担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事务所的名义,并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代表事务所进行。
(三)注册会计师专家民事责任
探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旨在分析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如同律师、医师、建筑师等,都具有专业的技能、专门的资格和顾客对其资历的信赖,他们都被你为专家。故此,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即专家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主观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所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注会专家责任的特征有:
1.责任产生的执业性。
2.责任承担的过错性。
3.责任承担的分离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为注册会计师,而最终承担责任的是会计师事务所。
4.责任性质的侵权性。
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往往侵害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真实信息享有的权利,这种责任造成的损害受民法的侵权法调整。
5.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审计等行为并不仅仅产生对特定人的影响,往往对社会公众都有影响。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的受害人可能是委托人,可能是第三人。
(四)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实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责任,也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注册会计师未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执业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违反保密义务、客观验证义务出具虚假。
2.过错。
过错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对实施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主观过错通常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则是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害后果以产生为要件,如果没有产生损害则不构成民事责任。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的联系。如果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是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产生别的后果,未产生损害后果,则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也就不成立。因果关系的不成立,需由注册会计师举证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重大失实行为民事责任。
此种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有:
1.执业行为的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中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此种行为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重大失实行为。注册会计师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履行应尽职责,应当审查检验有关文件而不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不认真的行为。
2.赔偿对象的特殊性。会计师事务所因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债权人赔偿损失。
3.赔偿责任的有限性。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失实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能很大,会计师事务所只承担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4.过错责任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等重大失实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须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有过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只有一个,即没有过错。但此证明没有过错的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主观有过错。
(二)注册会计师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买卖证券的人或接受服务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也采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预防和完善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1.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
提高报考学历条件,由现在的专科提高为本科学历。改变考试命题的方式,改理论性为实践性。
2.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专业性极强的行为,需专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注会协会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再教育,进行专业知识和经验手交流,树立典型,加强合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执业形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应加强行业监督,用时将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所)公之于众,通过各种信息手段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形成有效的执业监督机制
1.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委员会,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对质量检查的结果进行内部的通报,形成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
2.调整审计技术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制度基础审计的基础上引入风险基础审计方法。根据对风险的评估分配审计资源,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领域和范围。
3.人才引进机制的完善
专业性强的行业,需要专业知识强的人才,更需要责任心、职业道德都高的人。依法约定适用期,不能只安排做事,应全面考验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4.转移风险,投执业保险
执业风险的存在,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仅依靠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财力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购买相应的执业保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和诉讼制度
1.应尽快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法律和法规。
2.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性,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性,成立专门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料进行鉴定。
2、法律专家谈游戏抄袭:什么样才算侵权
你可以去查一下著作权法。……不过你应该也懒得看吧,那么多。
以下内容摘自百科:
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设定.念白.概念.台词.场景.图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音乐版权
国际版权明文规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如果8小节中只任意改动其中一个音符,也会被视为抄袭。但对唱片产业来说,就算有意抄袭,只要避免连续8小节相同即可,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准备当时创作的母带或相关的著作证据。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驰的《国产凌凌漆》高仿007主题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还珠格格》的出场乐。
学术论文
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人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
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
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组织,但是整个段落和别人的非常相似
尤其关键动词几乎一样,句子结构也一样,也算抄袭
5、图原样别人
6、除了整段拷贝,以下处理后仍然属于剽窃
(1)铲除其中几句
(2)把句子顺序颠倒
(3)增加几句
(4)只改变一些动词和少量的词,但是整体结构一样
推理作品
在推理文学、影视、漫画等作品中,同一个诡计、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因此通常要界定一个作品是否有抄袭是很困难的(如一个作品抄袭多部作品的拼接式抄袭)。一般来说,一个情节或一个手法相同只能被叫做借典或雷同。以下几点可以用来判断是否有抄袭:
1、情节和手法都与另一作品相同。
2、同一个作品中,至少有2个手法与另一作品相同。
3、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有哪些原则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专利侵权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认定原则一般为:折衷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相同原则、等同原则。
4、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4)专家侵权行为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5、内蒙古医院外请专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医院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内蒙古医院外请专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我认为医院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的来说医院也需要负一定的责任,首先这起事故是在这家医院发生的,而且是由这家医院里的医生做的手术,但导致最后手术失败。第一医院要负的责任就是医生手术失败,总的来说就是医院的不负责任和医院对人才的挑选不够准确导致了事故,对于一名医生的选择以及一个医生的能力,医院没有做到最基础的把握,以上是我个人想法。
针对林西县医院,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未核查清楚老胡吕某身份的情况下,冒然使用其从事诊疗活动,已经违反医疗规范。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规范,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针对受害人娄婆婆,经司法鉴定,娄婆婆的死亡与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吕某在诊疗过程中存雹含含在医疗过错。从法律角度,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而医疗过错侵权责任则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要件无需娄源笑婆婆方证明。具体到本案,娄婆婆与林西县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因为林西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过错,导致娄婆婆死亡,不仅违约,而且侵权,娄婆婆家属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医生和医院都有一定的责任。
6、侵权行为的概念
从民法法系来讲,独立规定侵权法有其独特的价值。首先从比较法来分析,大陆法系认为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编。英美法系把侵权法独立出来,与合同法相对应。比较起来,英美法系的模式更为优越。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侵权法是开放的,有极强的包容性,所以严格责任理论产生于英美法系,这是大陆法系无法比拟的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7、若未经过本人同意,某报刊登某专家照片,是否算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主要法律依据就在于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和民通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法律层面)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 高院的基本思路脉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139条规定:“困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尘启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派尺如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8、请问专家:如何制止百科主编yanlis的非法剽窃行为?
首先,你是没有版权的,因为你创建的词条仅仅只是对一个已有的地理位置进行描述,没有深刻的原创内容。
其次,对词条提出异议的只能是红星美凯龙政务区商场,因为红星美凯龙政务区商场庆岁卖作为词条所涉及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他们可以要求对词条撤销、变更,也可以指定由谁编辑。
最后,如果这个百科主编不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达不到侵犯著作权,但是这种剽窃行为可耻,你可以向百度管理方投诉。
也只能这样了,你这个真达不雀敬到版权的高度,誉逗不信你可以去版权局咨询。
9、专家来!哪些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0、侵权责任法原理的目录
绪 论 侵权责任法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总论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问题
第一章 侵权、侵权行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侵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第二节 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念、特征与意义
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述掘轮纤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
第五节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加害行为
第三节 损害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过错
第四章 共同侵权责任及其相关问题
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节 多数赔偿义务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责任竞合及其相关问题
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
第四节 侵权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抗辩
第一节 侵权责任能力
第二节 正当理由(行为合法性)的抗辩
第三节 外来原因(缺乏因果关系)的抗辩
第七章 损害的分担机制
第一节 侵权损害的分担机制概述
第二节社会保障制度与责任分担
第三节 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保险
分论 对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
第八章 侵害财产权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财产权概述
第二节 非法侵入
第三节 妨害
第四节 侵占
第五节 毁损
第九章 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侵害著作权与邻接权
第三节 侵害专利权
第四节 侵害商标权
第五节 侵害商誉与不正当竞争
第十章 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和人身关系概述
第二节 侵害生桐基命、身体、健康权
第三节 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第四节 侵害姓名权、肖像权
第五节 侵害人身自由权
第六节 侵害人身关系
第十一章 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责任
第一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第二节 侵害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精神利益)
第十二章 专家责任
第一节 专家责任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责任和医护人员的其他专家责任
第三节 律师侵权责任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
第十三章 商业侵权责任
第一节 商业诽谤
第二节 虚假陈述与不当咨询意见
第三节 第三人侵害合同
第四节 欺诈与胁迫
第五节 妨碍经营
第六节 窃用交易
第七节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
第十四章 网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中间服务商的中间责任
第十五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分论 准侵权行为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
第十六章 雇主责任与法人自己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雇主责任
第判仿二节 法人的侵权责任
第十七章 监护人责任与校园事故责任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二节 校园事故责任
第十八章 高度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概述
第二节 高压电流致人损害责任
第三节 高速运载工具营运中致人损害
第四节 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第二节 道路优先通行权与过错认定
第三节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人的责任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第二十章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第三节 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与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章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
第二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 免责条件
第二十三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概述
第二节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
第三节 若干免责条件和其他抗辩事由
第二十五章 土地工作物及树木等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桥梁、道路以及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
第二节 树木致人损害
第二十六章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概述
第二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与民事责任
尾论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十七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第二十八章 人身损害赔偿(上):一般问题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死亡赔偿
第三节 残疾赔偿
第二十九章 人身损害赔偿(中):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第一节 医疗费与康复费
第二节 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第三十章 人身损害赔偿(下):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支付方式与继续赔偿请求权
第一节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与受害人的继续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一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节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第二节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第三节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附录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索引
后记